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案例分析分则第一章案例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某进行收集。
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
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
3月6日,美国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
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理由是吴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印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某领导送审稿,为了获取财物,由吴某之妻马某将稿子非法提供给美国某报社记者梁某,获得5万元人民币。
分则第二章案例1、被告人李某,男,28岁,某市政府秘书,1999年初同女青年王某(24岁)恋爱并同居,但李某认为王某不适合做妻子,因而不同意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告诉李某已怀孕,如不同意结婚,她就闹到市政府,叫李某身败名裂。
李某听到害怕至极,顿生杀掉王某的念头。
之后,李某用闹钟、雷管等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一天他以商量领结婚证书为名,约王某到某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农贸市场碰头,王来后,李某将内装有定好时间的爆炸装置的手提包交给王某,谎称忘记了带单位介绍信,要回去取从而逃离现场。
约10分钟后,王某手中的提包爆炸,王某和其它三人被当场炸死,还有9人被炸伤。
问: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李某本意用自制炸弹故意杀害要挟自己结婚的女友王某,但是李某用计让王某拿着装有炸药的包站在菜市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对王某造成损害,而且可能会对菜市场的其他不特定的人也造成危害,结果正是王某和其他三人当场被炸死,还有其他9人被炸伤。
婚姻中的虐待行为判决案例
婚姻中的虐待行为判决案例近年来,社会上对婚姻中虐待行为的关注逐渐增加,对虐待者的惩罚力度也逐渐加大。
虐待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也扰乱了家庭和谐。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虐待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警示。
以下将介绍几起婚姻中虐待行为判决案例,以了解如何进行法律裁判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案例一:李某殴打妻子致死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婚后李某经常对妻子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
2019年某晚,李某因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与妻子发生争吵,随后动手殴打妻子。
王某的生命在这场争吵中遭受了致命的打击。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并采取了相关的调查措施。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
案例二:张某对妻子进行长期精神虐待案张某和杨某是一对夫妻,婚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对妻子进行长期的精神虐待。
他言辞恶劣、侮辱诋毁,让妻子备受创伤和痛苦。
妻子提起离婚后,法院仔细调查了这起案件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为家庭暴力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进行精神疾病康复治疗。
案例三:刘某对孩子进行体罚虐待案刘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一个5岁的儿子。
然而,刘某对这个孩子进行了长期的体罚和虐待。
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邻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报警,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剥夺其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姻中虐待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注重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严惩虐待者。
虽然法律的裁决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正义的体现,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如何提高对婚姻中虐待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婚姻中虐待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鼓励受害者及时报警,扩大社会对虐待行为的共识。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在受害者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
其中,刑法和民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打击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提出了明确的打击和处罚措施。
首先,在刑法中,明确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定义和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财产方面的压迫、伤害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性侵犯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侵的行为。
其次,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下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性侵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刑法还加强了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也对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阐述。
对于受害者,刑法规定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监护人、亲属等故意瞒报、纵容、教唆或纵容犯罪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保护除了刑法的打击措施,我国的民法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保护了个人的婚姻权益和家庭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民法赋予受害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通过婚姻终止程序,受害人可以解除与加害人的婚姻关系,防止进一步伤害和侵害。
其次,民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权。
