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论公证的性质
论公证的性质摘要:对于公证的性质,目前学界虽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有别与一般的司法活动。
公证制度下一步改革是走向事业单位性质还是走向合伙制?还是走向社会中介组织形式?本文从公证组织的社会属性角度出发,对于公证走向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进行法理上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公证;性质;社会中介组织;制度一:公证的概念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的司法活动,发源于拉丁语 na-ta,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
我国《公证法》第 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一条文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随着 2006 年 3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就有法可依,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
所谓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是一种法定权力或社会权力。
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公证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因此,公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证的性质概述公证的性质,是公证制度的逻辑起点,也制约着对公证权、公证机构、公证人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的认识。
以往对于公证性质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法规对公证属性的规定,对公证性质和公证本质不加以区分。
从大陆法国家的公证法来看,公证人的事务独立于任何的行政机构,与行政职能也没有什么关联,公证人作为公职人员的地位取决于其被国家机关任命为公证人,公证职能的公共特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标准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文件效力得以确认的准垄断权力得到加强,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是从证明的角度来看公证的性质,该观点认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活动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确认、记录、鉴定和保存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包括它作为行政机关的性质、公法性质和司法机关的性质。
在体制方面,公证机构的模式可以分为行政性模式、司法性模式和行政司法合一模式。
体制的具体模式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目标来确定。
在选择适合的模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国家体制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不同国家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有所差异,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模式应与之相协调。
其次是公证机构的职能和地位。
公证机构对于法律行为的确认和记录起着重要作用,其职能和地位应与司法体制相一致,且能够保护公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是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公证机构的应该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能够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提高社会信任度和公证制度的可信度。
最后是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其应该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确保公证制度的连续性和有序运行。
总的来说,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的模式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综合考虑国家体制、法律体系、公证机构的职能地位、社会需求、制度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并始终以提供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为根本目标。
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
[收稿日期]2006-03-16 [作者简介]宋德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方卫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成,烟台市司法局局长1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宋德功,方卫华,李 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083)[摘 要]本文在对拉丁公证制度国家公证机构存在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不同事业单位体制模式公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我国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公证机构;性质定位;拉丁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6)05-0050-04 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载体,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方面面。
公证机构定位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还是其它性质,将会直接影响公证行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影响公证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直至影响公证制度存在的基础。
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公证机构的性质开始,最终落脚点也将体现在公证机构的性质上,公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问题。
一、公正机构的性质定位 公证机构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规范与发展,已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且与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社会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体制模式。
其主体是合伙或个人性质,但也有机关或其它性质,而且在这些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的地区之间,由于法律制度或历史传统等原因,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人的身份也不尽相同,但并不存在争议,而且无论公证机构是什么性质,运转的都非常好。
我国公证制度建立较晚,而且主要借鉴外国经验而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始终处于变革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公证处改革方案
公证处改革是提升公证行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证处应积极响应改革号召,严格按照本方案部署,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公证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3.试点实施阶段:在部分地区和公证处开展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方案。
4.全面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证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证处改革的社会认知度,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公证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良好秩序。
(3)加强公证行业自律,发挥公证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公证行业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1.调研阶段:对现行公证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服务创新、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改革提供依据。
2.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目标
1.完善公证处体制机制,提高公证服务效能。
2.优化公证员队伍结构,提升公证员综合素质。
3.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拓展公证服务领域。
4.强化公证行业监管,规范公证行为。
