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制定了什么条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一】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01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领导和管理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
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消防安保、安全设施管理、涉密安全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形成良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由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构成。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任组长,其他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和各学院(单位)等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二)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等。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邯教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教发〔201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学校: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根据《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二)市直各学校二、考核内容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点是《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学校安全管理基础情况,学校安全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学校安全前置性责任追究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实施(一)考核期限。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期以年度计算,即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考核组织。
考核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进行考核。
(三)自查自评。
被考核单位应对本地、本校学校安全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和自查,总结和自查报告于每年7月1日前和1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法规安全处。
市教育局根据考核对象日常工作情况和市教育局掌握统计的安全工作各项数据、以及报送的有关资料或信息完成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四)计分办法。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计分办法如下:1、对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结果为:附件1考核表得分×60% +市教育局平时暗查得分×40%。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稳定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与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并报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失职、渎职、故意行为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单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对象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一)组织处理:对学校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处级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辞退)、开除。
(三)党纪处分:被追究人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内容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四)经济处罚:对本单位存在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不整改造成稳定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一、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企业法定代表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公司经理是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技安部长是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当第一、第二责任人不在本地时,第三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技安员是第四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安全标准与规范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设置与本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并促使其制度化。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须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教育与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四、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实施管控。
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实验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院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构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岗位负责人各司其职、责权分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实验室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备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202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学习PPT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课件(带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粮食 物资储备、人防、铁路、通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 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 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 常工作。
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承担的设计任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章 劳动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中,聘任兼职劳动安全监察员。
四、使生产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发现设备有缺陷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厂房建筑不符合安全、劳动卫生规定,作业环境不安全,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严重,又不努力采取改造措施,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职工反映的不安全、不符合劳动卫生因素,应采取而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七、生产不顾安全或转嫁尘毒危害的;
八、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削减劳动保护设施,以及有劳动保护设施而不投入使用,以致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投产使用的;
十、无证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或无证安装使用锅炉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劳动安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实施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三、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四、督促企业实行劳动安全责任制;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性危害,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及时解决的建议。在非常危急情况下,有权让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完整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三)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分级负责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保卫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4、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5、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院系—实验室主任(导师)、实验室主任(导师)—实验人员(学生)”三级签约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能源工发2010-31号)