在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索取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害。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来行使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以减轻承受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法律保护强调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例:暴⼒⼲涉婚姻⾃由许光达与莫丽⾹是邻居,许很喜欢莫,但由于许好吃懒做,嗜好赌博,加上家境贫寒,许根本配不上莫。
后经⼈介绍,莫丽⾹嫁到外地。
莫结婚后夫妻关系⼀直不好。
⼀年以后,莫临产返回娘家⽣⼩孩,⽽当地风俗是不允许外姓⼈在屋⾥⽣产的,莫家⽗母把莫丽⾹安排在⽜棚⾥⽣产。
许光达得知此事,认为莫丽⾹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为妻,并请了媒⼈同去莫家“说亲”。
莫⽗也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好⽇⼦过,表⽰同意将⼥⼉转嫁给许光达为妻,并当场收下500元彩礼钱,让其接⾛莫丽⾹。
但莫丽⾹表⽰孩⼦都⽣下了,不能改嫁,转住到姐姐家⾥,待满⽉后再回夫家团聚。
数⽉后的某晚,许光达买通莫丽⾹的弟弟,带领许家亲友数⼈,赶到莫丽⾹的姐姐家,谎称母亲病重,要莫丽⾹回家陪住,将莫丽⾹及孩⼦⼀起劫持到许家,丽⾹的姐姐发觉后,马上通知妹夫即莫丽⾹丈夫⽂建国,让其赶到许家要⼈。
⽂⼏次到许家交涉,都因⼤门紧锁,⽆法与莫丽⾹见⾯。
后经政府出⾯⼲涉,许光达才勉强放⼈。
许光达将莫丽⾹劫持到家,共禁闭了5天。
对此,⽂建国、莫丽⾹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
许光达的⾏为是否构成暴⼒⼲涉婚姻⾃由罪?答:对于本案法院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许光达主观上是为了娶莫丽⾹为妻,客观上采取了劫持、禁闭莫丽⾹的暴⼒⾏为,属于抢亲性质。
许光达的⾏为侵犯了莫丽⾹的婚姻⾃由权利和⼈⾝权利,符合暴⼒⼲涉婚姻⾃由的犯罪构成要件。
应以暴⼒⼲涉婚姻⾃由罪定罪。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法拘禁罪。
理由是:莫丽⾹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是有夫之妇,且⽣了孩⼦,因⽽不存在其婚姻⾃由遭⼲涉的问题。
此外,许光达明知莫丽⾹已⾮抢亲对象,她已经是他⼈之妻并已⽣育⼩孩;⼜不肯离婚改嫁,不符合抢亲的性质。
所以,对许光达的⾏为应该定性为⾮法拘禁罪。
许光达的⾏为构成暴⼒⼲涉婚姻⾃由罪。
婚姻⾃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当事⼈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决定⾃⼰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的强制和⼲涉。
法律禁⽌任何⼲涉婚姻⾃由的⾏为。
法律文书-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律师点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婚姻自由干涉他人执行婚姻
自由权利的行为。
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
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如果没法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权利
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根本无法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
自由的权利。
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
才处理是指因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自愿、威吓无法
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
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
满意挑选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
这些情况
情形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
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非难被害人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涉。
只是在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
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例】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数刍议
另起犯意将 人打伤 或杀死 , 属 f在 犯罪过 程中实 施新 的犯 罪的 那
说 则是片面地 将基于 干涉他 人婚姻 第 自由的一 个故意 , 实施 了致人 伤害或 死亡 的一个干 涉婚姻 自由的
名的犯罪 形 态, 是想 象竞 合犯 , 应该 按 故意伤 害或 故意杀 人罪 予 暴 力行为 , 拆解 成几 个犯意 , 实施 了几个 行 为, 数罪并 罚 。 要 以此
害罪 或 战意杀 人 的刑事 责任 。 本 种意 见属于 能说 , 大多 数 难 一点 , 为 需要 对相 关理 论进 行回顾 , 我们 分 两点评述 之 。
学者 所 主张 。
第一 , 在中外学 术 界, 对想象竟 合犯的定 义是没有 分歧 的, 部
第三 种 论点 是牵连 说, 为干涉他人 婚姻 自由而把他 人打 成 认 为是指 一 行为而触 犯数 罪名 的犯需 形态 。其特 征是 : 行 为人 认 1 .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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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口口 5 ( )
暴 力 干 涉婚 姻 西 由 罪 罪 教 刍议
张有 胜
摘 要 婚 姻犯 罪 自古 有之. 西方法制 的影 响下 , 国的近现 代刑 法 中又增加 了诸如 暴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 等罪名 。 由于 在 我 我 国刑 法关 于婚 姻 犯罪 的规 定总体 上呈现 出法条 少特 点 , 因此 从规 定之初 , 力干 涉婚 姻 自由罪是 一 罪还是数 罪就 争议 不 暴 断, 学说较 多。本文 在评 析主要 学说 的基 础上 , 以辩 证的 方法考 察 暴力干 涉婚姻 自由罪 的罪数 问题 和 处断 方法 。
26万彩礼就能卖掉女儿?——婚姻自由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
前言2月14日,广西百色田东县公安局接到一未成年女子报警,其称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
经民警调查,报警人是一名四川籍的16岁少女;父母在女孩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26万元彩礼后强行要求其嫁人;女孩无力反抗而选择离家出走逃至广东打工,而男方亲属穷追不舍,试图胁迫女孩并强行将其从广东带回四川老家;途经田东高速服务区时女孩谎称上厕所而报警。
(新闻页面)“16岁少女被父母以26万卖掉后出逃”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女孩父母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男方亲属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女孩有哪些救济渠道?本文将结合类案样本,予以实证回答。
一、女孩父母、男方及其亲属的行为定性事件中,女孩父母收受26万元彩礼,违背女孩意愿为其订立婚约,侵害了女孩的婚姻自由,体现了“包办婚姻”这一陋习。
男方亲属胁迫出逃的女孩试图强行将其带回四川的行为侵犯了女孩的人身自由。
女孩父母、男方亲属可能涉及民事违法,甚至涉嫌刑事责任。
(一)民事违法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女孩父母及男方亲属的行为有违该规定。
