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国际上关于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协议,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限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对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破坏。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逐步减少使用和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特别是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其他臭氧层破坏物质。
根据议定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并逐步减少其产量和排放。
议定书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CFCs的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物的开发,加强监测和数据交流,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给发展中国家等。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多边基金会(Multilateral Fund),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措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成功典范。
通过各国共同努力,大量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得到控制和减少,臭氧层的恢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该议定书的成功也为后续的环境合作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蒙特利尔协定书,也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协议,是一项被全球广泛接受和执行的国际协议,旨在减少和消除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该协议于1987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维也纳议定书上签署,并迅速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一层极其重要的保护层,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有害部分。
然而,20世纪以来,人类活动不可避免地释放了大量对臭氧层有害的物质,如氯氟烃(CFCs)和类似化合物。
这些物质会进入大气层,破坏臭氧分子,导致臭氧层的稀释和破坏。
这些破坏不仅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增加我们受到紫外线辐射的风险,可能引发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
蒙特利尔协定书旨在促使各国共同努力减少、逐步消除以及最终禁止这些危害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协议要求各参与国制定具体措施,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来实现这一目标。
具体而言,协议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减排目标,以指导各国的行动。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多年来,全球各国积极采取行动,限制CFCs等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在该协议推动下,许多工业国家已经彻底淘汰了这些物质,转而使用环保替代品。
同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尽管仍面临挑战,但蒙特利尔协定书对于减少臭氧层损害的全球行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还需要更加重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执行和遵守。
全球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未能充分遵守协议规定,依然在生产和使用危害臭氧层的物质。
这些违规行为给全球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阻碍了我们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消除的目标。
因此,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所有国家共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总之,蒙特利尔协定书为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环保意识的提升。
然而,我们仍然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行动,确保各国都履行自己的承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未来的子孙留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地球家园。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三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二条控制措施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k0010478 121200 121200UNEP/OzL.Pro.12/CRP.2/Rev.1 11 December 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2000年12月11-14日,瓦加杜古监测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并防止此种物质、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提出的、经修订的决定草案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如下:认识到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对全球保护臭氧层进程所构成的威胁,理解鉴于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各项条款,重要的事项是在所有缔约方内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控制,确认目前很难在国家边界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臭氧消耗物质的鉴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海关编码的复杂性、缺少一种国际公认的通用标签制度以及缺乏受过特殊训练的海关官员等,并确认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UNEP/OzL.Pro.12/CRP.2/Rev.1Page 2确认很有必要了解其他国际机构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工作的现况,并考虑到各缔约方先前作出的决定,包括第IX/22号,第X/28号和第XI/26号决定,1. 请臭氧秘书处酌情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耗臭氧物质海关编码讨论小组以及各国际贸易和海关组织协商,审查关于研究下列问题的选择办法并就这些选择办法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报告,以便由缔约方会议于2001年审议:(a) 各国目前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标签制度方面的立法;(b) 是否需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实行一套普遍适用的标签和/或分类制度、及其所涉范围和费用,包括定出一个具体生产商标号、识别号或识别方法的可行性;(c) 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关于分类、标签、遵守规定等事项的经验以及查获非法贸易案件情况;(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别,以及是否有可能编写出一份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类别的清单、并列出其相应的统一分类制度/综合名称分类;(e) 就如何处理在边境查获的、非法贸易的消耗臭氧物质问题为海关当局制定一套准则的可能性。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1987年9⽉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些哈龙(1211,1301,2402)的⽣产和消费。
《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修订。
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
《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
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和使⽤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直接的作⽤,因⽽对⼈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的负⾯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和技术需求。