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文件能源工发[2010] 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产业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能源化学工会经过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在原中国煤矿地质工会下发的《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煤矿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煤安字[1997]第125号),制订了《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并于2010年7月29日经中国能源化学工会二届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2010年8月11日主题词:印发煤炭群众安全条例通知抄报:张鸣起副主席抄送:全总劳动保护部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推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以发挥职工群众的重要作用为出发点,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以规范现场管理和操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不断提高群众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党政要重视支持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落实活动经费和有关人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是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群监会的指导下,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权益的群众绍织。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Immature people die for a great cause, and mature people live humblely for a great caus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办安全[2010]88号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工作职责 (3)第三章保障工作方案制定 (8)第四章安全评估与隐患治理 (10)第五章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 (8)第六章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9)第七章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161)第八章用电安全管理 (171)第九章电力应急管理 (193)第十章电力安全保障实施 (204)第十一章电力安全保障监管 (226)第十二章附则 (247)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四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活动期间发电、输电、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职责。
重点用户是安全用电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活动期间其产权范围内的变压器、线路、自备应急电源等用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职责。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
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 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 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 10万千瓦以下机组 2次/台.年 10万千瓦以上机组 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
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四防安全制度
“四防安全”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四防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工作人员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四防安全”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事故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四防安全”工作,科(室)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校“四防安全”委员会是我校“四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修订“四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四防安全”责任状,采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四防安全”隐患,开展“四防安全”教育,加强检查和督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开展评比表彰等工作。
“四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四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推进落实等日常工作。
应建立“四防安全”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四防安全”设施状况,及时更换维护,不定期组织人员学习灭火设备使用方法及开展应急演练。
各科室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科室“四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和巡查。
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人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应及时提醒,严重者应予批评- 1 -教育。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和事故发现者要在第一时间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四防安全”办公室报告。
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破坏“四防安全”设施。
第五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四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校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四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的“四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四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四防安全”教育,强化“四防安全”巡查,防范“四防安全”隐患。
各科室设立安全检查员,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事宜。
各科室每个办公房间设立1名安全员,对办公房间内的“四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安全员姓名要粘贴在本办公室房间门边显要位置。
第六条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实行备案制度,若有调整,第一时间报“四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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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安全工作包括员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司下属各分店安全生产。
为了保证所有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为确保分店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给广大学生顾客朋友树立“星星”品牌(吃的安心、放心),公司安检部规定如下:
一、所有上岗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不能有类似“哮喘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梦(夜)游”等有隐疾的人员上岗,一旦发现,立即劝退。
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锅炉工、驾驶员等)。
对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
三、技术安全员要十分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及职责,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严禁违规操作。
严防线路老化、接触不良、漏电以及设备非正常运转或使用;餐具、用具要注意消毒处理。
一般要做到对自己的工作区域实施每周一次大检查,两天一次小检查,下班前一次日毕检查。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有拖沓之心,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对不能解决有相当困难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安检部。
四、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域,以及乱磁乱摸扳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用具或设施。
如:乱开供货商的三轮车、摩托车等。
五、各分店成立一支以技术安全员为首的义务消防队。
预防火灾事故突发时能立即作出最快的反映。
六、培养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如:
打汤员:小心高温的烫泼出烫伤自己和旁人。
切配组:在砍冰货时特别要小心,注意更不要伤及旁人。
要知道“坚冰如刚刀”,不能砍刀,不能用刀拖案。
大厅服务员:在擦洗高处(楼层)玻璃及电风扇时,身边要有同事在帮看着。
老员工要多教教新员工。
七、员工非工作时间注意事项。
出寝室上街购物、休闲当心来往来辆;晚间外出要给主管或寝室长请假,应按寝室制度早点回来;放假期间到别的分店探访亲朋好友时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八、集体宿舍,严禁乱拉搭电线,严禁在床上点蜡烛,严防火灾及触电事故发生。
九、采购员在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严把“三证”关,仓库保适宜于员在货物进仓库时也要注意认真检查。
分店生产出来的产品如饭、快餐菜、在面食等,要求质量不过关(生、半生、夹生、变质等情形)的绝对不能出售。
做到鲜货原料半成品当日零库存,生熟要分开放置。
十、洗涤、加工、烹调过程要慎重。
洗涤组:叶类菜一定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浸泡,洗净菜不落地,蔬菜与肉类、水产品水池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切配组:在加工半成品、熟制品时,对已掉在地面的一定要清洗。
炉子、小炒组:在烹调易中毒菜肴时要烧熟煮透。
如四季豆、扁豆等;高农药期间不能乱吃。
十一、抓好摊位安全工作。
各分店店委对摊位的安全工作也不容忽视,要知道:整个食堂的安全就是我们企业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十二、加强蒸汽管道和液化气瓶的管理工作。
蒸汽适宜于严防老化,要求每学期更换一次,经常检查管理夹是否松动,接头要夹紧不能用铁丝之物代替使用;液化气罐不能倒置使用,不能用火加热;高压锅要正确使用,不能违章操作。
让摊位和我们一起创造优良的环境,让学生顾客朋友吃的安心,放心。
十三、做好防盗、防投毒等安全工作。
分店当天营业完毕后,值班店长要经常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坏了要及时修理,严防盗窃、投毒等事故发生。
员工寝室的门、窗也要注意,坏了要及时修理,严防盗窃事故发生。
十四、工作时间:要安排值日生对所有来本店工作人员(非本店)都有出入登记制度。
(如供应商、店员的亲戚朋友等)
十五、为了促进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公司安检部会随时派工作人员下去检查、抽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