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
05
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现场管理混乱
如设备、工具、材料等乱堆乱 放,占用安全通道。
安全设施缺失
如防护栏、安全罩等缺失或损 坏。
操作人员违规
如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操作规程等。
危险品管理不善
如危险品存放混乱、无标识等 。
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01
现场管理混乱
加强现场管理,明确划分区域,规 范设备、工具、材料等堆放。
VS
系统隐患
指涉及整个系统或企业多个部门、班组或 岗位的潜在问题,其影响范围较大,可能 对整个企业造成威胁。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
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其危险性较低,对企业的影响较小。
重大隐患
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其危险性较高,对企业的影响较大。
03
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 其影响程度较为严重,可能涉 及较大范围的人员、财产或环 境。因此,需要关注事故可能 带来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措 施减轻影响。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制定整改计划
针对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制 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包括整 改目标、措施、时间表和责
任人等。
加强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是整改重大事 故隐患的重要措施之一,包 括对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维 护和管理,确保现场安全有
序。
完善安全制度
完善安全制度是整改重大事 故隐患的基础工作之一,包 括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责任
01
政府监管部门
02
企业主体责任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 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和 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事故严重程度
1.一般隐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如轻伤、轻
微财产损失等。
2.重大隐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多人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
二、事故概率
1.一般隐患:发生概率较低,但有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
2.重大隐患:发生概率较高,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
三、现场安全管理
1.一般隐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一般性问题,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
2.重大隐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无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严重不
规范等。
四、整改难度
1.一般隐患:整改难度较小,所需整改措施较为简单,且整改周期较短。
2.重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所需整改措施较为复杂,且整改周期较长。
五、社会影响
1.一般隐患:社会影响较小,仅限于企业内部或局部地区。
2.重大隐患: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反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认定标准主要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或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
具体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化。
同时,事故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事故地域的延展性、事故的突发性以及事故的过失性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中石油
精心整理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精心整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不仅给企业带来损失,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等级划分。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是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环境和人员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的。
其中,不同等级的事故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事故的损失较小,对环境和人员危害较小,一般事故是指事故的损失和危害适中,重大事故是指事故的损失和危害较大,特大事故是指事故的损失和危害极大,可能对企业产生严重影响。
对于不同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事故现场的处理、损失的赔偿、人员伤亡的救助和预防措施的加强等。
同时,对于特大事故,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整改,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对于企业和社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对事故等级的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附件2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高温、高压、含酸性气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工前或者打开油气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而进行施工的;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3.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4.生产井转变开发方式或者生产用途未进行安全评估的;5.高含硫气井井口大四通法兰、套管双公短接等部位渗漏的,气水井井筒套管腐蚀严重或破损已危及饮用水层的,但未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的;6.油气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的,或者油气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山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7.在油气管道周边施工未及时告之施工方风险、未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监护或者未设立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示标识的;8.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火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9.天然气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工艺气管线泄漏的;10.滩海油田设施在日常巡检中发现路岛护坡护底有缺失、损坏,海底管道检测后发现管道悬空超过允许长度、缺陷尺寸与腐蚀速率超过设计要求,但未及时进行处置的;11.发生严重灾害海况(冰情、风暴潮、地震等)后对海上设施未及时巡查处置的;12.海上油井、钢平台、海底管道等设施在永久停用后未及时弃置的;13.外部架空电力线路穿跨越人员密集区、高杆植物区的净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14.油气生产区域内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或者双电源供电的;15.汛期汛情来临之前,未及时对低洼区域或者行洪区内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制定人员撤离方案的;16使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含量超标的伴生气进行加热取暖的;17.含硫化氢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8.自建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油基钻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保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19.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的;20.国家或者地方强制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85%,且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异常申报和数据修约补遗的。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违反公司“驾驶员五条禁令”行为的;2.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3.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焊罐作业的;4.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5.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6.单位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7.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8.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9.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10.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1 —11.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12.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13.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14.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15.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16.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17.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18.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19.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20.不服从现场领导调派或指挥的;21.