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_范建北大高教第三版_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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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学讲课提纲

商法学讲课提纲

《商法学》讲课提纲教学目的: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使交易迅捷和灵活,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机会、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把握商法的前沿理论,进而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念、思维方式,以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书目:1.《商法学》:施天涛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3版2.《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范健,王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商法学》:赵万一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3版4.《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叶林,黎建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5.《商法》:(美)斯蒂芬著,屈广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6.《公司法论》:施天涛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07月第2版教学方式:采取课堂教育与自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员全面自学,教员重点讲授。

教学时间及考核方式:结业考核为闭卷考试。

授课内容:第一讲商法概论本讲内容是对商法基础内容的抽象、概括及商法理论前沿问题的探讨,对于研究商法理论及掌握商法中各部门法有重要的意义。

要求在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基础上,能够把握世界商法的发展现状、我国商法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商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商法概念的不确定性与多元性(二)我国商法的定义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基础理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营业组织关系。

狭义指商人为达到营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财产有机体,不包括人的因素和人与人结合的因素(经济学意义);广义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人的财产合作关系、人身信任关系以及存在的主雇关系、管理机制关系和操作规程关系等。

商主体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等类型。

2.商事营业行为关系。

基本原理来自于民法的法律行为范畴。

商行为包括营业行为和投资行为。

商法调整对象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特殊的生产经营关系,有以下特点:(1)目的营利性。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商法阅读资料

商法阅读资料

(1)主要使用教材: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2007年1月第3版;ISBN:978-7-04-020644-9;该教材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2)参考书目: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2007年1月第3版;ISBN:978-7-04-020644-9。

该教材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家财,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同时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该教材分为七编: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该书吸收了近几年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并立足于我国现行商法制度,以简洁的行文介绍了当前商事立法与商法理论的基本内容,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商法学体系。

相关网址:/jxzl/flx/shm.pdf施天涛著:《商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版;ISBN:978-7-5036-6338-3。

该教材属于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其吸收了近几年商事法律的研究成果,并立足于我国现行商法制度,以简洁的行文介绍了当前商事立法与商法理论的基本内容,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商法学体系。

相关网址:/book_search.jsp叶林、黎建飞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ISBN:7-300-07412-X。

该教材属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其与国内的很多商法教材在风格有很大不同,并没有全面介绍商法学的各项制度和内容,而是择其要者加以阐述和分析。

其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已有教材的优点,又在案例教学方面有所创新,除了适合研究生使用外,部分内容对本科生学习商事法律制度也将有很大的帮助。

相关网址: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ISBN:7-04-016182-6。

该著作属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推荐用书。

第一章 商法 范健

第一章 商法 范健

五、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1.商法的体系 (1)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 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2)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 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价法、商事组织 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 包括以下两点: 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口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 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口 ②最大可能推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 救机会。
2.商法的渊源 (1)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 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 依据。 (2)我国商法的渊源包括: ①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 ②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⑤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子商事法律的解释口 ⑥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⑦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 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
3.商法与行政法 (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商事 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结果。 (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 时双方皆为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皆为公民、法人或其 他经济组织,国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 是一种平权关系。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 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是职权与职责 的结合,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 商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 照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商法教程(第三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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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商法教程
(第三版)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理
2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3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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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概念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 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商法具有 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 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于利润分配方面。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 在于获取盈利。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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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构 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 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 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 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 合一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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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商法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 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 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体系等。
•与商法的发展性相适应,商法在立法上,当然要求 适时变化,针对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予 以适时的修订,故其又表现出变动性。也就是说, 在商法领域,法的安定性一般要让位于法的适应性 。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南京大学--商法学-

南京大学--商法学-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第五节 商中间人
分类:
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 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到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 用的事项时,将被禁止使用;
3、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4、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商号的选 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 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类型: 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 销登记、继承登记
三、商法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原则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 经理人 代办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企业通论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山大学823民商法学(B 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武汉大学82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商”的概念1词义学上的解释“商”不仅指非营利的交换活动,而且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不仅指一种交易行为,有时也特指从事这一行为的人。