三、具体措施
1.体制改革
(1)推进公证处体制改革,实现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增强公证处的自主性和责任感。
(2)完善公证员选任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证员选拔机制,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实施步骤
1.筹备启动阶段:成立公证处改革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前期调研。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对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公证机构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完善其体制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文将探讨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及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承担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职能。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事项的证明和鉴定,保障了合同的执行、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公信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其证明和鉴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诉讼、行政和经济活动的证据。
2.具有独立性。
公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公证职权。
公证员是专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应当秉公证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和公平。
3.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法律事项,公证书具有确凿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等进行证明和保障。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机制,我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总结出了三种模式:1.市场化发展模式市场化发展模式是指公证机构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在市场化发展模式下,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市场化发展模式还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内在活力,增强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引言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各种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当今社会,公证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社会公正和法律信任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公证机构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本文将就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进行探讨。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个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2. 公证机构属于行政管理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托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其设立和设区都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3. 公证机构的工作范围受到法律规定。
公证机构依法对各类文件进行公证,但其公证工作的范围和要求都是受到法律限制和规定的。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关系到公证机构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目前,有三种主要的体制改革模式:1. 行政主导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包括对公证机构的人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业务范围和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通过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证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够保证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行政审批繁琐的缺点。
2. 公证机构自主发展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公证机构自身的努力和改革,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公证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包括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等方式进行改革。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推动公证机构的自主发展和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但也需要克服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和困难。
3. 拓展公证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功能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通过扩大公证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开展更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公证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浅析公证证明标准、公证机构性质与公证机构本位主义
一
受的事实 ,如 出生公证 、亲属关 系公 证 、学历公证 、继承权 公证等 。要求公证机构对过 去发 生的事实审查也要做到客观 真实 ,这 固然有利实现公证制度 的价 值 ,但在现实中存在极 大 的困难 。笔者认 为这一类公 证应 当执 行法律 真实 的标 准 , 而把达到客观真实作为一个 目标 。其理 由有 : 1 . 首先 我们从公 证机构本 身的职权分析 。《 公证 法 》第 二十九条规定 ,公证机构对 申请 公证 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 的 证 明材料 ,按照有关 办证规 则需要核 实或者对 其有疑义 的 , 应 当进行核实 ,也 即公证机 构在办证过程中享有核实权 ,这 也是公证机构保证公证 真实性的唯一可供选择的方法 ,而在 现实 的办证活动 中,核 实权 也未得到有力的保障 。而要做到 客观真实 ,相应地需要 法律 赋予公证机构广泛的调查权作为
公证证 明标准 为真实性 与合法性 ,真实性 为法律真实抑 或客观真实 ,本文从法律理论和公证实务着手 ,分 析论 证公 证证 明标准应 当区别不 同类型 的公证事项 ,执行 客观真实与 法律真实 相结合 的证 明标准 。《 公证法 》并未对 公证机 构的 性质做出明确规定 ,现存 的公证机构是各类性 质不 同的公证 机构同生共存 ,这种状况并不利 于公证行业 的发展 。公 证机 构的性质应必须得到立法 明确 ,公证机构 的经 费必须 由国家 财政保障 。我 国现在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 应的公证机构 本位主义 ,这既与我 国经济 的发展现况相脱 节 ,也与国际上 通行的公证人本位主义相左 。本文从公证行业 的职业特点分 析 ,我 国公证制度改革 的方 向应是从公证 机构 本位主义转为 公证 人本位 主义 。2 0 0 5 年 《 公证 法 》与相关 法律 法规 的相 继出 台,应 当是公证发展史上 的一件 大事 ,之前 被业界寄予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主要指定有关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行为具有举证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可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等各种法律事务提供证明和保障。
为保障公证行为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需要公证机构对公证员从业资格、工作环境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公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设立、由公证员受聘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提供必要的从业条件和职业保障,并负责公证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信用大厅是一个典型的公证机构,提供公证、证明、调查和评价等一系列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工作重心是证明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益。