不经检测,焊接易燃易爆容器的;22.蒸罐、清罐、焊罐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23.高空作业、临时用电、动火、挖掘、进入有限空间、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和作业许可证的;24.进入有限空间或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对空间内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25.进入易燃易爆环境未按规定做消除静电处理、携带火种或接打手机的;26.随意扔、倒或排放废气、废水(油)、固体废弃物的;27.在严禁烟火区吸烟、使用明火的;—2 —28.在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有毒气体环境中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29.试采井员工在装卸油品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30.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安全警示标示或标示不明显的;31.压力容器中余压未放尽,进行拆卸、安装作业的;32.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冒险蛮干的;33.无证上岗、特殊工种员工无证作业的;34.冬季不按照冬季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和管线进行防冻处理的;35.检修运转部件时,不设专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电源措施的;36.启动发电机前,未按规定对发电机两侧进行检查的;37.在电器检修时,未按规定在电源、启动按钮处上锁挂签的;38.可燃气体报警器发出报警时,不查明原因,就切断报警器电源的;39.更换设备皮带时,戴手套盘皮带轮的;40.雨、雪天启停配电箱门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的;41.移动变频器时不断电的;42.不熟悉设备、流程、盲目操作的;—3 —43.在油气井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的;44.对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未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45.各单位、科室干部因工作失误造成延误工作或发生事故的;46.各单位、科室随意招用社聘员工,违反规定的;47.各单位、科室在招聘社聘员工之前不查看社聘人员证件:居民身份证、常住或临时户口、流动人员就业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48.阻碍安全部门正常检查工作的;49.不按时上报各项安全资料、工作总结和HSE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的;50.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不及时整改的;51.不遵守公寓和生活营房管理规定,在公寓、营房内喝酒、赌博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
附件8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各级分管领导未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审核发现问题整改效果、管理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落实效果等进行监督验证的;2.各级领导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升级管理要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的;3.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关键设备或者人员的;4.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进行交底的;5.炼化检修和在役装置改造作业方案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6.管道试压作业方案未经批准、交底或者未按试压方案进行试压的;7.进入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不配备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喷漆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8.吊装作业区域内未设置警戒标识或者危险区域半径内有无关人员穿行或者停留的;9.大件拉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件滑落或者散落的;10.租赁使用的特种设备、施工机械未进行检查验收的,或者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11.管沟不按设计开挖或者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沟下作业不使用合格沟下防护箱的;12.作业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交底的,或者属地主管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13.未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选择承包商的;14.总承包单位未向施工项目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未对施工、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指导监督的;15.在建项目监督检查或者体系审核范围没有覆盖在用承包商的;16.未按规定进行工序交接验收或者未按施工方案、工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17.在大雪、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进行吊装、脚手架搭设作业等相关露天作业的;18.高处作业无安全带悬挂设施或者无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19.现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0.接害岗位未配备完善职业健康设施、未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措施公示进行作业的。
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
附件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未规范着装(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的;2.油库、加油站接卸油作业不连接静电接地线或者连接失效的;3.社会车辆司机从事油库上装付油作业的;4.加油站以喷溅式装油方式直接向小额配送车辆和油桶加注油品的;5.未采取防坠落措施进行日常作业(铁路栈桥装卸油作业、立罐罐顶作业及汽车油罐车罐顶作业)的;6.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能量隔离设施以及未安排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的;7.爆炸危险区域(0区和1区)未采取电气隔爆措施或者措施失效的;8.强检类安全设备、设施过期未检定的;9.爆炸危险区域内(0区和1区)设施设备静电导通失效的;110.可燃气体报警、火灾报警、高低液位等监控系统不显示、不报警或误报警的;11.卸油口闸阀未关闭或失效造成加油站卸油箱和油罐操作井内油气浓度超过规定的;1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管线打开作业未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者违规办理的;13.《操作规程》未经审批发布、主要作业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缺失的;14.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者未在作业票上填写检测结果,或者检测结果超标的;15.盛装低闪点液体的内浮顶油罐落盘未履行审批手续、未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16.强检类安全设备、设施未建立管理台帐的;17.加油站埋地储罐发生渗/泄漏报警而未采取复核、处置措施的;18.未按规定对作业许可审批人进行考评管理的;19.未落实《关于对四类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进行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在事故报告、应急、调查、处理以及业绩考核等方面出现重大偏离的;20.未组织测算转输作业时低闪点油品安全流速,实际流速超过规定要求的。
本标准与《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配套使用。
典型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典型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旨在明确典型较大隐患的判定方法,为安全生产提供指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行业和领域中存在较大隐患的判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人员操作、环境等方面。
三、定义
典型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潜在危险因素,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四、判定标准
1.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2.事故概率较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生过类似事故或存在类似隐患,且事故频率相对较高。
3.影响范围较大:该隐患可能对较大范围内的人员、环境或社会造成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风险。
4.不可控因素较多:对于该隐患的控制和管理存在较多不可预测的因素,难以完全掌控。
5.复杂程度较高:该隐患涉及的因素较多,相互关联复杂,难以简单处置。
五、应用建议
1.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对各类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制定相应
的管理和应对措施。
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3.对于典型较大隐患,应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对隐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5.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新的安全隐患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6.对于存在典型较大隐患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表现形式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表现形式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1)相关部门未建立覆盖本部门所有岗位的安全环保责任制,或者责任制内容未明确岗位的安全环保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相关部门的会议记录、检查记录、考核记录、个人工作记录等没有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工作痕迹。
