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接替区选区研究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勘查、采矿活动。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报告备案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的;(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五)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黔府办发[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持续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布局渐趋合理,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矿业总产值逐年增加。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散、乱、小”,管理“粗、软、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圈而不探、以探代采、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业长期存在的“散、乱、小”和管理“粗、软、松”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行动;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
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黔府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七日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转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业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其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省矿业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矿业权转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市(州、地)、县(市、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省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黔中铝土矿接替资源选区研究
参考文 献
工程咨询行业竞争激烈,几乎每天都 有人退 出,结合关键成 []全 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 资 ) 业资格考试试题分析 小 1 投 执 功因素分析和层次分析法 ,归纳 出五个关键因素 : - 组 .工 程 咨 询 概 论 ,2 1 00 市场定位。 不同的工程咨询公 司的市场定位 应该是不同的 , []潘震 中.工程公 司组 织机构 设 计 与调 整 咨询 ,ht:/ 2 t / p 特别是在 中国市场上既有国际领先的行业龙头 ,也有初出茅 庐的 www. o e 8c rd tce Aril De a l 3 3 6 6Ly s t b k 2 .o r Ar l/ t e t i 4 6 0 i c e . ml h 国 内新秀,对于这些企业能力、市场规模 完全 不同的工程咨询企 业 ,必须找准 自身的市场定位。 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核 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在行业竞争中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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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节 或整个过程中的强项 处于领先地位 建 立强大的特有 的知 谁拥有丰富的人 才、有经验的咨询 师就能在市 场竞争中 占据 有利 识平台 ;人 才的培养与使用包括资深的专业人 才和专家 ,是单位 的地位 ,谁 拥有资源丰富的合伙人 、拥有 良好 的市场形象、客户 的形象 ,是市场影响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求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关系就 能获得丰富的业务资源。 质量是生存 的生命线、形象荣誉的表征 、核心竞争力的最终 反映 ; 总之 ,对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合理 的组织管理设计和战略发展 采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是现代化 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手段 以及最新 定位 ,对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步起着 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 的管理技术和手段 ;恪守执业道德规范 ,注重维 护组织形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贵州省矿山尾矿再选现状分析
贵州省矿山尾矿再选现状分析一、尾矿再选的概念尾矿是指从矿山开采中获得的含有有用矿物质的废渣,它包含了各种有用金属和非金属物质,同时也包含了杂质和废渣。
尾矿再选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手段处理尾矿,并从中提取有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物质。
尾矿再选的流程包括破碎、磨矿、浮选、重选、脱泥等环节,使得原先的尾矿获得了更高的品位和产率,达到了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1.资源丰富贵州省是中国西南部的一个资源大省,其矿产资源丰富,尤其是煤、铅、锌、铁、铜等矿产资源储量丰富。
贵州省还拥有大量的稀土矿、铝土矿、钨矿等有色金属资源。
这些资源的开采都伴随着大量的尾矿的产生。
2.尾矿处理不足贵州省的矿山大多处于初级加工阶段,尾矿处理环节相对薄弱。
由于工艺技术的落后和矿山管理的滞后,很多尾矿处理工作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导致了大量有用金属和非金属物质的浪费。
3.尾矿资源浪费严重贵州省的矿山尾矿资源浪费严重,大量有用金属和非金属物质被直接丢弃或者通过简单的处理手段得不到有效的利用。
这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给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尾矿中也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
4. 尾矿再选择贵州省矿山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矿山尾矿再选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在政府的引导下,矿山企业也在不断投入资金和技术,加强尾矿再选工作。
通过引进先进的尾矿再选设备和工艺技术,提高尾矿的综合利用率,也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1.技术问题目前,贵州省矿山尾矿再选的技术水平整体较低,尤其是在设备和工艺上的短板。
矿山企业需要加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尾矿再选的工艺水平。
2.环境问题尾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环境问题也是当前尾矿再选工作面临的挑战。
处理好这些废物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3.政策问题相关的尾矿再选政策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矿山企业在尝试尾矿再选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四、未来贵州省矿山尾矿再选的发展方向1.加大技术改造力度2.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在尾矿再选的过程中,矿山企业需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2006年7月26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元/吨资源储量,是金属矿的均按矿石量)煤矿0.80铁矿沉积型(含风化型)铁矿0.60热液型铁矿0.35锰矿0.60 磷矿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50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40金矿微细粒浸染型金矿(氧化矿) 1.00微细粒浸染型金矿(原生矿) 0.50其它金矿0.30铝土矿露天开采铝土矿0.70 地下开采铝土矿0.40 铅锌矿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0.6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20% 1.0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20%1.40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硫铁矿0.2锑矿(参照铅锌矿) 1.00矿泉水(参照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其它非金属矿种(不含砂、石、粘土、页岩)0.20中型以上矿山以及年产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煤矿采矿权价款仍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贵州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予《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黔国土资退字〔2018〕346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不予《<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延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的函
