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合同法疑难知识点归纳表2017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合同法第5章:责任和违约责任引言合同法第5章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章节,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5章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5章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达成合同。
(二)信义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帮助,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三)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5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履行相应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合同价款、利息、损失、利益、违约金、实际损失等。
四、合同法第5章的适用合同法第5章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通过违约责任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法第5章的启示合同法第5章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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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1、合同分类a有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总则,参照分则,最后通过填补漏洞来解决b诺成合同:动产质押+赠与(以前是实践合同,现在改成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就4个: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c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附条件赠与、付利息借贷(看似双务,实为单务)d有偿合同无偿合同2、合同相对性A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突破了主体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解决。
注意,如果是三人共同约定,由甲向丙履行,则不属于此处的两种类型,而是属于三人合同,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P3421、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5、单式联运合同3、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A合同债权的转让1、要件:有效债权+可让与性+达成合意+遵循法定形式2、效力:a从权利随同转移:eg抵押权、质权、保证债券等b通知债务人——非成立要件。
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c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抵销,而后,受让人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注意:该问题有两个出题点1、可否主张抵销权,按上面的规则走2、债权让与的生效时间点:a对于让与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达成债权让与合同起生效b对于债务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起生效B合同债务的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关系)a要件:可转让的债务+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合同效力待定)+遵循法定形式b效力:1、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2、抗辩的援引3、原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责任)a方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均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C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原因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不能作为承担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总结整理:1、债权债务的转让a债权转让:无需通知+抵销权b债务承担:需要同意(否则为效力待定合同)2、债权债务上的担保责任的转让a担保物权1、债权转让:除非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2、债务转让: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随同转移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的,第三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b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一般,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五章-精选文档
—— 在 这 种 情 况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参考案例5-4
甲方卖给乙方 100万元的茶叶,乙方应 于2000年10月1日付款。甲方曾欠乙方50 万元蔬菜款,应于 2000 年 9 月 1 日付款。 至 2000 年 9 月 20 日,甲方将 100 万元的债 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受让该债权后要求乙 方偿付。 ——乙方可以甲方尚欠 50 万元蔬菜款 为由主张抵销权,只付给丙方50万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四)从债务的转移 参考案例5-6 (五)债务转移与保证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 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
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
因为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本金债 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
务不发生转移。
合 同 法 (第 四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一家 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生分立。尽管乙公司并非 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为派生他的公司在 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以货币出资,相应地 获得了股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公司的分立。 因此,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含义 (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三)抗辩权的转移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参考案例5-5
甲乙双方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甲 方4月1 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 5月 5 日付款 7 万元。甲方履行义务、乙方 接受工作成果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 4 月2日将债务转让给丙方,乙方在 4月3 日又将检验结果通知丙方,说明接受 的工作成果基本不符合要求。丙方可 以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辩权,在甲方修 理或重做之前,拒绝支付7万元。
合同法要点总结
合同法要点总结第一篇:合同法要点总结合同法要点总结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要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六、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七、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八、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九、承诺的生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十三、合同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汇总超强悍的笔记第五章
不影响其他部份的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依法成立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协调一致才可以变更)----------这句话,做综合题的时候会用到。
(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根本不让生效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即先到或同时到。
注意: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发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1.1 合同名称
1.2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3 合同签订日期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2.1 合同双方的身份及权利、义务
2.2 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2.3 违约责任:
(1)违约方需赔偿损失
(2)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
(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4)对方可按合同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1 合同法
3.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4.1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特别是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
4.2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双方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5.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2合同的可执行性指的是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以上内容是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的基本内容,律师在拟定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第五章合同法(1)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分类1、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二)不适用《民法典》的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①数据电文形式:A.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②其他形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冲刺知识点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章合同法疑难知识点归纳表2017
对格式条款的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丌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解释
(2)格式条款不非格式条款丌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
敁力待定 限制民亊 (1)直接有敁: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不其年龄、智 ①相对人可催告法定
合同
行为能力 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
敁
条款无敁。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觃定的情形时无敁(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格式条款无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觃定的格式条款无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格式条款无敁)。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 条觃定的情形时无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
责条款无敁、因敀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敁)。
代理人在 1 丧月内予
人订立的 敁,丌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讣。
以追讣;法定代理人
合同
(2)敁力待定: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未作表示的,规为拒
经法定代理人追讣后,该合同有敁。
绝追讣。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②合同被追讣之前,
金海峡——罗施福整理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讣, 对被代理人丌収生敁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仸。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损坏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四、合同的履行
撤销权的行使: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 1 年
约定丌明的处理
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丌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觃则 (1)质量要求丌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合同法温第五章
1.1 概述 1.2 违约的形态 1.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4 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
教学内容:介绍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 件,各种违约的形态以及违约责任的各种 具体承担形式。
教学目标:掌握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原理,并学会运用和 处理合同履行争议。
参考材料:教材《民法》(王利明) 《合同法新论 总则》(王利明 崔建远主编) 1—4章相关内容 我国《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有 关规定。
到来以后债务人客观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事实。 履行迟延与逾期履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不同。 3)违约责任不同。
1.2 违约的形态
履行迟延构成要件: 1)须履行期到来之后债务人至今尚未履行全部合同债务; 2)须履行迟延无正当理由。 3)须不属于履行不能或拒绝履行的情况。
1.2 违约的形态
(4)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
合同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要求的 履行行为。
1.2 违约的形态
(5)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又叫加害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
履行致使债权人的非合同利益受到损害的履行行为。 非合同利益与合同利益相对,合同利益又称为履行利
罚的双重功能,而违约定金主要具有惩罚性,一般不 能将其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 法律对定金的数额作了明确的限制,不超过合同标的 金额的20%,而对违约金没有作出数额的限制
1.3 违约责任的形式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预付款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为,而定金是
违约方履行从合同的行为,是承担一种违约责任。 2、合同不履行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而合同不履行时定金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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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 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双方一致同意即可,无其他限制条件。
权的转移 一物二卖
(2)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3)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依约定或规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普通动产 【先交付 >先付款 >先订合 同】 特殊动产 【交付> 登记>合 同】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 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 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 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 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如果一方根本违约,则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3)如果一方非根本违约,如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 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但买受人仍可追究出 卖人的违约责任。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 “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 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 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的检 验
约定检验 期间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 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 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事后协商一致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
承诺生效也是 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不得撤销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 方的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的无 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 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 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 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 解释 三、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 合同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人订立的 合同 无权代理 (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 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 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第5章
一、要约 要约应具备 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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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到达受要约人【到达主义】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在要约生效后、 受要约人承诺 前,要约人可以 撤销要约。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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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①相对人可催告法定 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 以追认;法定代理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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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 1 年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 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保全)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 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 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 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撤销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七、合同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 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 合同);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根据法律规定不 得转让。 合同债务承担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八、合同解除 合同 解除 法定解除 (单方行 为) 约定解除 需债权人同意 需对方同意,但法定概括承受(如合并、分立)除外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 为,属于有效行为。 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可撤销可 变更合同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损坏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四、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处理 总原则 具体规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抗辩权 谁有权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 后履行一方可行使 先履行一方可行使 行使条件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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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 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 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 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赔偿损失。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 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 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 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 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九、抵销 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 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 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 十、提存 可以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 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通知义务 提存的法律效力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 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十一、买卖合同 标的物所有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