(3)相关部门分管的业务领域存在系统性(3项及以上)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1)企业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企业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过期失效依然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1)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其他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资格上岗作业。
(3)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气储运销售、工程建设等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入厂员工,未经过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其它单位的新入厂员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上岗作业。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1)未按照要求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并进行论证审批的。
(2)设计、施工方案的内容与实际施工作业不符或风险防控措施无法有效防控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3)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未落实方案中风险防控措施。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是确保员工和管理层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威胁的关键。
以下是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伤害或损失的事故隐患。
以下是判定标准:1.存在可能导致人员轻伤、一级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2.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隐患。
3.可能引发一起事故,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4.可能导致局部设施损坏,但不会对整个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隐患。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其得到及时处理。
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多人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以下是判定标准:1.存在可能导致多人重伤、二级及以上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局部或全部停产的事故隐患。
3.可能引发多起事故,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4.可能导致重大设施损坏,并对整个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隐患。
5.可能引发重大环境破坏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事故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加以实施。
如果整改难度较大或需要较长时间,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三、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上述判定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涵盖了工业、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相关行业领域。
不同行业和领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
同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可以参照这些标准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四、判定标准的实施要求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2.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判定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de)水平间隙超过15cm.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de)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de)距离未达到10米.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13.厂内机动车辆(de)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de)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de)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de)保护措施.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20.电焊机(de)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de),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de)作业所采取(de)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de),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32.重点岗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持岗位应急处置卡上岗,或对应急处置卡(de)内容不掌握.33.未按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症(de)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de)劳动防护用品.34.未按规定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有效(de)“安全环保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设备、设施租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de)单位或个人,或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环保合同”同意施工.35.挪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de),或不能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需(de)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安全环保隐患.36.未按规定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37.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项目、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停车检维修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未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38.未按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环保设施、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39.未按规定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de)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建设、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de)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40.对公司检查发现(de)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员工上报(de)较大及以上隐患未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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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 违反公司“驾驶员执行生产作业五大禁令”行为的;2. 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3. 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4. 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焊罐作业的;5. 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6. 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7. 单位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8. 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9. 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10. 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11. 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12. 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13. 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14. 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15. 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16.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17. 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18. 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19. 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20. 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配送中心和单车应急抢险物资配备不齐,损坏或失效的;2. 未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或不参加日常教育培训,或培训课件和培训记录缺失,培训签到代签的;3. 未开展日常承包商安全检查,或日常教育培训,没有检查记录和培训记录的;4. 无HSE岗位职责,未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的;5. 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三交代”的;6.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一案一卡”,驾驶员、押运员不熟悉“一案一卡”内容的;7. 生产作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风险评价定级不准确,控制措施不具体的;8. 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记录不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9. 生产、安全、设备关键岗位上岗前未进行履职能力评估,或评估结果未在良好及以上的;10. GPS、车载视频监控发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未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曝光的,交管部门查出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并处罚曝光的;11. 作业现场、办公场所电气线路不规范的;12. 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存放塑料壶、油管等杂物,或操作箱未封闭,无铝质接油盘的;13. 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的;14. 职业危害场所未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的,未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的,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5. 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16.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活动的;17. 未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桌面应急演练的;18.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的;19. 未收集和更新业务管理法规、标准、操纵规程和制度的;20.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
