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共六章,18条。 (二)申报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主要对技术转移活动中的技术输出方(卖方)、技术吸纳方(买 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 体予以补助。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补助对象是签定技术合同的各个主体方。) (三)支持方式 第三条 我市每年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五)补助标准(四类) 4.技术合同登记处(新增) 第九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高等学校、科研
院所和企业设立技术合同登记处。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 础上,按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技术交易额的0.2‰ 对技术合同登记处给予补助,每年每个技术合同登记处最高 补助10万元。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七)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首先要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 荐,然后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 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 的,视为撤回申请。 2.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 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补助金额,由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拨付通知。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八) 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
家、省、市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 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 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2004年8月27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字〔2002〕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1.市财政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资本金及事业发展基金;2.市财政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市地产集团向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3.符合政策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接收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从金融部门取得的信贷资金、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郑州市专利资助汇总
专利类别
状态
资助金额
参考文件
郑州市
国内发明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国外发明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
金水区
国内发明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PCT 专利
授权 授权 申请 授权 申请
发明专利资助 4000 元、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500 元
发明专利每项资助 20000 元、其他每项 10000 元(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不
20000 元的奖励 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 10 件、20 件、30 件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分别给予 20000 元、
50000 元、100000 的奖励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 3000、1000、500 元
10000 元
欧盟、美国、日本 5 万元,其他三万元,最 多补助 3 次
中牟县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 项扶持办法(试行)
欧盟、美国、日本 5 万元,其他 3 万元。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
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享受 3 次资
助
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后资助 2500 元(公
开授权时再资助 2000 元)、1800 元、600 元 (受理资助可能已取消)
分别资助 15000 元、10000 元和 6000 元(同 一专利在多个国家被授权的,原则上只给予
15000 元、30000 元的专利申请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
申请 2000 元(不享受费减的企业,可能已取消)
荥阳市 中牟县
国内发明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国内发明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外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资产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4〕4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资产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资产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4〕47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用事业资产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30日郑州市公用事业资产整合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落实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解决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原环保)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整改要求,发挥上市公司平台作用,盘活我市公用事业资产,提高我市公用事业投融资能力和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关于“做大母公司、做强子公司、做活二级子公司”的基本精神,以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为运作平台,以激活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为突破点,以提升公用集团融资力、整合力、发展力为目标,逐步打造公用集团企业群资本运作体系,在做强公用集团的同时,做活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以下简称热力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净化公司)、中原环保等二级子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卓有成效地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不断扩大国有资产上市规模,构建资本市场与债务市场双通道融资体系,极大提升融资效能,努力满足我市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公平交易原则。
资产整合以审计、评估结论为依据,实行公平对价交易,科学设计债权债务处置办法,维护各参与方资产总量不减、融资现状不受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1月8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二00一年一月八日)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
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
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郑中小企联[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中小企联〔2007〕2号)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财政局: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郑州市中小企业局郑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渠道获得,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下列部分构成:(一)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河南省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捐赠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郑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67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1.将第六条中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民族事务部门”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将第七条中的“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郑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
郑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近一步更好地建设中原城市圈,巩固和加强郑州的核心城市地位,发挥引导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采用备案制。
包括: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三类。
重点针对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成长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监管、认定、奖励等工作。
各个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及相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及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原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培育企业,满一年以上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备案条件: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
企业领导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能较好地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50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累计获得授权专利6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30%以上。
第六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
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包括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较好融入到了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豫知〔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知〔2019〕3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培育我省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更好地发挥专利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经研究设立了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
为加强计划项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5日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培育我省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更好地发挥专利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特设立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
为加强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河南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价值专利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创新资源,围绕我省“十三五”规划中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开展产学研服(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作创新,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和专利组合。
第三条本项目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突出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或高校、科研院所中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下简称实验室及技术中心)、省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将由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服务机构三方共同建设“产学研高价值专利育中心”。
郑州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郑政文〔2017〕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43号)精神,全面推广专利导航产业应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郑政办〔2018〕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导航项目分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两类,是指项目主体运用专利导航信息功能和专利分析技术系统引导创新发展,通过开展专利导航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企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具备知识产权基础好、政策环境优良、保障措施有力、产业集聚等条件的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可申报“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申报“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第五条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
郑州市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形式为建设郑州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其申报主体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主体为工业园区。
申报主体要达到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郑政办〔2018〕88号)中第四条所要求的条件。
申报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须提交以下材料:1.《郑州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建设方案。
申报主体应会同所在辖区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郑州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4.建设承诺书。
园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郑州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企业运营专利导航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河南省各市区质押融资补贴政策(汇总版)
河南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融资额在200万元-1亿元(含)之间,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年,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
郑州市政策一、《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50万。
二、《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企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补贴。
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金水区政策《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对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以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年利息5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三年。
新密市政策《新密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6.落实郑州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郑政文〔2017〕243号文件规定以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第一年贷款额利息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郑州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郑政文〔2017〕243号)和《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郑政办〔2018〕8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设立郑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为更好地发挥高价值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价值专利,应当是在《实施细则》支持的郑州市主导产业领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解决该技术领域的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具有核心作用;(二)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专利权权属稳定,权利申报文本质量优良;(三)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显著,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目的是通过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探索构建专利创造新模式、新机制,建成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平台,在重点发展的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的重大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专利诉讼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四条项目实施遵循“市场主导,试点带动,科学管理,协同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项目申报主体为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发展三年以上的重点产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
项目申报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拥有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
(二)具备较好的研发基础。
应具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申报项目近3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达到5%或累计达到300万元;(三)培育期内相关专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5%以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3•【字号】郑国资[2006]317号•【施行日期】200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国资〔2006〕317号)各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在对我市部分市属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
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
代办处应设置为独立处室。
第三条专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对代办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
(一)专利局负责代办处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的确定;代办处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代办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代办处业务工作补贴款的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代办处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的落实及补贴款的使用管理;代办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专利局对代办处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代办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要求,至少为代办处配备四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财会人员应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各至少一名),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依比例增加人员。
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利局培训合格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方可上岗工作。
未经备案的代办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办处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上署名。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保证代办处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实行轮岗的人数不得超过已备案人员的三分之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01
•【字号】郑财建〔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财建〔2019〕1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建〔2018〕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9月1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2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2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评审依据(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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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利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4]2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科工信局、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为适应郑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加强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根据《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我们对《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7]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2日
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专利制度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专利资金的申请主体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居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