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珠宝鉴别的方法? 如何辨别珠宝 钻石的真假?[1]
金银及珠宝饰品鉴定方法一、银饰品的鉴别(一)我国珠宝市场概况:目前,我国黄金生产量居世界第四,黄金消费量居世界第三。
铂金和钻石的消费增长很快,每年的增长率在10%以上,大城市的铂金和钻石饰品营业额占到50%—70%。
(二)黄金(AU )1、分类:分为足金(纯金)和K 金两大类。
市面上常见的黄金,含量为99.99%和99%两种,其中前者为“四九金”,后者为“二九金”。
目前纯度最高的黄金为99.9999%。
K 金是指在黄金中加入一定比例的银、铜、锌等金属熔合而成,以增加黄金的强度的韧性。
2、K 金的计算方法:把纯度最高的黄金分为24K ,1K 的黄金含量为4.166%。
一般有24K 、22K 、20K 、18K 、14K 、12K 、9K ,K 金中最常见的是18K 和14K 两种,黄金含量分别为75%和58.33%。
3、黄金饰品的鉴别:(1)看颜色:黄金饰品纯度越高,色泽越深。
(2)掂重量:黄金的比重是19.32,重于银、铜、铅、锌、铝等金属。
其托在手中应有沉坠感。
(3)看硬度:纯金柔软,硬度低,用指甲能划出浅痕,牙咬能留下牙印,容易折弯。
(4)听声音:成色在99%以上的真金往硬地上抛掷,会发出叭哒声,有声无韵也无弹力。
(5)用火烧:将饰品烧红但不熔化,冷却后看颜色变化,成色越低颜色越浓。
(6)看标记:国产黄金都是按国际标准提纯配制成的,并打上戳记,如“24K”打“足金”或“足赤”,“18K”金打“18K”字样。
4、包金、镀金和仿金饰品(1)包金饰品:将制成的一层薄薄的金箔,以机械的方法滚压在坯件表面其内部是铜、银、镍、铜锌合金等,包金厚度一般为10—50微米。
(2)镀金饰品:在特制镀槽内,将坯件电镀上一层薄薄的金箔。
按规定镀金饰品必须注明镀金层厚度,如P4AU 表示镀金层厚度为4微米。
由于金粒子结合力不强,极易腐蚀,很快就会变色。
(3)仿金饰品:又称亚金饰品,外表金黄色,是由铜、镍、锌等金属混合熔炼而成,不含黄金成份。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30•【文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上报的《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
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手饰的销售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金银手饰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金银手饰的销售和管理。
第三条金银手饰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手饰销售单位应当持有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真实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成色、含金量、制造单位等,不得虚假标示。
第六条销售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国家标准和相关消费提示,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八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合理制定产品价格,不得借机哄抬物价。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价格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了解真实价格。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不得以“低价甩卖”、“清仓处理”等方式进行虚假促销,造成市场混乱。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金银手饰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把关。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金银手饰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的质量安全负责,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安全标示,提示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的消费提示进行宣传,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金银手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召回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04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52428-2004
DB52/428 -200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定义、标识标签的基本规定、标识内容、标识要求和标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生产及销售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这些引用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4 钻石分级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QB/T 1690 贵金属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2062 贵金属首饰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金银g o l d& s li v e r本标准中所指金银是对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的统称。
3.2珠宝玉石g e m s指天然形成的矿物单晶体及非晶质体(宝石)、矿物集合体(玉石)、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的统称,可简称为珠宝或宝石。
3.3饰品j e w e l r y1DB52/428-20042指各种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及各种挂件、摆件等,也包括各种未镶嵌宝石戒面。
3.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gems & j e w e l r y用金、银、铂等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用各种珠宝玉石制成的饰品以及用金、银、铂或其它金属材料与珠宝玉石等多种材料组合制成的饰品或工艺饰品(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饰品、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珠宝玉石摆件和具有一定意义或形态的工艺品)。
3.5人工宝石a r t i f i c i a l products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于首饰或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
包括合成宝石(有天然对应物)、人造宝石(无天然对应物)、拼合宝石、再造宝石。
金银饰品管理规定课件
01
金银饰品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市场规模不断
扩大。
消费升级推动市场发展
02
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对金银饰品的品质、设计和个性
化需求日益增强,推动市场不断升级。
线上线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趋势明显
03
传统金银饰品销售渠道与电商平台加速融合,线上线下相互补
充,形成全渠道销售模式。
消费者需求与偏好
1 2 3
06
金银饰品的管理案例分析
管理成功案例分享
• 案例一:某金银饰品连锁店的库存管理优化
管理成功案例分享
库存控制
该连锁店通过实施严格的库存控制措施,如实时库存更新、定期盘点和有效调拨,有效减少了库存积压 和损耗,提高了库存周转率。
案例二:某金银饰品企业的供应链协同管理
管理成功案例分享
供应链协同
该企业与供应商、制造商和分销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实时信息共享和协同计划,优化了供应链运作,提高了整体效 率和客户满意度。
02
金银饰品的设计与制作
设计原则与要求
原创性原则
金银饰品的设计应具有原创性,避免与已 有设计雷同。
文化元素融合
设计应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工艺性原则
设计应考虑制作工艺的可行性,避免过于 复杂的设计。
实用性原则
设计应注重实用,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制作流程与标准
材料选择
选择优质的材料,确保产品的质 量。
目标
确保金银饰品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银饰品行 业的健康发展。
规定的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权益
规范金银饰品市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 出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表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规定如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依具体情况可以免除。
第六条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第七条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第八条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其重量。
第十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 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 金银条、块、锭、粉;(三) 金银铸币;(四) 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 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 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二章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04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
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 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 注认证标志。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
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 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
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 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 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
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 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 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 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
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 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如:行业标准QB/T 2062 <<贵金属首饰>>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Q/ZRY001-1999(明牌首 饰)
珠宝玉石标识规定