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公证员应当保证证照中的内容真实,确保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为了提高公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政府对公证活动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促进公证业的规范化和市场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经历了三种模式,包括政府主导模式、社会主导模式和政府社会协同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是指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直接负责公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这种模式下,公证机构与政府机关关系密切,政府掌握公证业务的核心权力。
同时,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和职业保障,公证员的从业前景和待遇有保障。
该模式有利于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风险,缺乏市场化的活力和竞争性。
社会主导模式是指传统的公证机构向社会团体出让公证服务经营权,由社会团体负责公证业务的管理和运营。
这种模式下,公证业不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而成为社会分享。
公证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管理自主权,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市场,但也存在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较为单一、监管模式不完善、业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3.政府社会协同模式政府社会协同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团体合作,共同负责公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浅议公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浅议公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摘要:目前我国在公证机构设置、机构性质及组织结构上存在着一些不同认识。
虽然我国公证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但公证机构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也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是经国家许可,由公证人以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公证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是由国家授权、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制“公证人事务所”。
公证机构体制设置不宜采取事业体制和行政体制。
本文分析了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改革现状,并提出了公证机构设置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证机构;机构体制;改革;建议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n a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 setting, the nature of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has som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Although China’s notarial power belongs to the state power, but a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 does not belong to the judicial organs of the state, also do not belong to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It is accredited by the state, the marke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by the notary with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the community to provide legal services.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 is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its operation, self-financing legal system “notary office”. A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 system should not take the business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notary organization form and refor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s set.Keywords: a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 institutional reform; suggestion公证行业中,机构性质和体制设置一直是我国自恢复建立公证制度以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困扰和阻碍公证事业发展的问题所在。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摘要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年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
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公证机构变更作者简介:李继伟、马丽芬,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5-02一、公证改革历程回顾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通俗而言即公证员是公务员。
2000年1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颁布《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由此,争议颇多的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成立。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豍。
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在此阶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仍有部分公证处保留在行政体制内,未进行改制,加上此前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造成了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伙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公证处并存的混乱局面。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
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法规,司法机关实施审判和执行,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管理。
这些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进行工作,互相制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然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在过去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官的独立性不高、程序不规范、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进行了司法改革。
中国的司法改革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改革司法体制:通过调整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例如,推行审判长负责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考核。
2. 加强司法独立: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减少政府干预和影响,保障法官的独立判断和审判权。
例如,设立独立的审判委员会,对一些重要案件进行集体决策。
3. 完善司法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规则,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例如,推行合议庭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约束和保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通过推行公开审判和公开公告制度,让司法活动对公众透明可见。
例如,加大法院审判信息发布力度,推广电子诉讼系统。
