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金属冶炼)
钢水吊运
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
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钢水吊运 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 防水泄放 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
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本体安全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
导语
1. 隐患定义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与分类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3条 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5”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操作工在未确认7号高炉煤气出口总管 G036蝶阀关闭状态且未通知区域人员撤离的情况下,违反《煤气安全管理标 准》《岗位规程》规定操作G037插板阀,且未按规定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作 业和监护,导致大量煤气泄漏,造成泄漏阀门附近18名员工不同程度中毒, 其中8人死亡、10人受伤。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金属冶炼部分)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8〕6号
对钢铁企业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随着全国钢铁企业超能力、超负荷生产现象增多,安全生产压力持续 增加; 二是部分地区受限产政策影响,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 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 三是各地区在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过程中,存在对标 准理解不准确、执法不严格情况; 四是部分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风险分析不到 位; 五是大部分钢铁企业未举一反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六是一些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冶金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件(安监总局 [2017]129号令)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 警示标志。 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同时在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冶金 行业
1、会议室、活动 室、休息室、更衣 室等场所设置在铁 水、钢水与液渣吊 运影响的范围内
冶金企业需建立健全危险区域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全面清理与整顿高温熔融金属吊装线 路附近的更衣室、休息室、会议室、工具室 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健全高温金属液体吊 运安全管理、高温金属液体道路运输安全规 定,防止发生铁水外溢,导致人员伤亡。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 采用泄爆、隔爆等控 爆措施
1、干式除尘系统可根据规范采用泄爆装置(喷煤单元布袋收粉器等设置的泄爆 板)。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 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2、干式除尘系统可采用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 在一定的范围内。 3、干式除尘系统可采用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 失去爆炸性。炼铁单元喷煤磨机、布袋收粉器。喷吹罐惰化紧急冲氮气设施。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 体易加剧爆炸危险的 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 统,不同防火分区的 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都属于危险爆炸介质,两种介质共用一套除 尘系统会增加爆炸的危险性,因此不可公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 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可互联互通,每个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应和其他防 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格分隔。
冶金行业
(安监总局 [2017]129号令) 重大安全生产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各行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各行业)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A)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曰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 曰起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不力。
3.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4.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6.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不到位,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不完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7.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现场作业安全检查和评估,作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
8. 生产设备设施、工艺装备、作业环境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
9.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如果冶金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上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保生产安全。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解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一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隐患安全风险: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2 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1. 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2. 钢水吊运通道内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及此条的情况: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 号)具体判定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4.渣跨罐吊运通道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整改正确案例:正确案例1正确案例2正确案例3正确案例4正确案例5正确案例6事故案例解读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解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一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隐患安全风险: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4.18”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 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1. 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2. 钢水吊运通道内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及此条的情况: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 号)具体判定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4.渣跨罐吊运通道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整改正确案例:正确案例1正确案例2正确案例3正确案例4正确案例5正确案例6事故案例解读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您知道吗?冶金安全 昨天为了防范和遏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监管四司组织制定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所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都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平台、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2.转炉兑铁铁水罐运输区域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4.渣跨渣罐吊运通道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或采取防滚动的措施;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 2m。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6.7.1条第2款规定:“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起重机吊运”;第8.4.4条规定:“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第14.3条规定:“中间渣场吊运液体渣罐,应采用铸造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第九十四条规定:“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内容见第九十六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并且做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
2021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管理辞典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共2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解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一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隐患安全风险: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4.18”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 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1. 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2. 钢水吊运通道内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及此条的情况: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 号)具体判定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4.渣跨罐吊运通道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整改正确案例:正确案例1正确案例2正确案例3正确案例4正确案例5正确案例6事故案例解读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仅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在工作中参考,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 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3. 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
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 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冶金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说明
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
的状态,均为重大事故隐患。
冶金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 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 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 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 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 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1、治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 中存在炼铁高炉,30 吨以上的 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 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本项执 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除外情形
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
报废,仍继续使用。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 治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 (1)转炉、AOD 炉的氧枪自动升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
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 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 在炼铁高炉,30 吨以上的炼钢 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 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
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除外情形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说明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2017年11月30日发布
判定说明
判定情形
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 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
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 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包、
罐(槽、坑)。
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
坑。
(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
铸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应急储
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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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解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围。
解读隐患安全风险:
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
2007年清河特殊钢“ 4.18”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2 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1. 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
2. 钢水吊运通道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要求
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围
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涉及此条的情况: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省市、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 号)
具体判定事项
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
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
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
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
4.渣跨罐吊运通道
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
错误案例:
错误案例
错误案例
错误案例整改正确案例:
正确案例1
正确案例2
正确案例3
正确案例4
正确案例5正确案例6
事故案例
解读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