黔国土资退字[2018]346号你单位提交的<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延续)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的报告>(黔国土规划院开申字[2018]71号))收悉。
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7〕218号),该矿区范围与盘州市大白岩水库重叠,应先处理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问题。
经研究决定不予《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延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
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7〕218号)规定办理。
2018年4月16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拟预留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拟预留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717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调整拟预留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717号你单位提交的调整拟预留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矿区范围申请收悉。
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黔煤兼并重组专议〔2014〕4号总第7号)精神,经研究,函告如下:一、你公司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黔煤兼并重组办[2014]106号文批复,同意该矿为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
根据黔煤兼并重组办[2014]106号文明确的该矿兼并后(拟预留)坐标,经我厅进一步复核,原则同意拟预留调整矿区范围。
拟预留矿区范围(含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如下:拐点号,X坐标,Y坐标1,2811651.003,35552210.712,2811781.012,35549920.73,2811051.012,35549920.74,2810651.005,35550405.95,2810510.53,35550705.786,2810235.693,35550916.397,2810090.577,35552276.72拟预留矿区面积:3.0996平方公里。
二、同意你单位在拟预留矿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依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如未包含全部原矿区,放弃部分如存在因矿山生产建设等造成的纠纷、地质灾害和环境等问题,仍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精神,完善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等管理制度,切实整治"圈而不探"行为,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现就有关探矿权申请基本勘查程度及探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必须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勘查阶段。
对需要开展矿点调查评价,物、化探异常检查,地质踏勘,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预查等工作程度达不到普查阶段的,可申请地质调查权,取得地质调查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地质调查权不具有排它性。
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已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因提高勘查程度,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未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一次探矿权延续,批准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同一勘查阶段已经延续一次的探矿权,不再受理同勘查程度探矿权延续。
其中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又不具备提高勘查程度条件的,探矿权自行灭失。
四、探矿权申请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应明确勘查工作阶段,要符合设计技术规范,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应与之相符,国土资源部门将以其作为对探矿权人监督检查和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矿业权分布特征探讨
贵州省矿业权分布特征探讨摘要:本文介绍了贵州省矿业权分布现状,从区域和属性等方面系统的分析了贵州省矿业权分布的特点,发现了矿业权分布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并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角度上探讨矿业权分布特征。
关键词:矿业权现状分布特征贵州1 概述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
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2 矿业权总体分布情况截至2012年12月底,全省范围已设置探矿权1709个。
其中,国土资源部颁证67个,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1642个。
全省范围已设置采矿权8358个,矿区总面积6530.95平方公里。
其中,国土资源部颁证19个(矿区合计面积452.4513平方公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2228个(矿区合计面积5348.29平方公里),各市(州)县两级颁证6111个(矿区合计面积730.21平方公里)。
见图1贵州省矿业权分布图。
3 探矿权分布特征3.1 按照勘查程度分类全省探矿权共计1709个,其中工作程度达到勘探的有118个,所占比例为6.90%;达到详查的有618个,所占比例为36.16%;达到普查的有973个,所占比例为56.93%。
3.2 按照出让方式分类现有探矿权中,按照出让方式划分,招拍挂有49个,占总数的2.87%;协议出让有2个,占总数的0.12%;行政审批(申请在先)有1658个,占总数的97.02%。
3.3 按照矿产大类分类从统计的探矿权总数来看,能源矿产有250个,占总数的14.63%,黑色金属有160个,占总数的9.36%,有色金属有977个,占总数的57.17%,铂族及贵金属有219个,占总数的12.81%,非金属有103个,占总数的6.0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黔府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
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
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矿产资源重点县的具体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各地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
三、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划》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按《规划》要求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黔府办函[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经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慕德贵(副省长)王江平(副省长)副组长:张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勇(省政府副秘书长)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付京(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周仕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经济师)申楚(省监察厅副厅长)赵翰飞(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王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吴春(省水利厅副厅长)韩先平(省国资委主任)季可(省地税局局长)丁琨(省工商局副局长)秦川(省广电局副局长)陈富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胡世延(省能源局副局长)晏婉萍(省物价局局长)何刚(省地矿局局长)高弟(省煤田地质局局长)赵仲春(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局局长)薛建英(省国税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朱立军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赤兵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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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矿产资源
1 1矿产资源概况及特点 .