2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3法学上的解释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在法律用语中,“商”具有比经济学上的理解宽泛得多的含义,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不在于商的方式,即是否属于流通和生产,而在于商的目的,即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以及商的主体资格,也就是从事这种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商事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概念选择与定义要求(1)商法的概念选择在商法理论中,除“商法”概念外,主要还有“商事法”、“商人法”等概念。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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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XX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各院系各专业主要参考书目001 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外国哲学、伦理学、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哲学专业所编该书教材均可《逻辑学教程》何向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20XX年《西方哲学史》苗力田,人民出版社《伦理学教程新编》李春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自然辩证法概论》教育部社会科学系研究室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年5月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刑法学》(第三版),高铭喧,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宪法》(第二版),周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民商法学《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刑法学》(第三版),高铭喧,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商法学》范建,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诉讼法学《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刑法学》(第三版),高铭喧,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XX年7月《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陈光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9月经济法学《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3版《刑法学》(第三版),高铭喧,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经济法学》杨紫烜,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法律硕士(复试)《民法学》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修订版中共党史《政治学原理》王惠岩,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2月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XX年版《中国共产党七十年》胡绳主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XX年《毛泽东思想概论》田克勤,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国际政治《政治学原理》王惠岩,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2月版《国际政治学导论》夏安凌、戴轶、王学军,武汉出版社20XX年6月《战后国际关系史》(上、下)方连庆、刘金质、王炳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经济政治概论》程毅、夏安凌、韩玉贵,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武汉大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XX年2月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育部统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陈万柏、张耀灿,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第2版002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八个专业共用):1.《政治经济学》(第二版),逄锦聚、洪银兴、林岗、刘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9月第2版2.《西方经济学》第四版,高鸿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3.《微观经济学》肖殿荒、何穗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XX年版企业管理专业:初试:1.段从清:《管理学》,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2.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复试:1.林友孚,《现代企业管理》,中国统计出版社,20XX年版2.徐盛华、陈子慧,《现代企业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3.段从清,《企业战略管理》,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初试:1.周三多等,《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四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周三多主编,《管理学教与学导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复试: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XX年版2.艾建国等,《不动产估价》,中国农业出版社,20XX年版003政治学研究院政治学理论《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西方政治思想史》徐大同主编,天津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中外政治制度《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西方政治思想史》徐大同主编,天津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中外政治制度比较》徐育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陶德麟、石云霞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20XX 年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贺金浦、俞思念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社会主义思想史:《社会主义思想史纲》萧贵毓、张海燕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陶德麟、石云霞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20XX 年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概论》丁俊萍、熊启珍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社会主义思想史:《社会主义思想史纲》萧贵毓、张海燕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陶德麟、石云霞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20XX 年当代世界社会主义:《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新论》高放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社会主义思想史:《社会主义思想史纲》萧贵毓、张海燕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战后国际关系史》(上、下册)方连庆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政治学基础》胡宗山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政治社会学《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政治社会学》毛寿龙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地方政府学《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地方政府学》徐勇、高秉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政府经济学《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西方经济学教程》梁小民,中国统计出版社政府经济学复试参考书:《政府经济学》郭小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政与法治《法理学》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第2版《宪法》周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第2版复试参考书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2版国家治理与考选制度《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王浦劬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考试学》廖平胜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考试是一门科学》廖平胜,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复试参考书:《考试社会学问题研究》杨学为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参考书目:《政治经济学》(第二版),逄锦聚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004教育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学》王道俊、王汉澜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当代教育学》袁振国,教育科学出版社《教育投入与产出》王善迈,河北教育出版社《教育经济学》范先佐,人民教育出版社《学校管理学新编》萧宗六、余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新编教育管理学》,吴志宏,冯大鸣,魏志春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版注: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由国家统一制订005心理学院312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由国家统一制订。

商法学_范建北大高教第三版_完整笔记

商法学_范建北大高教第三版_完整笔记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三、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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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三、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2)公平交易原则。