5. 提高司法能力和素质:通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例如,设立司法考试和律师考试,建立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总的来说,中国的司法改革方法论主要是通过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能力和素质等方面来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演进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发展变迁总是伴随着中国公证制度的演进和变化。
岁月更迭,新中国公证制度经历了五十余年的风风雨雨。
而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上从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开始,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
虽然时间短暂,但建国以来的五十多年,我国各方面都在发生着巨变。
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建立、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
因此,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时期。
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发展变迁(一)人民法院职能期在这个时期,公证机构在组织上是附属于人民法院的,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和县级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办理象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及有关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私营工商业者之间所签订的经销、订货、代销、加工等各类经济合同的公证。
法律依据是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法院拥有公证的职能,也是公证立法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在这以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公证法规,比如1951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公证暂行办法》和1952年6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命令公布的《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
①自此,在我国大中城市及县级城市,这种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属于法院系统中的某一职能部门的公证组织相继建立了。
在我国,法院属于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这一阶段公证机构的性质应归属于国家司法审判机关。
显然,从公证的职能,公证权的性质来看,公证机构设在法院只是权宜之举。
(二)统一国家行政机关期公证机构附属于法院这个时期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公证机构正式由法院移交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并筹建国家公证机关。
从此,公证机构隶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开始了统一的国家行政机关期。
浅谈中国公证性质和改革方向
浅谈中国公证性质和改革方向作者:佟萌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1期【摘要】源于古罗马的公证制度在当今世界主要分为拉丁公证体系和英美公证体系。
其公证的性质有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的公证制度经过建国后的发展,如今正处在变化、改革和寻找定位的路口。
在理论上对公证形成了行政行为说、司法行为说、国家证明行为说、民事行为说、双重性质说。
在实践中,各省各地区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别。
本文结合理论实践的较新观点,对我国公证的改革方向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证;性质;改革一、国外公证的性质(一)公证体系的划分1.公证的起源。
公证制度是源于古罗马的代书人制度。
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就存在着一些被称为 scribae或者 scribes的公职人员。
由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他们从最初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最后发展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在罗马共和国的后期,产生了一种以专用符号或记号取代一些常用词语的称为 sigla的新速记方法,专用符号或记号被称为notae,使用这种新方法的人被称为 no tarius。
公证人最初只是负责以速记的方法进行记录,然后正式整理成备忘录或记录。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 notarius不再用来指那些速记员,在罗马法的后期,公证成为了法律上的专用术语。
2.当今世界两大公证体系。
当今世界的公证体系分为拉丁公证体系和英美公证体系两大体系。
拉丁公证体系(也称为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来源于古罗马的公证制度。
英国的判例法一直没有产生公证法律制度,这就造成了对英国公证制度起源研究的困难,英美公证制度之后也一直没有得到规划性的发展。
(二)拉丁公证的性质1.拉丁公证的世界范围。
拉丁公证主要实施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与欧洲(不含北欧、英国)、拉丁美洲、非洲(不含前英国殖民地)、东亚和东南亚、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那等地,以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公证制度最具代表性。
我国公证制度亦源于该公证体系。
公证机构性质说
公证机构性质说作者:潘秦宏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1年第07期十年前,国务院批准对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发出的《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要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改革力度,抓紧制定公证工作整体改革方案,并尽早报国务院审议,同时着手进行合伙制、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
” ;《公证法》为公证全行业体制、机制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
十年后国务院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证行业推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走过了稳健的十个年头,使公证机构成为沟通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群体、依法行使参与社会管理的公证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公共服务主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公证机构(一)公证机构在立法层面的含义公证机构是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机构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据公证法规定和程序设立。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为专门的证明机构,独具公证证明职能。
公证机构是否应被列为中介机构还有待争议,不管怎样公证机构行使证明权,具有准司法权的法律职能。
2.公证机构的基本特点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机构,具有公益性。
公证行使司法证明权,通过司法证明手段预先解决当事人在民事交往中产生的争端,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它是一种预防性质的司法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独立性表现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以公证机构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证明职权,无论公证机构是何种体制,均为社会展示了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不容社会质疑。
3.承担法律责任为公证机构本位公证机构本位是指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由公证机构予以保障,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承担第一责任。
关于公证机构性质探讨
《 证 法 》 六 条 规 定 “ 证 机 公 第 公
构 是 依 法 设 立 . 以 营 利 为 目的 , 不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证 明 机 构 。 ” 这 一 规 定 层 次 分 明 , 容 丰 富 , 现 了 公 证 机 构 的 基 内 体 本 特性 。
事 责 任 的 证 明 机 构 。 虽 然 《 证 法 》 具 有 公 权 性 。 从 公 证 权 本 身 的 性 质 机 构 不 再 是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 关 系 . ” 公
而 是 一 种 监 督 指 导 与 被 监 督 指 导 的
关 系 。 “ 法 独 立 承担 民 事责 任 ” 依 要 求 公 证 机 构 对 公 证 活 动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并 表 明 承 担 的 是 民 事 责 任 。 独 立 承担 责任是 公证制度 的约 束条件 .
