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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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鲁司[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司〔2011〕5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保障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是省厅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而批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条法律援助受理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社会信誉度高,热心公益事业,专业力量充足;(二)能够确定人员负责受理点的日常工作;(三)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四)能够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寻求法律服务的公民,在咨询接待中如果认为其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讲明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的区别。

(二)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代为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当事人将所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完毕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24小时内安排本所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3日内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鲁司[2016]6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鲁司〔2016〕68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6月30日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厅职责(一)资质管理1.办理拟在本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工作,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审核、备案、撤销、延续、注销工作;2.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审核、登记或者备案工作;3.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含换发、补发、扣缴、注销、销毁等)工作;4.负责本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报备和管理工作;5.负责全省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6.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评价工作;7.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审查、推荐工作;8.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工作;9.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工作;10.办理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二)执业监管1.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2.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3.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公告工作;5.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6.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7.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8.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鲁司公告[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鲁司公告[2009]33号)山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意见》的规定,下列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已经准予设立,现予以公告: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刘红设立人:刘红、李乐信、李庚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济南市建设路90号4号楼2单元802室邮编:250002电话:158****1633传真:51633100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崔洪强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9号邮编:266600电话:137****7389传真:88466136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王熙仁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6号华宇大厦2203室邮编:266000电话:137****6818传真:85018802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王玉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滨州市渤海九路516号三楼邮编:256600电话:139****5611传真:2291002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德新设立人:王德新、郑学武、刘爱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章丘市汇泉路3号邮编:250200电话:131****6296山东黄公存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黄公存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青岛市四方区乐安二路4号3单元302户邮编:266045电话:137****4581传真:*************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刘金才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397号山水名园二期29号1-102室邮编:266000电话:135****8268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席如师设立人:席如师、汤中华、孙一兵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7号六楼邮编:264200电话:138****9566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博设立人:王博、王涛、李新民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D10-12房间邮编:250001电话:139****6666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孙桂林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址:曹县诸城路西段路北邮编:274400电话:138****8380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肖兴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12A户邮编:266071电话:136****1258传真:*************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薛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505邮编:266300电话:133****0700传真:*************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赵洁真设立人:赵洁真、丁文斌、仝金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40号邮编:272000电话:************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李红雷设立人:李红雷、田素景、兑义、杨作鹏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鱼台县湖凌一路中段路西邮编:272300电话:133****0055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组织形式: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王玉增设立人:王玉增、张玉刚、刘路、李宁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邮编:250014电话:*************传真:*************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霍建平设立人:霍建平、高建军、周小平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4日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7号华能大厦第8719房间邮编:250011电话:*************传真:*************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赵明霞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贵宾首府1021室邮编:261500电话:139****1847山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下列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变更,现予以公告: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个人设立人:张立坚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莒县文心苑小区4号楼一层邮编:276500电话:************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个人设立人:柏昆建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威海市公园路22号邮编:264200电话:************山东环球天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普通合伙负责人:仲维敏设立人:仲维敏、邹广海、包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公证律师楼邮编:264000电话:************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普通合伙负责人:陈林山设立人:陈林山、常雅丽、孙洪涛、万正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寒亭区司法局一楼邮编:261100电话:************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已经准予执业,现予以公告:舜翔律师事务所:宋蕊、张宏亮、刘海峰、王晓震、孙亚男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彭秋霞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孟宪宝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李春艳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张大伟、薛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魏晶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贾国香、黄学国、卜晓林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杨凯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刘彦玲、刘嘉琳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岳勃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郑宏雁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李乐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许则力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齐永久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董伟、XXX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延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于妙妙、徐红亮、刘锡富琴岛律师事务所:王明昭、姚娅利清泰律师事务所:金文涛、刘晓莹、王国柱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孙中江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法国昌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刘英海、付钰靖、卢伟红、薛磊、王淑萍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王艳玲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马进松、杜健、王洪娇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孙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于晓枫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逄荣光、何京爱、刘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吕仁平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沈永军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纪德鹏、杜求功、张兆信、傅禹、李瑞庆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姚滨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马晓梅、于冬、凌宗田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唐艳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叶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刘雁飞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姜立勇、高燕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姜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王春艳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姚光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崔海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临淄分所:路志飞、刘亮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邹宝峰、孙萍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倪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张金、孙博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王维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张磊、许健霞、徐彩霞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曹传杰、秦庆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张望发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赵萍萍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成世波、李洁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郭振伟、XXX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崔建青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袁磊、张丽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赵昊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张子清、刘敬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陈士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徐志峰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张玲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战丽娟、唐晓鸣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张忠贵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曲斌奎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刘飞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尹梦天、蒋玉军、杨建军、田卫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陈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林军、侯鲜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徐学春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李强、李欣展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张丙海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蔡守明、张路军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王丽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王久民、祝玉芳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李殿栋、董恭雨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祝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郭景峰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房爱军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宋朋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马文光、时延爽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永申、高文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孙绪章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李涛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王明富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罗鹏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XXX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宋丽平、刘国庆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张慧、徐润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张鹏、邵明慧、戚桂花、罗亚海、孙其运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徐明巧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张勇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董先蕾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高相利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刘梅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刘效国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事务所:亓桂凤、张永、房艾真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徐涛、谭刚德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刘书静、刘洪涛、刘彩霞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王玲玲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白化勇、闫云云、李晶晶、李永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XXX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方秀红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赵业福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高荣路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毕京福、王剑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李涛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德州)事务所:张晓燕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石秀健、张培春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蒋鹏山东班律师事务所:张海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邢西欣、陈冰、周雪、鲁莹、王季兰、王亮、苏进步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刘金鹏、骆欣红、王亚东、朱孔东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西峰、周国华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刘海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李敬道、李桂清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王洛兰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许海、乔子瑞、李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魏丽、王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赵骞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神祥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朱俊杰、李颖、徐廷峰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崔广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红彬山东鼎坚律师事务所:杨永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徐衍德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王洪磊、李芙蓉、李志伟、常保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刘希锋、汪允忠、袁旭杰、张中华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唐建国、翟效军、宫瑞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孟庆化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王彬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汪少军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XXX、南方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袁清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赵长现、钟福明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薛继宗众成仁和律师集团(万航)事务所:邱立勋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已经准予注销,现予以公告: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张风琴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魏文光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郑蜀峰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李秋贵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李珊、王爱梅琴岛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徐滨、宋华锋、牟磊、张晓明、冯飞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薛成金。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司法厅公告2017年第12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山东省司法厅公告2017年第129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省司法厅清理规范了司法行政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司法行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司法行政系统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完成的技术性项目目录》《司法行政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司法行政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

