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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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分为三类:(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一、合同备案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手段。

二、合同备案的主体和程序1.备案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主要主体包括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和相关主管部门。

发包方是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方是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商,相关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或建设工程监管部门。

2.备案程序(1)签订合同: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提交备案材料: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资质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审核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4)备案登记: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相关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三、合同备案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具有以下重要性:1.保障双方权益:合同备案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规范合同履行:通过备案程序,可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对建筑施工活动公共利益的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

四、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备案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备案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留备案证书:备案登记后,需妥善保留备案证书,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3.备案过程应规范高效:备案过程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有违规操作,确保备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施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作用。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承包人在“过渡期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相关内容,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承包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

热门城市:汕尾律师聊城律师庆阳律师广东律师厦门律师黄冈律师龙岩律师铜陵律师银川律师曲靖律师在中国,当我们需要开建工程的时候,就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就需要备案以及管理,今天小编就以《▲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来讲解一下,让大家学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该怎么管理备案。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建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黑建造价[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均需进行施工备案。

二、备案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备案主体为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负责。

三、备案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措施等。

四、备案程序1. 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30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措施等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4. 施工备案通知书应当作为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的依据。

未取得施工备案通知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施工。

五、备案变更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备案撤销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单位未按备案通知书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原备案机关可以撤销施工备案通知书。

七、法律责任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实施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施工合同文本;(三)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的施工合同文本存档,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4•【字号】浙建建[201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14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机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备案机构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

四、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1)甲方(或合同管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向备案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

(2)备案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合同备案事项,发出备案通知。

2.备案审查(1)备案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价格合理性等方面。

(2)备案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备案决定,将备案结果通知甲方(或合同管理单位)。

3.备案存档(1)备案办公室将备案决定书和备案合同存档,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备案情况。

(2)备案合同存档后,备案办公室负责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备案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价格合理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客观公正原则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审核备案申请材料,不得偏袒或搞好处关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备案事项。

3.保密原则备案机构应严格保密备案申请材料,不得泄露涉密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审慎原则备案机构应审慎处理备案事项,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材料,确保备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备案责任1.备案机构责任(1)备案机构应加强备案管理,健全备案制度,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备案机构应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做出处理,保证备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备案机构应加强备案信息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提交建设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部门是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

第二章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备案主体的不同,分为备案前审核和备案登记两个环节。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备案前审核。

第十条备案前审核包括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一条备案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建设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合同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退回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给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收到合格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申请的情况,及时制定备案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及时对外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备案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结果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备案管理的建议。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I. 简介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等内容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II.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包括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

同时,也适用于涉及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III. 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相关的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的项目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备案结果备案审查通过后,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将备案信息录入建筑工程备案系统,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重要凭证。

IV. 相关责任和处罚1.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责任主体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措施。

2.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备案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知识宣传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参与各方了解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将开展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V. 结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规定如下:一、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项目法人,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内容施工合同备案的内容包括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其中,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五、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分为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两部分。

发包人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进行网上备案,同时将合同副本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六、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的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处理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合规。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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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
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备案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备案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和备案存根上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备案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若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1. 施工备案申报表
2. 相关技术、资质证明材料
3. 合同存根
如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建筑法:建筑行业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的基本原则、强制性标准等。

2.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3.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开透明。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困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存在虚假、不实等问题,导致备案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解决办法:加强备案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虚假备案资料实行严格查处,提高备案质量和信誉度,有效遏制虚假备案行为的发生。

困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为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导致备案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解
决争议,确保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对争议
双方提供咨询或调解服务,在保障备案质量的前提下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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