性 . 证 就 失 去 公 信 力 。 了 保 证 公 公 为 证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 公 证 《
法 》 取 消 了过 去 司法 行 政 机 构 的撤 证 权 、复 议 权 和 公 证 处 主 任 的 任 免
权 , 明 确 规 定 公证 管 理 机 关 与 公 证
1 公 证 机 构 的 公 权 性 。“ 证 机 、 公
是 社 会 公 信 力 的 保 证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表 明 公 证 责 任 与 行 政 责 任 的 区
别 . 也 体 现 了 公 证 机 构 与 国 家 机 关
的区 别 。
4 公 证 机 构 的 唯 一 性 。“ 明 机 、 证
的机 构 . 明权 本 身 也是 一 种 公 权 。 证
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公证公信力
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公证公信力作者:彭爱华来源:《海峡法学》 2015年第1期彭爱华摘要:当前我国的公证公信力在实践中遭受严峻的考验,其中有公证机构定位不准,独立性不强;公证人员准入门槛过低,公证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离公证业务的需求尚有距离;以及公证文书的质量不高等方面的原因。
移动互联网时代,给公众带来生活变化的同时也给公证活动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当前,应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特性,搭建公证公众服务平台,从搭建全国公证数据中心、开通公证公众服务门户网站、开辟移动互联网入口入手,引入信誉评估机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并完善公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公证质量标准,以切实有效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公证的新需求。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公证公信力;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质量标准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5)01-0076-06【收稿日期】2015-02-27【作者简介】彭爱华(1971-),女,福建仙游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一、问题的提出如今,无论是都市还是乡村,只要有移动网络覆盖的地方,人们似乎都在做同一件事:看手机、摇手机、戳手机。
据统计,2015年除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数超过10亿次,支付宝红包收发总数超过2.4亿次,微博红包收发总数超过1亿次,央视春晚共摇出5亿元红包,全球共超过185个国家的网友参与了互动,所有的这一切都在告诉人们一件事: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开放、更加自由,但各类社会矛盾的负面信息传播也变得更加容易。
2015年1月25日,本应于当晚21:30开奖的第15011期双色球未能如期播出,直至23:20分,才在公证员监督下开奖,实况录像于26日1:30播出。
为此,网友们纷纷在朋友圈、微博、微信中转发福彩中心造假、操纵中奖结果等消息,给福彩中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网友对公证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
关于落实公证三项改革汇报
关于落实公证三项改革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就落实公证三项改革的情况进行汇报。
公证三项改革是指国务院提出的公证制度改革的三个重点任务,包括推进电子公证、加强公证服务能力、深化公证管理体制改革。
我司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积极推进改革落实。
首先,关于推进电子公证。
我司建立了电子公证平台,实现了线上申请、在线支付和电子化存储,提高了公证服务的便捷程度。
我们还积极推广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书上加盖电子签章,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目前,电子公证已经在部分地区正式推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次,关于加强公证服务能力。
我司积极推进公证员队伍建设,加强公证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我们还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出了一系列公证服务的便民措施,如延长工作时间、开辟专门窗口等,以提高公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公证机构的设施建设,提供更加舒适和便利的办事环境。
最后,关于深化公证管理体制改革。
我司积极推进公证机构的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我们还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确保公证机构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综上所述,我司已经扎实推进落实公证三项改革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公证员队伍建设还需要加强,电子公证在一些地区仍然面临着推广难题等。
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改革措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和专业的公证服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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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是法律机构的一种,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事务所等平行,起草、证明、
代收、证实等方面具有法定效力。
根据国家法定职能,各种法律机构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体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分析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其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
公证是指公证人对事实进行证明作用,以传达公证信任,其法律性质在于具有法定效力。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公证职能,其证明效力和法律效力是法律所
赋予的,具有法定效力。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经批准设立的法人机构,在国家行政管理部
门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
一、市场化改革模式
市场化改革模式是一种改革方向,主要目标是降低公证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提
高公证机构的竞争力。
这一模式下,公证机构将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投资,形
成竞争机制。
市场化改革模式可以引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市场
需求。
市场化改革模式也会激发公证机构的活力,提高其整体竞争实力。
社会化改革模式主要是促使公证机构主动融入社会,并提高社会责任感。
在这一模式下,公证机构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对公证事业的
了解和关注,提高公证服务的社会认可性和公信度。
社会化改革模式需要公证机构不断加
强与社会的联系,加强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服务的可见性和社会效益。
以上三种模式都是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具体实施过程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
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改革模式。
公证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保持稳定性,保
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证机构的社会责任,提高公证服务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推进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公证法律法规,为公证机构提供法
律支持和保障。
公证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度,逐步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公证的便利性和效率。
与此还需要适时对公证机构进行政策性的扶持和引导,增强公
证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服务能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定机构,其体制改革是必然的,需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
断提高服务法律的质量和效益。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需要深入探讨,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
改革模式,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
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实现公正客观、透明高效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