前⾔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第⼆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
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
议定书确定缔约国⼤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会议每年召开⼀次。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引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臭氧层的破坏对人类和地球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协定的背景1.1 臭氧层的重要性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紫外B辐射,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
臭氧层的破坏会导致紫外线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指氯氟烃(CFCs)、卤代烃(HFCs)和溴代烃(HCFCs)等化学物质。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冷却系统、消防设备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们的释放会导致臭氧层的破坏。
协定的内容2.1 目标和原则蒙特利尔协定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保护臭氧层,减少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伤害。
协定书中明确了国际合作、技术转让、信息交流和资金支持等原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2.2 成员国的责任协定书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测和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提供资金支持等。
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来执行协定的规定,并定期向国际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2.3 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协定书中规定了一个时间表和减排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在特定时间内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这些减排目标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4 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协定书承诺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这些支持包括技术转让、培训、设备更新等,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淘汰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和技术。
协定的影响和成果3.1 臭氧层的恢复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臭氧层的破坏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臭氧层逐渐恢复,紫外线辐射的强度得到降低,保护了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标题: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导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1987年制定的重要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减少和最终消除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这个协定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知识的进展,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对协定书进行重新表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发现。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旨在提供一个深入、全面的理解。
第一部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背景和重要性1.1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产生和背景1.2 协定书对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3 既有成就和挑战第二部分: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的动机2.1 经过多年的实施,我们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2.2 新的科学发现和环境挑战的出现2.3 确保协定书的现代性和适应性第三部分:重新表述的关键方面和内容3.1 修订清单:增加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3.2 更新减排目标和时间表3.3 引入新的监测和报告机制3.4 促进技术创新和合作第四部分:全球范围内的协作和监测4.1 协定书的全球范围的参与和发展国家的责任4.2 落实和监测措施的推行4.3 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和合作第五部分:蒙特利尔协定书重新表述的益处和挑战5.1 益处:加强环境保护和减缓气候变化5.2 挑战:协商和各国利益的平衡第六部分:结论和观点6.1 对于蒙特利尔协定书重新表述的认可和支持6.2 对未来环境保护和气候行动的展望结论:蒙特利尔协定书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在减少和消灭这些物质上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科学发现,需要对协定书进行重新表述。
重新表述的关键方面包括修订清单、更新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引入新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合作等。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减缓气候变化并促进全球合作。
尽管重新表述面临一些挑战,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这一进程,以确保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1. 前言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是世界上第一个着力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环保协议,它于1987年通过并于1989年开始实施。
协议的目标是减少大气中的类氯化氟烃(CFCs)和其他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以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保护生物免受紫外线伤害具有重要作用。
2. 背景介绍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科学家们发现大气中的CFCs等化合物对臭氧层的破坏性。
臭氧层的破坏将导致紫外线穿透加剧,给地球生物造成巨大伤害。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研究并制定了蒙特利尔协定书。
3. 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评估3.1 实施效果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协定通过国际合作,成功减少了大气中类氯化氟烃等物质的排放量,从而有效保护了臭氧层。
据统计,自协定实施后,大气中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量已经有所减少。
3.2 影响与未来发展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为地球环境带来了积极影响。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在协定的框架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仍有部分国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
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而是需要所有国家通力合作。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社会为保护环境所做的努力。
然而,继续推进协定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对新型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监控都是我们需要持续努力的方向。
