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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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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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与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与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与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与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如需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与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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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与负债流动性风险。
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方法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
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与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与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
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
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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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关系,设立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与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
即资产与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拟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与政策,在本行范围内统一进行流动性资产配置。
分类指导:根据实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的如需,针对各网点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每个网点的有关指标确定不同的年度目标值。
适时监控:通过按期编制、填报流动性风险监测表,适—4—
时分析、监控流动性资产运行状态,掌握整体运行方向,预测运行趋势,调整运行偏差。
第九条通过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表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头寸的匡算与流动性如需的测定。
第十一条头寸包括基础头寸、可用头寸与可贷头寸。
基础头寸=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可用头寸=基础头寸+(-)应清入清出汇差资金+(-)到期同业往来+(-)缴存存款调增调减额+(-)应调增调减二级准备金
可贷头寸是指在某一时期可直接用于贷款发放与投资的资金。
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备付金初始余额-备付金限额)+(库存现金初始余额-库存现金限额)+(-)初始日到期同业往来应收应付差额+(-)应清入清出的汇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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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流动性如需决定于存款与贷款需求的变化。
存款减少,表明客-户取出存款,为流动性如需(-);存款增加,表明客-户存入款项,为流动性剩余(+);存款准备金减少,表明存款减少,中央银行退回一定数额的法定准备金,为流动性剩余(+);反之,则为流动性如需(-);贷款减少,表明客-户归还贷款,为流动性剩余(+);贷款增加,表明客-户获得贷款,为流动性如需(-)。
第四章安排与实施
第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监管与督查、指导本行流动性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包括年中调整)以及比例落实情况的监测及评价,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上报本行经营管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部室配合进行。
有关业务部室要积极协作,并承担相关数据的测算并及时传递给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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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拟定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目的。
为防范与处置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与减少流动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有效预防因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非预期性调整、季节效应、市场出现不利于本行的信息等内外部原因所引发的流动性需求的存款挤提、头寸不足与流动性缺口扩大等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资金运营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定以下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工作原则:
一、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稳定与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承担。
设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承担,实行部门网点领导责任制。
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密切依靠政府与有关部门支持,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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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科学果断决策,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规范处置,力求尽快控制事态、平息事件、减少危害、降低影响,保守本行商业机密,以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十八条安排体系及工作职责: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会计科、风险合规部、信贷管理科、各网点共同参加的监管、协调、执法、宣传的联动协调机制,是本行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决策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
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联社、人民银行与银监分局领导下,研究拟订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措施与对策,安排领导对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承担向省联社与金融监管机构报告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置情况;
(三)决定启动、终止应急方案,统一领导辖内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向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的专业机构与安排请求援—8—
助;
(五)分析、研究流动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事件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六)安排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工作;
(七)落实省联社与金融监管机构处置流动性风险事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流动性突发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与影响范围等因素,流动性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与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
(一)表现为存贷比例过高,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失调,资产负债表中贷款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导致资产流动性下降,同时由于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行业出现周期性调整,银行不良贷款会大幅增加,银行信贷资产遭受严重损失,而出现较大流动性风险,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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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由于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市场利率,不时出现资金
头寸短缺现象;从而有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事件。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一般情况表现为在局部网点出现众多客-户同时取款,正常的头寸调拨不能满足客-户取款需求或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如果客-户异常取款得不到及时控制,就会大面积出现存款挤兑风险事件,造成备付金严重不足,甚至出现区域金融风险的严重局面。
三、其它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安全事件或银监分局认为重大如需及时报送的事件。
第二十条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辖内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突发事件时,务必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获悉后,应立刻申请启动应急方案,并在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采取自救性措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务必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银行业流动性风险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二、确定方案
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成员会议,在听取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与应采取措施的报告后,研究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迅速派人赶往现场,督促有关部室安排实施处置工作,并随时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置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预警。
风险合规部根据日常资产负债表与相关报表数据等进行资产流动性监测,发现资产负债比例过高、资本充足率过低、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等现象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预测报告,及时上报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督促相关部门或支行采取措施,如增加存款、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新贷款的发放、大力清收不良贷款、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与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恢复资产的流动性,并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通报监测到的金融风险状况,以便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判断;
(二)对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置。
资产流动性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备付金严重不足与挤兑风险。
当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时,应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时提出自救、救助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的处置
发生挤兑风险事件时应在一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立刻启动应急方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做好风险的处置工作,采取自救、救助、原因查究与整理整顿等方式来缓解支付困难,以免风险的扩散与蔓延。
(一)自救。
发生挤兑事件后,应采取系统调剂资金,提高支付能力,保证柜面现金供应;及时查明原因,现场做好宣传劝说与解释工作,缓解挤兑局面;做好善后工作,消除风波;
(二)救助。
向当地政府与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救助报告,说明自救情况与支付缺口匡算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向人民银行及时申请紧急再贷款;
(三)原因查究。
调查支付风险产生的根源,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整治措施,督促整顿、整治。
第二十二条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
一、减缓或者停止办理信贷业务。
包括贷款业务、贴现业务等;
二、加强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回笼工作。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收回到期投资资金;通过转贴现回笼资金;收回到期拆出资金;收回到期贷款与贴现等;
三、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
通过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向人行申请再贷款;向人行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等;
四、申请政府财政支援。
通过本行领导协调地方政府关系,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五、股东注资。
开展股东大会,说明流动性风险情况,要求老股东归还不到期贷款或追加投资;也可以吸收新股东注资。
第二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的善后工作: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政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
宣传报道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安排有关方面的人员总结教训,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评估事件带来的滞后影响,并进一步完善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三、加强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支行的管理,严防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预警、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本行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诉诸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拟定、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正式实
施。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