含义: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a 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 诚实信用,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将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交易之公平(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校医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

体现:a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B短期时效,各类上市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

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C定型化交易规则。

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

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过要式文件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4)鼓励交易原则。

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体现:a 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如短期时效等促进交易B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如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制度C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如破产重整制度等(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包括:a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富有义务从分提示交易内容,并交交易活动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B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C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安全【二】商法调整对象一、商法调整对象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总用的范围,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2、大陆法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1)营利主体2)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扩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国家队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有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5)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三、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在法理上,什么什么关系,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什么什么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四、商事关系分类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五、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1),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

从商法调整的交易关系来看,其具有以下特点:商事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商事公司;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从有形商品到无形的证券化、票据化的权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追求营利;交易关系链由短到长;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业性;交易条件从任意到定型化。

从商法调整的组织关系来看,其规范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其惟有通过商业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才具有商事能力,从事商事活动。

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与民法注重自由和公平不同,商法更注重营利。

在各国商法中,无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号制度,还是有关交易、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

商法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以及交易公平、迅捷、安全、效益等原则,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营利目的的价值取向。

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

为了保证商法的营利性,商法确立了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和保障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所确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商主体法定原则在于强化商事组织关系,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的统制;促进交易迅捷原则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表现为短期消灭时效、交易形态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保障交易公平原则是对商人的道德要求,表现为平等交易、诚实信用及情事变更等原则要求,与民法所强调的公平原则有着不同表现。

4),商法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结构。

自法国制定商法典以后的近百年中,各国商法典所包含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立法形式也有差别,如法国商法典实行的是客观主义立法即商行为立法模式,而德国则实行主观主义立法即商人法立法模式,日本则实行折衷主义立法模式。

但一般都把商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号、商业使用人等列入商法总则,而对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内容或是通过商法典一并加以规范,或是将其一部分单独立法,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破产法》。

而自瑞士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后,虽然通过民法典将商事行为统制于商法典之中,但大多数国家仍通过制定商事单行法将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内容保留下来,商法的体系和结构并未因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而受到破坏。

从我国现行民商立法的实践来看,也是在以《民法通则》为民事活动基本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系列商事单行法的方式来协调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商法部门的独立性(1)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质、地位的认识,对商法学科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无疑也具有重要影响。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商法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关系上。

商法从民法中划分出来构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成为法学的一个部门,是19世界法学发展的一大成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对经营活动规律特点在理性基础上有勒更深刻的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技术和立法完善的标志。

从曾经的民商合一我们可以发现:1)竭力推行民商合一的国家或者是地域小,人口少晋级关系不十分复杂、法律比较单一的国家如荷兰、瑞士等,或者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处于不发达状态、市场经济矛盾表现不充分货架,如20世纪2-30年代的中国蒙古等。

2)及时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民法和商法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合一,即将商法典的内容附加到民法典中,这种简单的合并不能解决实体商法的独立性,反而给民法本身协调增添难度,衍生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

3)民商合一仅消除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在法律理论论和法律体系上不能消除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未能否定商法在理论上的整体性,导致勒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的冲突与矛盾。

因此,无论是性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商法都是一个实体的法律部门,与民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方法、社会功用与价值等方面存在不可替代的巨大差异。

承认商法独立性并非否认其与民法的共性。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其特别法,二者是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结构上的关系(3)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商法以保护个人经济活动的绝对自由和权利为准则,以营利目的为基本精神。

经济法学家则认为,退经自由政治的经济政策,过于笃信市场调节的力量,是造成两级分化,造成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鉴于商法在新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局限性和弱点提出要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

二战后,经济法学家希望在整个国家经济运行中,加强公法的调节手段,以抑制私法领域中个人经济自由权力无限膨胀所衍生的弊端。

商法经济法之争反映了一个国家制度抉择的价值基点,即法律是应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自由为第一前提还是应以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为首要任务,即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秩序上,还是应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

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商法独具有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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