5.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我深切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对地球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至此,本文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做出了全面且深入的评估,并总结回顾了该协定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人对于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内容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实施《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进⾏具体控制的全球性协定。
于1987年9⽉16⽇在加拿⼤的蒙特利尔通过,向各国开放签字,于1989年1⽉1⽇⽣效。
《议定书》由序⾔、20个条款和⼀个附件组成。
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不被破坏,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顾及经济和技术的可⾏性,最终彻底消除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减少氯氟烃的⽣产和消费,在1990年使⽣产量和消费量维持在1986年的⽔平;到1993年,⽣产和消费量要⽐1986年减少20%;到1998年,保证使氯氟烃的年⽣产量和消费量减少到1986年的50%。
《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效后⼀年内,每个缔约国应禁⽌从⾮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控制物质;从1993年1⽉1⽇起,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任何控制物质。
该《议定书》还就控制量的计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数据汇报、不遵守情形的确定、资料交流、技术援助等作出了安排。
但是,该《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破坏臭氧层的责任,包含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条款,且科学论证不够,规定的限控物质范围太⼩,难以达到防⽌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的,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
此外,《议定书》虽于1989年1⽉1⽇起⽣效,但直到当年5⽉130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10个国家加⼊议定书。
再加上缔约国也普遍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缺陷,于是决定对议定书进⾏修改。
经过1989年3⽉的“拯救臭氧层伦敦会议”、1989年5⽉的赫尔⾟基第⼀次缔约国会议、1990年6⽉的伦敦第⼆次缔约国会议,终于在1990年6⽉29⽇通过了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修正后的《议定书》在许多⽅⾯有了重⼤改进,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并建⽴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9-16【大中小】发文单位:蒙特利尔发布日期:1987-9-16执行日期:1992-8-20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EP 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Na.98-2760 211098 2110998联合国Distr. GENERAL UNEP/OzL.Pro.10/3 2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次会议1998年11月23-24日,开罗秘书处关于缔约方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 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的报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上报数据情况秘书处的报告一. 导 言1. 本报告载有秘书处(截至1998年9月10日)收到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条7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
2.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a ) 基准年数据 。
* 每个缔约方都应在成为缔约方后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 所列的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统* 在本报告中,“基准年”指第一个按照规定必须申报某种物质有关数据的第一年。
“基准”一词指逐步停止使用时间表所根据的生产/消耗数量;例如1981年是附件A 所列物质的“基准年”,1995-1997年平均消耗/生产数量则是管制措施的“基准”。
同样,1989年是氟氯烃的基准年,基准则是1989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消耗量的2.8%。
计数,1989年提供其关于附件B和C的此种统计数、1991年提供其关于附件E的此种统计数,若没有实际数据,则提供尽可能近似这种数据的估计数;(b)年度数据。
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年度生产统计数据(即第1条第5款规定的数据),并在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有关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的那一年以及以后各年分别提供每一种物质的统计数。
提供数据不应迟于有关日期所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
(c)关于再循环的年度数据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分别提供其每年进口和出口已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组和附件C第一组所列受管制物质的统计数。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两位科学家首次注意到人类制造的氟氯化 碳类物质可能与臭氧层的破坏有关,并进一步发现释放到大气中的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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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碳类物质会在大气中停留大约 10 年,最终上升到平流层。在平流 层中经紫外线照射,氯原子会从氟氯氢原子中分离出来并与臭氧发生 反应,将其分解成氧气和一氧化氯;一氧化氯随即会与游离氧发生反 应,生成氯原子开始下一个循环。这种反应周而复始,从而使一个氯 原子可以破坏成千成万的臭氧分子,打破臭氧层中原有的动态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排放到大气层中的氟氯化碳类物质不断增多,臭氧 数量急剧减少,臭氧层会变得越来越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 地球表面生物圈。
中国履约行动................................................................................................................. 20
总体概况.................................................................................................................. 20 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 26 政策法规体系.......................................................................................................... 29 各行业的 ODS 淘汰活动概况................................................................................31
20090605 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来源:
英文: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1989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控制含氯氟烃的各国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控制耗减臭氧层物质的国际草约。
议定书作为会议的成果被通过后向各国开放签字,于l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议定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削减含氯氟烃产量和消费量。
以l986年的产量和消费量为基准,到1993年削减20%,到1998年再削减30%,即到l998年含氯氟烃的产量和消耗最均分别为l986年的一半。