111 .. 矿产资源概况 截 止 2 0 年 底 ,贵 州 已 发 0 7 现 l 7 矿 产 , 占全 国7 . 7 2种 4 2 %。 查 明资源 储 量 的 有 8 种 , 占全 国 2 5 .7 1 5 %。有 5 种 位居 全 国前 l 0 0 位 ,以煤 、磷 、铝 土矿 、金 、锰 、
▲ 作者简 介 :郑应 才 ( 9 4 1 6 一) , 男,贵 州省 毕 节县 人 ,地 质工 程 师 ,地 质 学 学士 ,长期从 事 基础 地质 及矿 产地 质研 究。
211 a eu 。m 。h 寸 司 赘 锰.3 0 .N Ro e n -fl 目 上 滹 亏 5 0 t srE 。 sc a u cc c n
近 几 年 ,贵 州 省 矿 业 经 济 总 勘 查 现 状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现 处 ,未利用的8 6 ,尚有 2 0 5处 2 处利 体保持 增长态势 ,矿 山企 业年产矿 状 、矿 产资源特点等贵州省矿产资 石总量 、实现工业总 产值 和销售收 源特点 ,以及选区开发技术经济 、 用情 况不明 。总体工作程度 较低 ,
资源产 业圈
e o reI d s il c n my s uc ut a E o o n r
(
表1贵州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接替选区基本特征
选区简称 矿种
务正 道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综 合 排 序 等 因 素 ,将 贵州 划分为 8 资源 个
矿石 品位( %)
) 团
产业经济
Rc o ic nd t 1 】 c nO]t s tr e i usl a O 1 ̄
贵州省矿产 资源接替 区选 区研 究
一郑应才 / 廖莉萍 黄芳 / ,王秋菊 ( 贵州省 地矿局一。 五地质大 队, 阳 5 0 1 ;2 贵州省 地质调查 院 , 1 贵 508 . 贵阳 5 0 0) 5 04
重 晶 石 及 建 材 非 金 属 矿 产 等 最 具
2 矿产 资源 勘查 开发 接替 选 区 分 析
2 1选区原则及标 准 .
资 源 接替 区 选 区 主 要遵 循 西
主要矿产潜力大 ,远景好 。 已 量不足 查 明总量 的 1 2 / ,开 发潜 力
大。
省 开发的主要优 势矿产 ,占用资 源储 部 资源 接 替 区 选 区评 价 ( 级 选 区 )总体工作方 案与技 术要求 规 定 的参 考 标准 ,一般 为在几 千 到2 大潜力 及资源集 中分布 区 ,可分 为
源勘查 开发 提 出相 关对策 建议 。
关键词 :贵州省 ; 矿产资源; 接替选 区 中图分类号 :4 7 1 7 ) F 0 .( 3 2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62 69 (000 — 0 5 0 17 — 9 52 1)1 0 3- 3
虫
州 是我 国的 矿产资 源 大省之 亟 需 加 强 矿 产 勘 查 工 作 。
一
入都 有较大幅度 的增 长。截止2 0 07 年 ,全省开发利用 的矿 种有7 种 , 1 占查 明资 源储 量矿 种 的8 . 4 6 8 %。
,
随着 国民经济 的 不断 发 112 矿产 资 源特 点 ._ 矿产 丰富 ,优势突 出。有5 种 0
展 ,资源 、矿 山将 面临不断开 发、
25 。 %
矿 产地 ) 。详 查 以上 的 矿产 地 占 2 .5 6 3 %,约7 %的矿 产地 仅达普查 3 或预查程度 。已利用 的矿产地 15 63
根 据 省 级 矿 产 资 源 接替 选 区
原 则 和 技 术 要 求 ,结 合 矿 产 资 源
12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矿床规模
资源储量
8 1 . 万t 7 6 0
潜在价值( 元) 亿
4 5 . 481 7
铝 土 矿 A2 6 8.2 8 5 大 型2 、 小型 5 10 5 5 —6 . 7 处 处
勘 查 开 发 接替 区 , 分 别 为 :务 正道 铝
土 矿 选 区 、松 桃一 铜 仁地 区 锰 铅 锌 矿
议。
石料用灰 岩、建筑用砂 、砖瓦用 页
矿 产 分 布 集 中 ,质 量 好 。矿 岩等矿产 的开发 ,及其加工企业 占 规模 的优势矿产产地 占较大 比例 , 如磷 、铝 土矿 、煤 , 中型 占7 % 大 5 以上 ;矿石易 选易炼 ;大多数 埋藏
浅 ,可 露 采 。
源接替 及后备资源开 发提 出合理建 产资源 多分 布在 中、西部 ,大 中型 有重要地位 。
摘要 : 通过对贵州省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资源特点及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技术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等因素 ,分析、筛选 出8 ' 4勘查开发接替选区及5 - 个开发接替选 区,并从 内部资源、外部开发及环境影响 因素等方面对这些选 区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并对接替 区的矿产资
枯竭等危机 ,迫切需 要对 贵州省矿 位居 全国前 l位 ,以煤 、磷 、铝土 煤矿 、金矿 、磷 矿 、铁矿 、锰矿 、 0
产资源勘查与开 发等资料进行系统 矿 、金、锰 、重 晶石及 建材非金属 铝 土矿 、锑 矿 及 水 泥 用 灰 岩 、建 筑
分析 ,开展省 内资源 勘查开发接替 矿产 等最具优 势。 区选 区研究工作 ,为 贵州省 矿产资
共 生 、伴 生矿 产较多 。有 1 5 万平方 公里的区域范 围内 ,具有 较 /
的 矿 产 属 共 生 和 伴 生 类 型 。 按 产
优势 。全省查 明矿区2 8 处 ,共计 50
矿 产 地 2 2 处 ( 括 共 生 、伴 生 79 包
地 统计 , 共生或伴 生两种 以上 ( 含两 勘查开 发及开 发接替选 区。 种 ) 用矿 产 的产地 占全省 总 数 的 2 2勘查 开发接替选 区特点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