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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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 违反公司“驾驶员执行生产作业五大禁令”行为的;
2. 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
3. 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
4. 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和焊罐作业的;
5. 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
6. 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
7. 单位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
8. 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9. 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
10. 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
11. 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
12. 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
13. 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
14. 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
15. 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
16.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17. 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
18. 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19. 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
20. 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 配送中心和单车应急抢险物资配备不齐,损坏或失效的;
2. 未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或不参加日常教育培训,或培训课件和培训记录缺失,培训签到代签的;
3. 未开展日常承包商安全检查,或日常教育培训,没有检查记录和培训记录的;
4. 无HSE岗位职责,未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的;
5. 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三交代”的;
6.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一案一卡”,驾驶员、押运员不熟悉“一案一卡”内容的;
7. 生产作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风险评价定级不准确,控制措施不具体的;
8. 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记录不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9. 生产、安全、设备关键岗位上岗前未进行履职能力评估,或评估结果未在良好及以上的;
10. GPS、车载视频监控发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未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曝光的,交管部门查出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并处罚曝光的;
11. 作业现场、办公场所电气线路不规范的;
12. 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存放塑料壶、油管等杂物,或操作箱未封闭,无铝质接油盘的;
13. 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的;
14. 职业危害场所未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的,未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的,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
15. 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
16.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活动的;
17. 未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桌面应急演练的;
18.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的;
19. 未收集和更新业务管理法规、标准、操纵规程和制度的;
20.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
三、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输生产)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驾驶员出车前身体健康检测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
2.配送中心(车队)“三规一限”运行管理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
行的;
3.车辆GPS及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完好率和上线率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
4.车辆运行轨迹回放率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
5.承运商准入和考核评价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
6.极端天气下未合理组织生产运行的,防控措施不落实的,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
7.未定期开展甲方服务质量回访工作,或对反馈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
8. 夜间行驶车辆未履行审批的,未落实GPS实时监控的;
9. 未经公司批准实行跨区域运输的,未执行管理干部带队,未落实属地管理交接的;
10. 运输新辟线路未执行管理人员探路,未落实风险评价和控制;
11. 未执行驾驶员出车前“五证”检查的;
12. 驾车时吃零食、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13. 未经单位同意或指派,私自出车的;
14. 运输货物不捆绑或捆绑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
15. 道路上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6. 成品油罐车顶部不清洁,乱放杂物的;
17.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反光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的;
18. 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
19. 未执行公司车辆调派流程调派车辆的;
20.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按要求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执行管控方案的。
四、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设备设施)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 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未按公司《汽车维护规程》作业,维修质量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带隐患出厂运行的;
2. 修理厂未配备取得资质的进出厂检验员;
3. 配送中心未配备归场检查员,不进行归场检查,放车不依据归场检查合格证;
4. 车辆、设备操作和维修没有执行安全运行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