鉴于女孩属未成年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其行为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9款中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若其行为严重损害女孩身心健康,可依《民法典》第36条规定,由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
(二)刑事责任女孩父母、男方亲属强迫女孩结婚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亲告罪,即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起诉才处理。
因侵犯婚姻自由的主体一般为父母亲友等,实践被害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行为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并不多。
本文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的1.5亿案例库中筛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审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仅得2015年至2021年的相关案例18个。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军人家庭和军队稳定。
以下是一些破坏军婚罪的指导案例:
案例一:某个非军人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一名军人,并与其建立了感情关系。
该非军人在知晓该军人已婚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对其表示爱慕,并不断散布谣言诋毁其妻子,最终导致该军人家庭破裂。
该非军人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军人与其妻子因吵架而分居,期间认识了一名非军人女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仍然不断骚扰其妻子,并多次到其妻子单位闹事。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时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某军人与其妻子感情破裂后,认识了一名女子,并与其同居。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但仍然不断要求其离婚,并在其妻子单位门口进行示威。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样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案例表明,破坏军婚罪不仅会使家庭破裂,还会对军队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对于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同时,军人应该牢记家庭道德和纪律,严格遵守军队规定,避免陷入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 1 -。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一、案例简介被告人黄某与丈夫唐某(男,殁年69岁)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
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在位于镇某街某组老宅西头房内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
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
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
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且作案手段残忍,在命案防控案例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综合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黄某与唐某虽然结婚40余年,但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黄某曾喝农药自杀或要求离婚。
二是家庭观念淡薄,双方互不信任。
唐某喜欢唠叨,经常骂人,而黄某则在发生争吵时会动手打人,双方长期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
2、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
案件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
二是未走诉讼渠道。
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但当事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矛盾恶化。
三是遇事冲动,不惜以身试法。
案件的被告人,遇到问题不能冷静思考,更不懂得依靠法律化解矛盾,首先想到的是靠暴力解决,暴力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2017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例】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例研究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例研究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它不仅对受暴力伤害的个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还对整个家庭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受害者,许多国家在婚姻法中设立了家庭暴力保护令,以提供司法保护和帮助受到威胁的个人。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研究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案例一:小明与小华的家庭暴力案例小明和小华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最近几年变得非常紧张。
小明经常对小华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虐待,导致小华非常害怕并且无法正常生活。
为了保护小华的权益,小华向法院申请了一份家庭暴力保护令。
法院审查了小华的申请,并认定小华确实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
根据婚姻法中的保护令规定,法院颁布了一份禁制令,禁止小明接近小华并规定小明必须接受心理咨询和家庭暴力治疗。
案例二:王先生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案例王先生是一位无辜受害的丈夫,他的妻子长期以来对他进行身体上和情感上的虐待。
在一次尤为严重的暴力事件后,王先生意识到他需要法律的保护。
他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提交了身体伤害和证人证词作为证据。
法院迅速审理了案件,在听证会上,证人的证词和王先生的伤痕都支持了他的申请。
结果,法院颁布了一份保护令,禁止王先生的妻子接近他,并要求她接受心理评估和家庭暴力治疗。
案例三:李女士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案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婚姻不幸福,她在婚姻中遭受了多年的身体和情感上的虐待。
她感到非常恐惧并且无法忍受这种暴力行为。
