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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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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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
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平政发〔2016〕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47号),加快企业主辅业分离和培育服务业大企业,进一步提升全市服务业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标准
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统计标准: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国家统计局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统计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转企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平台后,按照《青岛市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青政办字〔2014〕47号)和《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转企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14〕373号)文件精神,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企业主辅业分离过程中资产转让增加的一次性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中,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为50%,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为100%。上述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
2.对分离过程中和分离后所发生的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全部给予免除,上缴省以上部分由市财政部门3年内给予全额补助。
3.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比原来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3年内由市级财政予以相应支持。在同规模营业收入情况下,对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实际负担流转税超过分离前的纳税负担,市财政对实际税负增加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4.对个体工商户转为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并在我市缴税的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主辅分离和个转企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三)新增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增加1家,由市财政奖励主办部门一定的工作经费,标准是每户2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主管部门、各镇(街)对本系统或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统计汇总,经统计局认定后,每月28号将发展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服务业发展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资金拨付。市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每年12月提出奖补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国税、地税局负责企业涉税辅导、办理涉税事宜和税务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公安局负责办理消防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卫生许可,统计局负责企业统计,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市场监督局、税务、消防等业务比较集中的部门要深入基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
转企工作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强化相关部门之间业务数据的共享与传输,由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月调度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加大考核力度。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考核,统筹考虑各镇街服务业发展基础,重点关注各镇街对全市目标任务完成的实际贡献。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