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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 查研究。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公证业务的分类

公证业务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1、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证明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

如:股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林权转让合同等。

②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和协议。

包括赠与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赡养协议、赔偿协议、还款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

③证明收养,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其中涉外收养必须公证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④办理继承公证⑤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公证等。

⑥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以及法律允许的各种有奖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有一定法律影响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①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例如出生、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②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身份、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

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成绩单、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赋予该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2)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2)

第十二章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2、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3、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分类:1、证明法律事件:真实性2、证明非争议性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意义:1、可以正确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往往影响当事人某种法律资格的取得或者某种权力的实现,也是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

因此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对满足当事人正当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稳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出生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何时在我国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办理公证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如果在国内有档案可查的,而且该档案记载的情况与当事人在境外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公证机构则可为之出具“据本人档案记载,×××于×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公证书。

公证机构定位

公证机构定位
L g I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 y
20. 0 9 6(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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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定位
曾书 红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对公证机构性质、 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公证机构既
不是 国家行政机 关 , 不是 国家司法机 关 , 国 家立法许可 , 也 而是 有专 业知 识并取得 资格 的人 员向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 的 自律行 业, 是市场 经济体 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公证机构 应 是 由国家授权 、 主 经营 、 自 自负盈亏 的法 人制 “ 务 行业” 构 建 中国特 色 月 良 。 的公证 机 构 , 进一 步适应 市场经 济的发展 , 国际公 证行 业接轨 , 而促进公 证 事业健 康有序 的的组织形式 首要的表现是非政府性, 虽然从国家机关到法律
服务组织 的过渡过程 中, 公证组织形式可 以是事业法人, 但最终要以
公证机构的性质不能 由其领导和管理机关的性质确定, 只能以其 法律服务组织的形式出现。公证机构不能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
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确定 所谓公证权系指“ 由被称为公证 机构( 的 人) 特定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拥有的对法律行为及有关私权事
中图分类 号: 96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干 预 的法 治 工 具 。
文章编 号 :0909(090.5.2 10.5220)6100

我 国公 证 机构 定位 不 明 确
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使着国家公共的证 明权 力, 体现着国家的公共权威和公信力 , 是国家信用制度 的重要 中介。
属地”为政府权利所钳制, , 致使公证作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丧 降, 妨碍了预防性司法证 明活动 。实际上 , 公证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和 失。从公证 内部管理机制看 , 由于受行政模式影响和制约, 僵化的委 非赢利性都来 自 于公证职业 中立证明的法律特性。公证机构整个证 任、 摊派” 使人才机制难 以建立和发挥; “ 制, 公证责、 利关系不清 , 权、

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

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

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文书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在处理一些重要的法律事务时,往往需要获取有效的证明和认证。

这就需要借助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文将介绍公正机构的证明与认证程序及其重要性。

一、公正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公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公信力和独立性的组织,承担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登记、备案等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的证明服务。

根据职能和性质的不同,公正机构可分为公证机构、认证机构、登记机关等多种类型。

二、公证机构的证明程序公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机构。

公正机构的证明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申请与预约:当需要办理公证时,个人或机构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在线预约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并约定办理时间。

2. 材料审核:公证机构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等。

3. 当事人到场:当事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签名或作声明。

4. 见证与记录:公证员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见证,并详细记录事实陈述、声明等内容。

5. 公证文书制作和出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制作公证书并加盖公章、签署证明。

6. 公证文书保存:公证机构会对公证文书进行登记、归档,确保其保存完整并可以供当事人随时查询。

三、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认证的机构。

其认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与资料提交:个人或机构需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原材料检测与审查:认证机构会对所提交的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审查,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认证要求。

3. 生产过程监控:认证机构会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抽样检测,确保生产环节符合认证标准。

4. 检验与复核:认证机构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复核,验证其质量、性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认证合格证书颁发:认证机构根据认证结果,颁发合格证书,并在证书上加盖认证标志以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合法证明。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摘要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年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

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公证机构变更作者简介:李继伟、马丽芬,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5-02一、公证改革历程回顾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通俗而言即公证员是公务员。

2000年1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颁布《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由此,争议颇多的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成立。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豍。

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在此阶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仍有部分公证处保留在行政体制内,未进行改制,加上此前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造成了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伙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公证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编办、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13日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国务院2000年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2000年批准确立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抓紧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

把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发力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健全公证服务体系。

公证业务范围有哪几种

公证业务范围有哪几种

公证业务范围有哪几种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也分为不同种类。

若按照公证是否涉外,分为国内公证与国外公证;若按照公证对象性质分类,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

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

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

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

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

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司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区分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提高公证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坚持统筹谋划,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协调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

房产公证的概念(3篇)

房产公证的概念(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法律行为及其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房产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房产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作用、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产公证的概念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法律行为及其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具体来说,房产公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房产买卖公证:对房产买卖合同、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2. 房产赠与公证:对房产赠与合同、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3. 房产抵押公证:对房产抵押合同、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4. 房产租赁公证:对房产租赁合同、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5. 房产继承公证:对房产继承合同、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6. 房产分割公证:对房产分割合同、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三、房产公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等内容,为房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为房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内容,为房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为房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房产公证的作用1. 保障交易安全:房产公证可以确保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交易风险。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房产公证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促进房地产交易规范化:房产公证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

4. 为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提供证据: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得到法院认可,为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执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执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执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执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公告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执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本市公证机构执业,应当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

本市公证员执业,应与所执业的公证机构建立稳定的人事关系、被司法部任命为公证员、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

截至2018年7月20日,上海市司法局依法准予执业的公证机构为23家、公证员为407名(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均无权委托公证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后勤辅助人员履行公证员职责。