李女士决定向法院申请一份家庭暴力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和她的孩子。
然而,李女士的丈夫并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他提出了反诉,声称李女士是一个不负责的妻子。
法院意识到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在审理期间,法院听取了李女士和她丈夫的陈述,并进行了对双方的调查。
最终,法院确认了李女士的申请,并颁布了一项保护令,以保护她和她的孩子。
这些案例展示了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对受害者的重要性和效果。
破坏婚姻自由的案例
破坏婚姻自由的案例
破坏婚姻自由的案例:
1. 假结婚:有些人为了移民、获得福利或其他利益而与他人假结婚,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真实性和自由选择权。
2. 强迫婚姻:在一些地区或社会中,强迫婚姻仍然存在。
无论是家庭、社会还是个人的压力,强迫婚姻剥夺了个体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3.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使用暴力手段控制、威胁或伤害对方。
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限制了婚姻自由。
4. 婚姻财产纠纷:一些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为了争夺财产而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对方的名誉,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婚姻自由。
5. 第三者插足:有些人会故意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相依赖,导致婚姻破裂。
6. 婚姻欺诈: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前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财产或其他重要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剥夺了对方做出真实选择的权利。
7. 婚姻虚假宣告:有些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其他利益而虚假宣告婚姻,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真实性和自由选择权。
8. 婚内出轨: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与其他人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婚姻自由。
9. 不平等婚姻:在某些社会或文化中,婚姻的权力和决策往往集中在一方,剥夺了另一方的自由和平等地参与婚姻关系。
10. 性别歧视:一些社会或文化对于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角色存在歧视,限制了婚姻自由和平等权利。
以上是关于破坏婚姻自由的10个案例。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方式破坏婚姻关系,剥夺了个体的自由选择权利,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
保护婚姻自由的重要性需要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
法与情的典型案例
法与情的典型案例
法与情在许多案例中常常产生矛盾,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
一、离婚案
离婚案是典型的法与情矛盾的案例。
一些夫妻因发生婚外情而选择离婚,同时另一些夫妻因家庭矛盾而想要离婚。
然而,在中国法律中,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并且必须证明确有重要的原因,如家庭暴力或犯罪行为等,才能获得判决。
因此,法律制度与当事人的情感纠葛产生了矛盾。
二、遗产继承案
在遗产继承案中,继承人常常因为分配不公而引发法律诉讼。
例如,富有的父母将财产全部留给一个子女,而其他子女觉得分配不公,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但是,法律上规定,遗嘱继承必须遵守遗嘱人的遗愿,并且法院不能随意干涉。
这导致法律制度与被继承人内心感受之间发生了矛盾。
三、婚姻自由案
在一些国家,婚姻自由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例如,在伊朗,女孩被强制结婚并被认为缺乏自由。
但是,法律认为这是合法的,因为根据该国的法律,女孩年满13岁时就可以结婚。
因此,这种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习俗之间产生了矛盾。
四、医疗安乐死案
医疗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
术语“安乐死”指的是医生在患者极度痛苦或未来生活质量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安乐的死亡方式。
在有些国家,医疗安乐死被明确规定为合法,并提供法律保护。
但在其他国家,它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这导致了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
总之,法律制度和情感因素之间的矛盾是任何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对于这些案例,需要寻找一种平衡点,以同时考虑到法律和情感因素。
北大包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1月,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包丽因长期遭受男友牟某的虐待而去世,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牟某对包丽实施了长达一年的精神和肉体虐待,包括殴打、限制自由、强迫卖淫等行为。
此案曝光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二、案件经过1. 相识与恋爱:包丽与牟某相识于2016年,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初期,牟某对包丽体贴入微,赢得了她的信任。
2. 虐待的开始:随着两人关系的深入,牟某开始展现出极端的控制欲和暴力倾向。
他限制包丽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迫她卖淫。
3. 报警与反抗:在遭受长期虐待后,包丽曾试图报警,但遭到牟某的威胁和阻止。
她也曾试图反抗,但始终无法摆脱牟某的控制。
4. 求助与自杀:在无法忍受虐待的情况下,包丽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但均未能改变现状。
最终,在2018年11月,包丽在绝望中选择了自杀。
5. 案件曝光与处理:包丽去世后,其亲友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牟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1. 刑法分析(1)牟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牟某长期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牟某强迫包丽卖淫,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2. 民法分析(1)包丽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牟某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益。