中国政府支持议定书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但认为“多排放、多削减”的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l989年5月,在缔约各国的赫尔辛基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为加快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提议设立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基金,以便实现在2000年前停止生产和使用含氯氟烃类化合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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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发文单位:蒙特利尔发布日期:1987-9-16执行日期:1992-8-20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第I/12A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散装)控制物质的定义的下列阐述:(a)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不把制成品内所含不论单独存在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任何所列物质视为“控制物质”,但用于运输或储存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则视为“控制物质”。
(b)不属于含控制物质的使用系统的任何数量的控制物质或控制物质混合物均是为本议定书目的控制物质(即散装化学品);(c)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必须首先从一个散装容器移至另一个容器、船舶或设备中,以实现既定使用目的,则第一个容器实际仅用于储存和(或)运输,如此装盛的物质或混合物则属于议定书第1条第4款的范围;(d)如果另一方面,纯从一容器中分配即构成为控制物质的既定使用,则该容器本身即为使用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容器中的物质不属于定义范围;(e)为第1条第4款的目的,被视为制成品的使用系统,除别的外,有以下实例:(i)气溶胶罐;(ii)冷冻机或冷冻厂、空调机或空调厂、热泵等;(iii)聚氨酯预聚物或含控制物质或用控制物质生产的泡沫;(iv)灭火器(轮转或手控)或含释放设备(自动或手控)的安装容器;(f)运载控制物质和含有控制物质的混合物给用户的散装容器除其他外包括下列(数字用作说明):(i)安装在船上的罐;(ii)铁路罐车(10至40公吨);(iii)公路罐车(可达20公吨);(iv)从0.4千克到1公吨的圆筒;(v)桶(5至300千克);(g)由于各种大小的容器或可用于散装或可用于制成品,以大小区分不符合议定书中的定义。
同样,由于用于散装或制成产品的容器可设计为多次使用或一次使用,多次使用不足成为可一致的定义;(h)若象议定书定义那样,把容器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志,则将排除如气溶胶喷射罐和灭水器(不管是手提或是注水式)等含CFC或哈龙的产品,因为其既定用途是仅仅从该容器中从事释放。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4号决定中决定阐明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控制物质”的定义,表明除有关附件特别指明者外,包括此种物质的异构体在内。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8号决定中决定:(a)请(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3号决定行事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就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控制物质(包括含有控制物质的混合物在内)的整个商品名称,包括任何编号名称,汇编一份清单,并在1991年11月底以前将清单提交秘书处;(b)请秘书处将上文(a)要求的清单,在1992年3月底以前分发给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有缔约国。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B号决定中决定:(a)同意对第一条第5款中有关“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定义的下列阐述:第一条第5款中所用的“控制物质的生产量”指一缔约国生产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这不包括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一语也不包括利用再循环或回收工艺从用过的控制物质中取得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b)每一缔约国应制定核算程序以执行上述定义。
缔约国第一次会议还就销毁在第I/12F号决定中决定:(a)同意对议定书第一条第5款定义的下列阐述:“销毁工艺为在用于控制物质时造成此类物质全部或其中一大部分永久性转换或分解的工艺”;(b)请技术评估小组研究该题目,以便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及随后的会议再加讨论,以期确定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常设技术委员会,以审查并建议转换或分解方法供缔约国核准,并确定由每一种方法转换或分解的控制物质的数量。
关于销毁技术,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1号决定中决定:设立一个关于销毁技术的特设技术咨询委员会,并任命其主席;主席应与秘书处协商后,根据缔约国的提名,任命不超过9名其他成员。
成员应是销毁技术专家,其人选应适当顾到公平的地域分配。
委员会应分析销毁技术并评估其效率,评估在环境上是否可接受,并制订审核准则和计量办法。
委员会应定期向缔约国会议报告。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0号决定中注意到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所设关于销毁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请委员会至少在定于1992年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开会日期之前四个月向秘书处提出报告,以备提交该次会议。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②②关于使用过的控制物质的进出口,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H号决定中决定:大宗使用过控制物质的进出口应按未使用的控制物质的相同方式处理和记录,并应计入一缔约国消费限度的计算内。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D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一条第8款和第二条第1至5款中“工业合理化”定义的下列阐述:在解释工业合理化的定义时,一国增加其生产量而另一国不相应地减少生产量是不可能的。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②②缔约国第三交会议在第III/12号决定中决定:(a)请各评估小组,特别是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评价在不妨碍《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的情况下提前淘汰控制物质的可能性和困难,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进行淘汰的影响;(b)考虑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伦敦决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七),并考虑到环境、技术和经济各因素,查明为促进尽早淘汰控制物质但因无其他更适合环境的替代物质而需要过渡性物质的领域。
应对这些领域以及目前使用过渡性物质的用途领域所可能需要的数量都作出评估;(c)请评估小组查明这些领域所需要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最低的过渡性物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一个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消除过渡性物质的时间表,同时指明有关费用;(d)请评估小组及时提出报告,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以便提交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审议;(e)赞同维也纳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2号决定第2段第二条控制措施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③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③第二A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
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G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2条第6款的下列阐述:(a)议定书第二条第1至4款冻结并随后削减年度生产,因而不允许第二条第6款之下的此类生产出现任何增长。
(b)由于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为大量减少CFCs和哈龙的生产和使用,第二条第6款或任何其他款项均不允许增加生产向非缔约国出口,以免不能根据议定书的目标降低全球消费量。
(c)仅允许通知秘书处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并于1990年12月31日之前建筑完成的设施的国家按第二条第6款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