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

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处宗旨

公证处宗旨

公证处宗旨摘要:一、公证处的概念和作用二、公证处的宗旨和原则三、公证处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四、公证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五、公证处的发展趋势与挑战六、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正文:公证处是一个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类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进行证明,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处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民众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还有助于提升社会诚信度,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处的宗旨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处通过证明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证处对各类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进行公证,有助于防止虚假、违法现象的发生,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3.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公证处通过公证服务,有助于提高社会诚信度,减少不诚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4.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公证处对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进行公证,有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公证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包括:证明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业务;办理提存、保管、认证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业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处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公证处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我国公证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完善公证法律制度等。

公证机构分类

公证机构分类

公证机构分类
公证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授权,依法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定机构。

根据其所在的区域和行业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公证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1. 地方法院公证处
地方法院公证处是指由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机构,主要承担对地方法律事项的公证工作,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的公证,以及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等财产的公证。

2. 涉外公证机构
涉外公证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机构,主要为民事、商事、海事等领域的涉外事务提供公证服务,包括证明、委托书、协议等公证。

3. 企业公证机构
企业公证机构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经济合同、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权变更等方面的公证。

4. 个人公证机构
个人公证机构是指为个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遗嘱等方面的公证。

5. 其他公证机构
除以上几种公证机构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公证机构,如交通运输行业的公证机构、物流行业的公证机构、房地产行业的公证机构等,
这些机构都有其专业领域内的公证工作。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机构的类型和分类:规定了鉴定机构的类别和分类,比如司法鉴定机构、公证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等。

2. 登记条件和程序:规定了鉴定机构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人员配备要求、技术水平要求等。

3. 登记材料和证件:规定了鉴定机构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比如申请书、资质证明、人员简历等。

4. 登记审批机构和程序:规定了鉴定机构登记的审批机构和程序,一般由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审批。

5. 登记有效期和变更程序:规定了鉴定机构登记的有效期和变更程序,一般登记有效期为一定期限,变更包括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人员变动等。

6. 登记后监管要求:规定了鉴定机构登记后的监管要求,比如定期报告、接受抽查检查、保证质量和信誉等。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细化和调整,以上是一般规定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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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分类

中介机构分类

中介机构分类工程咨询|评估|审计类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安全生产评估机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估机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机构评估估价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认证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机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类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燃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讯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公用、海洋、水利、农林、建筑等21个行业。

监理工程监理机构、设备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机构检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电工程蓄水安全检测机构、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测机构、标准化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测量工程测量机构、土地勘测机构、不动产测绘(房产)机构、海洋测绘机构工商/税务代理咨询类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工交水利等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互第1 页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军粮供应委托代理机构职业、婚姻介绍类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培训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保安培训机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入境出入境中介机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劳务输出机构、进出境快件运营机构、报关机构婚姻介绍婚姻介绍机构商贸信息咨询|广告服务类商务代理机构、商务咨询机构、商贸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商务信息服务机构、运输代理机构、客运票务代理机构、仓储物流机构、快递服务机构广告服务广告咨询机构、广告经营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类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资质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上市、担保服务类金融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机构保险第2 页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证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评级咨询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期货经纪机构上市上市咨询机构、上市公司保荐服务机构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认证咨询服务类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会计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专利及知识产权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形象设计/诊断等服务机构、产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教|科|文|卫|体中介服务类教育教育咨询服务机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民间教育质量监督服务机构、高等教育咨询机构科技科技咨询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文化传媒文化经纪机构、文化传播机构、演出公司机构、礼仪公司机构卫生医疗卫生中介服务机构体育体育经纪机构第3 页法律、公证、鉴证服务类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中介服务类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典当机构、拍卖机构、旅行社、物业管理机构、会展服务机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第4 页。

欧洲的ce认证权威的机构

欧洲的ce认证权威的机构

欧洲的ce认证权威的机构
1、SGS(瑞士通用公证行)
在baiSGS内部du,zhi按照商品分类,设立了农业服务部,dao矿物化工和冶金服务部,非破坏性试验科,国家政府合同服务部,运输和仓库部,工业工程产品服务科,风险和保险服务部等部门。

2、BV(BottegaVeneta)
采用传统意大利皮革工艺制造。

产品由最初的皮包扩展至服装、高级珠宝、眼镜、香水、家具及家居用品等不同领域。

3、德国莱恩TUV集团
德国莱茵TüV集团作为一个独立、公正和专业的机构,长期致力于营造一个同时符合人类和环境需要的美好未来。

4、ITS(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
ITS可以有效地利用现有交通设施、减少交通负荷和环境污染、保证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5、TUV南德
TÜV南德意志集团主要服务的行业含盖了电子电气、航空、汽车、医疗、食品、能源、化工、通讯、轨道交通、纺织、大型工业设备、游乐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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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分类
公证机构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的,由政府授权的机构,具有公证权力。

按照其管理主体和职能性质,公证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司法公证机构
司法公证机构是由人民法院设立的公证机构,主要承担诉讼程序中需要的公证工作,如对诉讼证据进行公证、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等。

司法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非诉讼公证活动。

二、行政公证机构
行政公证机构是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证机构,主要承担行政管理中需要的公证工作,如对行政许可、行政契约、招标投标等活动进行公证。

行政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非行政公证活动。

三、公证行业协会
公证行业协会是由公证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主要承担公证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等职能。

公证协会还可以参与公证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公证业的发展。

四、公证服务机构
公证服务机构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公证服务业务,如代理公证、公证咨询、公证文书制作等。

公证服务机构还可以为公证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以上是公证机构的分类,每种公证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职能和作用,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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