(2)包丽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司考刑法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2016司考刑法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2016司考刑法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中的《刑法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预祝帮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2016司法考试。
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妨害,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
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理。
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可按虐待罪论处。
3.对抢婚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
因向女方求婚i 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本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
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为造成既成事实,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行与之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女方与男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自己家中甚至强行同居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释义
暴⼒⼲涉婚姻⾃由罪刑法释义
⼀、暴⼒⼲涉婚姻⾃由罪的概念与构成
暴⼒⼲涉婚姻⾃由罪的主观要件
暴⼒⼲涉婚姻⾃由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的⾏为就是为了⼲涉他⼈的婚姻⾃由,其⽬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与其所爱的⼈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必须与某⼈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母、亲族出于贪图⾦钱、⾼攀权势进⾏⼲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婚事须按⽗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涉婚姻⾃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暴⼒⼲涉婚姻⾃由罪的处罚
1、犯暴⼒⼲涉婚姻⾃由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告诉的才处理。
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另⼀⽅⾯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与被害⼈之间⼤多有亲属关系,被害⼈往往只要求⾃⼰的婚姻⾃由不被⼲涉,⽽不希望⼲涉者受到刑事追诉。
但是,如果被害⼈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民检察院及被害⼈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暴⼒⼲涉婚姻⾃由罪引起被害⼈死亡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引起被害⼈死亡是指在实施暴⼒⼲涉婚姻⾃由⾏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死亡与因暴⼒⼲涉婚姻⾃由⽽直接引起被害⼈⾃杀⾝亡。
故意导致被害⼈亡以及暴⼒⼲涉与⾃杀⾝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死亡。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8)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8)(总分150,考试时间18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A. 属地管辖权B. 普遍管辖权C. 保护管辖权D. 属人管辖权2. 2.高中教师甲上山采野生蘑菇做蘑菇汤,款待多年未见的好友乙,二人双双中毒,甲经抢救痊愈,但乙中毒身亡。
甲的主观心态属于( )A. 直接故意B. 间接故意C. 过于自信的过失D. 疏忽大意的过失3. 3.甲制服不法侵害人后,为泄愤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故意犯罪D. 自救行为4. 4.甲用菜刀砍杀妻子,被邻居阻止后,深感自责,于是将妻子送医院抢救,妻子未死。
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既遂B. 犯罪预备C. 犯罪未遂D. 犯罪中止5. 5.甲的儿子乙患有严重精神病,甲为了让乙留下子嗣,而将女子丙绑回家中,并协助乙强奸丙。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B. 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从犯,乙是主犯C. 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D. 甲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6. 6.甲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销售数额达到50万元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甲的行为应当( )A. 数罪并罚B. 适用特别法条,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 择一重罪处罚D. 按照牵连犯处理7. 7.关于缓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8. 8.1996年年初,甲持枪抢劫并因被害人反抗将其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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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本罪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一般情况下,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即被害人如果不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此类案件。
这是因为本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亲属,有的甚至是父母。
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可,而不希望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
(2)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因使用暴力手段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明显以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分析】
本案中,洪某嫌余某家境不好,对女儿小玲的婚事进行干涉,不仅殴打女儿,还带人到余某
家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洪某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不仅如此,洪某的行为还导致小玲和余某双双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对洪某应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