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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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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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现代田园城市为目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结合“五水共治”,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目标任务
按照“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建立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
的建设管理制度,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监测应急管理体系。
到2018年底,衢州市区海绵城市试点范围70%以上的降雨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50%。
河水水质达IV类标准比率为100%,达到Ⅲ类标准比率90%以上。
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体系。
2016年起,全市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50%以上面积、江山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示范区内新建项目的海绵性审查率达到100%;到2030年,市区、江山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规划体系。
在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和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修编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城市设计,落实径流总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等目标,并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细化确定可渗透面积比例、绿色屋顶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建设目标。
市区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也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修订各类总规、控规和详规。
(二)落实规划条件,加强源头管控。
坚持规划刚性,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确保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技术要求落到实处。
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定市区范围内所有出让土地审批设计条件。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时,必须严格执行市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列入工程建设“四同时”。
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要从严把关。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要按照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三)严格项目把关。
市发改、住建、国土、水利、交通运输、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
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新建项目均要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四)加快项目建设。
结合“五水共治”和“三改一拆”,制订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三年行动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等工程项目。
围绕“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大力实施生态水系构建、黑臭水体治理、道路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与小区、排水能力提升等工程。
(五)健全体制机制。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快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建立健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行正常。
建立健全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装备等,不断增强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规划建设管控制度、技术标准体系、投融资制度、财政支持鼓励制度、督查推进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制度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拟定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编制《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技术标准、试点区域项目建设督查及绩效考评办法等;修编城市道路、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牵头划定城市绿线,严格绿线控制和管理;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区的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管控。
市规划局:牵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绿地率、水域面积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分解细化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控规指标;制定衢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规划设计管控指导意见,对试点区域各项规划、项目审批进行管控。
市水利局:负责修编生态水系专项规划;将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分解细化到相应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协助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管理、城市水体系保护与管理办法、城市雨水调蓄利用实施办法制定;协助建立城市防洪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对城市水利项目建设进行技术应用指导和管控;监督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资金。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土地供给相关工作,在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市环保局:配合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数据。
市气象局:负责对衢州市降雨特点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风、温度等),建立城市暴雨监测预警体系。
(三)落实保障资金。
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区各区块管委会要在新建、改建项目中筛选适宜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规范项目运作。
创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体制,建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引领导向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科技支撑。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和网格化的科技手段,做好城市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等低影响开发设施的GIS地理信息和GPS定位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时段、全方位
的智能控制,切实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五)抓好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市民群众养成生态环保的用水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
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
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六)严格督查考评。
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市住建局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