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
(4)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7)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3.生产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十七、国际合作与交流
1.生产单位应积极开展国际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技术和方法。
2.生产单位应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国际交流活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本生产安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责任制、措施、事故处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定,本条例为生产单位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投入、评价与风险评估、检查与监督、信息报告与公开、法律责任与处罚等关键环节,以确保生产单位能够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此外,条例还涉及到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信息公开、激励机制、跨区域协作、责任追究、档案管理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全方位保障了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6)事故处理情况。
2.生产单位应确保公开的安全生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便于员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三、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1.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安全生产奖励应包括以下方面:
(1)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生产条例》
1.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减轻事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
6.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护制度,加强对特殊工种职业病防护的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7. 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 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加强对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9.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10.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进行追究,对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坚持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社会协调的原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抓好具体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超越事故隐患,造成事故,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六条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七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灭火、防毒、抢险、救护等各项应急救援设施和队伍。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工艺和劳动保护装备的安全技术含量。
第九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为了安全生产需要的各项费用,扶持和开发新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十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职工的安全防护服务体系,向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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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和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承包商和临时用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转岗、复岗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全面预防、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预防事故发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目标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企业(含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等工作,由国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7篇)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风险,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安全生产信息: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九、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1.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为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
(二)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和防爆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三)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
(四)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一)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三)企业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法律责任(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自行准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改编和实施,以符合实际需求。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完善,以及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为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才能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和全体员工的头等大事,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一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防教结合。
第二条实行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各科室,各车间负责人是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对遵章守纪、文明生产的员工予以奖励和表彰,对违章操作和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严厉处罚。
并将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实行管理例会制度,每月下旬召开一次安全消防检查例会,由安全委员会组织公司各有关负责人检讨安全生产现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职责和架构第五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组织构成:安委会主任:行政副总文秘:行政文员;安委会副主任:厂长委员:保安队长、各生产部门主管、全体保安员;组员:各组长;第七条安委会主任职责;1)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2)组织并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3)当发生意外情况(人员设备安全事故,失火、水灾等)时,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灾;4)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例会,监督检查例会决议执行情况;5)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监督相关部门改善;6)负责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负责对安全生产模范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第八条安委会副主任职责如下:1)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2)不断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抓好安全文明生产;3)组织制订本部门安全技术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4)建立健全各工段、各工序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兼职安全员支持安委会的工作,听取汇报,调查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消防难题;5)经常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6)定期检查车间安全消防状况,落实整改措施;7)负责组织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拟制故事分析报告。
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
2. 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工人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3. 建筑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4. 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配备安全保护措施,如安全带等。
5. 建筑工地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检查、培训和事故报告等工作。
二、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矿山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监督实施。
2. 矿山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 矿山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5. 矿山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 化工厂区域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3. 重大危险化学品必须安装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报告。
4. 化工企业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配备防护服、防护面具等。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运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2.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3. 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4. 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起重机械、绑扎货物等。
5. 运输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司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农业作业时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农药防护服、口罩等。
2. 农业机械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是指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工作。
生产安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防范和应急处理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和各方面的主体自觉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五条生产安全责任在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身上,同时职工也应当履行生产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生产安全责任。
第七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承担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对因职务疏忽、不作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加强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追溯制度,加强安全事故与生产活动的核查和处理,掌握事故的成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制度,掌握生产环境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制度,落实物资、装备、培训等工作,满足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依法组织制定并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责任和任务,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措施,对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并将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规范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正常。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采取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措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评审、安全技术指导等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组织的基本要求,旨在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与绩效考核挂钩,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加强安全培训和学习,提高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3.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意识,配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防控1.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安全风险的划分和防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确保生产设备经过安全评价和检测,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物体坠落、电气伤害等事故的发生,并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鼓励各界人士、公众和媒体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报告和曝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向职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其安全技能和操作水平。
3.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2.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且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七条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开展经营、生产活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务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按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责任人,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公司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各部门、车间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丢弃。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奖惩与责任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和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节个人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部门。
2.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责。
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督措施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2.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一节事故应急预案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对措施。
2. 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过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节事故调查处理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参阅正式法律法规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9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9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中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健全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量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迹象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报告、报警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制止或者阻拦。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实行一岗双责,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销售、行政、财务等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1.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持续改进。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在职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5. 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7.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购置、更新安全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 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1.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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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
安全生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生产过程中
的事故、灾害和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风险控制、责任制落实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国家推动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倡导全社会各方面
重视安全生产,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五条企业、单位、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
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企业、单位、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范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卫生保护。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定期
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
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安
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保护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
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并
妥善保存,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交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制度,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管工作。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
故处置方案,明确应急组织结构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安全保护,防止污
染事故发生,定期组织环境危险源监测和评估。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与协调能力。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妥善保护受影响人员的生
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成立
事故调查组,深入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公布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
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事
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非生产经营单
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等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稳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未涉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
的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