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鞍山市2017年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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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鞍山市2017年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振兴东北,预算、决算,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鞍山市2017年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海城市、高新区、经开区发改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81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辽宁省2017年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17]360号)要求,现将国家安排我市2017年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的资金作为国家投资补助,专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二、要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确保符合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

四、要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达产达效。

五、要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工作。

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投资项目调度的管理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每月8日前利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本批计划项目的调度任务。

督促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

附件:鞍山市2017年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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