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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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ternet copyright means that copyright holder has the right which can protect his works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the issue that some people use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some means to impinge o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beacuse the law of Copyright is so imperfect and can not make the standard of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so that the right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not fully protected.
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related theori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 our contry,it also learn the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concerned from abroad and then makes some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proctection.In the hope that it can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so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can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
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
在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传统作品被大量传上网,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大量出现,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关于互联网上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和纠纷问题。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获得报酬权。长久下去,必然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文化与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然而现行的法律在面对互联网世界时却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由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此外,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观念薄弱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保护不足也是导致侵权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理论的阐述,并针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现存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对我国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起到减少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作用,使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①由于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和获取也越来越方便快捷,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自然发生变化。互联网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②
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互联网上,互联网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互联网上的权益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③由此,互联网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和纠纷不断出现,日益增加。
(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品是著作权人的心血结晶,它凝结着著作权人的脑力与劳力创造。若不能保护著作权,势必会打击人民创造作品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的发展是极度不利的,也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极大破坏,所以,必须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而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①刘剑文,张里安.现代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9.
②郑坤山.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infa/060913/16114832.html.2009-02-10.
③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minfa/060927/10261531.html.2009-02-10.
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①
简单来说,互联网上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传统作品被上传至互联网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②
著作权法在互联网上的适用、新的权利的设立、新的著权客体的认可及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等,这些都明确表示要保护著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自然能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从而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二)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
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无庸质疑是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的必备步骤。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网络资讯科技高度发达为表现的社会经济形态,那么我们在进行著作权立法时,就不得不考虑国际互联网的特殊性,所以,相应地,著作权法的立法理论基础较之于传统的立法,也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更新。③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刚刚起步,各方面的条件并不成熟,若要针对虚拟空间的特点制定新的、完善的关于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是存在一定困难的。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空间的特点加以改进,等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法律。当今世界,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案件纠纷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了不小的比重,这就急切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不断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通过更新著作权的立法理论,完善著作权立法,从而更好地指导审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司法实践。再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反过来作用于促进互联网上著作权的立法。在这样不断循环的过程中获得更多关于互联网法律的经验,从而促使专门的关于互联网法律早日成型。简而言之,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需要不断地完善现行法律,在此过程中积累经验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最终完成专门的互联网法律。
(三)促使互联网健康发展
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法律带来极大的冲击,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世界的虚拟性、开放性、自由性使得现行法律在互联网上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有人认为,在互联网
①李欣.网络著作权./view/704989.html.2009-02-14.
②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minfa/060927/10261531.html.2009-02-10.
③吴汉东,胡开忠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