三、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驾驶员出车前身体健康检测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2.配送中心(车队)“三规一限”运行管理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3.车辆GPS及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完好率和上线率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4.车辆运行轨迹回放率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5.承运商准入和考核评价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的;6.极端天气下未合理组织生产运行的,防控措施不落实的,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7.未定期开展甲方服务质量回访工作,或对反馈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8. 夜间行驶车辆未履行审批的,未落实GPS实时监控的;9. 未经公司批准实行跨区域运输的,未执行管理干部带队,未落实属地管理交接的;10. 运输新辟线路未执行管理人员探路,未落实风险评价和控制;11. 未执行驾驶员出车前“五证”检查的;12. 驾车时吃零食、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13. 未经单位同意或指派,私自出车的;14. 运输货物不捆绑或捆绑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15. 道路上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16. 成品油罐车顶部不清洁,乱放杂物的;17.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反光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的;18. 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19. 未执行公司车辆调派流程调派车辆的;20.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按要求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执行管控方案的。
四、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设备设施)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未按公司《汽车维护规程》作业,维修质量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带隐患出厂运行的;2. 修理厂未配备取得资质的进出厂检验员;3. 配送中心未配备归场检查员,不进行归场检查,放车不依据归场检查合格证;4. 车辆、设备操作和维修没有执行安全运行技术操作规程;5. 未对入网修理厂维修危化品车辆和维修焊罐现场作业进行安全监管的;6. 各类法规、标准、制度和规程没有宣贯或存在宣贯不及时,存在执行不到位风险;7. 未按要求执行车辆一、二级维护的;8. 新购车辆、设备验收未发现存在的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的;9. 车辆、设备维修使用不合格配件或维修工艺不正确,造成隐性隐患的;10. 车辆路途故障,不按规范操作要求进行施救的;11. 管理人员或维修操作人员盲目指挥或操作的;12. 私自在车辆上加装附件设备的;13. 未按规定和程序处置报废车辆的;14. 油罐车罐体存在渗漏的;15. 罐车防溢流系统失效的;16. 未经许可拆装罐体下装油系统管路、阀件的;17. 危险品车辆轮胎磨损超过规定标准的;18. 修理厂未执行6S管理的;19. ERP数据未及时录入的;20. 车辆、设备技术资料、归检记录、日常检查记录造假的。
五、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建施工)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环保承诺书的;2. 建设、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的;3. 安全施工方案未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4. 未进行开工前HSE验收的;5. 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6.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HSE要求的;7. 临边、洞口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隔离,临边未安装防护栏杆的;8. 电缆随地敷设,过路无保护管或未架空,电线线路裸露或未套管直接与铁质物体接触的;9. 配电箱无门、无锁,在室外的无防雨措施的;10.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及未在指定地点弃置的;11. 攀爬脚手架和坐吊篮上下的;12. 未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源开关一闸多用的;13. 脚手板未铺满,使用模板及易腐蚀材料作脚手板的;14. 从建筑物向外抛洒杂物,从上向下抛物的;15. 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办公区未明显划分的;16. 密目安全立网破损、绑扎不牢、围挡不严密的;17. 现场未按要求实行封闭施工的;18. 脚手架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批准的;19.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无防护措施的;20. 基坑深度超过5m设计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基坑施工无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能源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作业场所人员未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使用监测仪器设施的;2.油气作业场所及含硫作业场所警示、警告等标识标牌设置不齐全,涉硫场所未设风向标、逃生路线的;3.涉硫化氢场所在投用、运行前未开展基准工艺安全分析的;4.在作业前未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对油气装置、设施未定期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的;5.员工不能熟知本岗位涉及的主要生产工艺、作业流程及操作规程的;6.作业场所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应急集合点、逃生设施的标识和设置不明显、不合理,不便于识别的;7.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场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要求配备防爆通风联锁装置的;8.搬迁营房、浮桥架设、淡化水设备搬迁安装、气动加重作业等作业全过程未能逐项落实吊索具、天气环境、设备完好性、水电连接等检查内容的;9.设备台帐、巡检、交接班、故障报警、检维修等资料记录不真实、不齐全、不规范的;10.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安全间距不足的;11. 随意拆除、关停油气作业场所防护设备设施的;12.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和器材的;13. 分离器未安装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设备的;14. 冬季不按照冬季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和管线进行防冻处理的;15. 启动设备前,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的;16. 可燃气体报警器发出报警时,不查明原因,就切断报警器电源的;17. 进入油气作业场所前不消除身上静电,携带火种或接打手机的;18. 在未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可燃物料盛装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作业的;19. 电工作业时,在不断电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的;20. 法兰连接处未装跨接线,管线法兰连接处跨接线断的。
七、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工制造)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车床加工过程测量工件、或排除故障时未停机作业,作业人员违章戴手套操作;2.气瓶的存放和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3.转动设备及切割设备未安装防护罩使用的;4.容器、罐体作业时,未进行气体检测和有效通风的;5.有毒有害物品、药剂未实施双人双锁管理的;6.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上锁挂签进行管理与监督的;7.监视、测量工具、仪器仪表等未定期校验的;8.作业场所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应急集合点、逃生设施的标识和设置不明显、不合理,不便于识别的;9.吊装作业时未进行有效隔离及现场无司索指挥,使用行吊代替保险器材的;10.设备管线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11.未规范使用行吊、叉车、切割机、打磨机等设备、设施的;12. 作业区域内锅炉、打气泵、冲压机等高温、高压设备设施未进行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未设立安全提示标识;13. 使用焊割器具火焰做照明或使用氧气做通风气源的;14. 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位或部件带故障运行的;15. 起吊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钩安全销失效的;16. 开工前未进行安全讲话的;17. 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从事电焊气割的;18. 使用汽、柴油等有机溶剂擦拭设备、场地或用湿布擦拭带电电气设备的;19. 检修用电设备时,在切断总电源后,未对检修电器设备进行验电或接地的;20. 使用砂轮机和切割机时,正面对着砂轮机和切割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