珠宝玉石标识规定(2007-07-10 18:30:49)转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饰品、珠宝玉石镶嵌饰品及珠宝玉石摆件标签标识的定义、基本规定、标签标注内容、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珠宝玉石的标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1887—89 贵金属首饰纯度命名方法GB3102.3—93 力学的量和单位GB/T16552—1996 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4—1996 钻石分级QB1131—91 首饰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QB1132—91 首饰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QB/T1689—93 贵金属饰品术语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珠宝玉石:指天然形成的矿物单晶体(宝石)、矿物集合体及非晶质体(玉石)、天然形成的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的统称。
3.2 珠宝玉石饰品:指以珠宝玉石制成的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等饰品,也包括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态的半成品,如戒面。
3.3 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用金属材料做坯体,将珠宝玉石固定于金属座上的工艺饰品。
3.4 珠宝玉石摆件:指以珠宝玉石为原材料的,具有一定块体的,或经加工、雕琢成具有一定意义和(或)形态的工艺品。
3.5 人工宝石: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作首饰及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
包括合成宝石(有天然对应物)、人造宝石(无天然对应物)、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
3.6 优化处理:指除切磨和抛光以外,用于改善珠宝玉石的外观(颜色、净度或特殊现象)、耐久性或可用性的所有方法。
分为优化和处理两类。
传统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使珠宝玉石潜在的美显示出来的优化处理方法叫做优化;非传统的、尚不被人们接受的优化处理方法叫做处理。
3.7 漂白注胶处理:对玉石的一种处理方法。
先将玉石用酸浸泡或浸煮以去除杂质,再用聚合物充填,使其重新固结,达到改善颜色,增加透明度的目的。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签标识
前言为规范全省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签标识(简称:珠宝标签),防止标签标识中的虚假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组织定制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贯彻了GB/T16552-1996珠宝玉石名称,GB11887-89 贵金属首饰纯度命名方法,QB/T2062-94贵金属首饰等相关标准。
本标准编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
本标准由***省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省标准化协会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省标准化协会、***省***珠宝有限公司、***金店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268-1997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规定,标识分类及标注内容,标识要求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签标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1887-89 贵金属首饰纯度命名方法GB/T 16552-1996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3-1996 珠宝玉石鉴定GB/T 16554-1996 钻石分级QB/T 2062-94 贵金属首饰QB/T 1689-93 贵金属饰品术语QB/T 1690-93 金银饰品重量测定允差的规定3 基本规定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签标识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3.1 标签使用的名称术语应符合GB/T 16552珠宝玉石名称和QB/T 1689贵金属饰品术语的规定。
3.2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分类应符合QB/T 2062贵金属首饰的产品分类规定。
3.3 贵金属饰品纯度标注应符合GB 11887贵金属首饰纯度命名方法。
3.4 贵金属饰品质量(重量)标注应符合QB/T 1690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3.12.28•【文号】•【施行日期】198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
文物部门不得将收购、收藏的金银用作出口或内销,如需组织出口或内销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三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凡经营金银生产、冶炼、加工、回收、销售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单位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均应严格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是指依法继承遗产、接受亲友馈赠、合法购买、有关部门奖励以及其他正当所得的金银。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规定,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一律不得以金银实物清偿。
六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七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凡有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以下简称含金银“三废”)的境内机构,应积极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银饰品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银饰品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6.06.17
•【文号】银条法[1996]25号
•【施行日期】1996.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银饰品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6]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司:
你司法字[1996]第11号文收悉。
现就文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金银饰品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
因此,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对违法经营金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银饰店管理规章制度
银饰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饰店的管理,保障银饰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饰店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包含员工守则、店务管理、商品管理、盘点报损、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员工守则第四条员工应遵守岗位职责,服从店长和领导的管理,不得擅自调动指挥。
第五条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不得早退、迟到或旷工。
第六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按照店长的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店面秩序,保持店面整洁干净。
第八条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不得相互攀比、攀比工作。
第三章店务管理第九条店长应负责店内的管理工作,督促员工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店长应定期进行员工工作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罚。
第十一条店长应拟定合理的营销策略,提升店面的销售额和盈利能力。
第十二条店长应注意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商品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应认真学习和了解银饰店的所有商品信息,做好商品的展示和推销工作。
第十四条员工应定期对商品进行盘点和清理,确保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完整。
第十五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商品,防止商品遭受损坏或丢失。
第十六条员工应及时更新商品信息,针对时下流行款式进行推广和宣传。
第五章盘点报损第十七条员工应按照店长的安排进行盘点工作,对商品数量进行清点,及时上报盘点结果。
第十八条员工应对发现的货品损坏、丢失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店长汇报。
第十九条员工应协助店长对盘点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员工应对报损商品进行合理处理,记录清楚报损原因和处理方式。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店内的各项安全规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加强对店内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演习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注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经销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三亚市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商务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业、本行政辖区内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者不得经销无标识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第五条每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
标识包括标签、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等,标注内容应符合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标识: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标签:用于标明饰品分类或内容的标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等信息。
印记:打印或刻印在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
其他标识物:除印记和标签外,反映产品标识内容的其他载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销售凭证等。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六条贵金属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一)饰品名称:材料的中文名称+纯度+首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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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现予公告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
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
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