下一步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29日附件1:司法行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事项实施层级 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 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省级、市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五)资产证明。

”市场调节价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省级、市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省司法厅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等,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推进我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顺应法律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法律服务业深度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努力实现平衡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从传统法律服务业向现代法律服务业的转型升级,由法律服务业大省向强省的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省律师队伍达到2.2万人,业务收费力争达到45亿元,发展5家律师超200人、年收入过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员队伍稳定在1100人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公证员达到55%以上,力争全省办证数量突破85万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乡镇覆盖率力争达到90%以上;打造10家设施完善、专业突出、资质较高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办案数量不低于8万件,95%以上的县(市、区)建成规范化便民服务窗口。

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7月10日省律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律师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山东省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发展基金是为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支持地方律师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协会每年从当年收取会费的总额中提取5%作为发展基金。

第四条发展基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务实、效能原则。

第五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及其所属会员可以根据发展基金规定的项目,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第七条申请发展基金,由市级协会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申请事由、申请额度、使用方案、预期效果、监督措施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会长,由会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本协会需要使用发展基金时,由秘书处起草有关材料,经会长会议批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发展基金的用途,对市级协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

符合条件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当年度发展基金的总额度,统筹安排,将发展基金用于当年度最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十二条发展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使用方案,按时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发展基金使用项目逐项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将发展基金审批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报告。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3号——关于发布废止、宣布失效、保留和修订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3号——关于发布废止、宣布失效、保留和修订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3号——关于发布废止、宣布失效、保留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11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山东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通知要求,对2012年1月1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生效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山东省司法厅决定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东省司法厅决定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5月27日附件一:山东省司法厅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鲁司[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司〔2012〕159号)各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2年12月5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年度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实施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资金、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专职鉴定人和负责人、资质能力、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等情况;(三)依法执业情况,包括规范执业、廉洁从业、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包括业务运作、质量控制、投诉处理和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五)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状况、执业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和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党建工作等情况;(六)其他情况,包括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等情况,以及省司法厅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

东 法 律 服 务 登 录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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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发证 机 关 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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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核验 , 也可 联系 主管 司 法行政机关或所
在律师 事 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核查 。
四 、 申 请材 料齐全 、 符合要求 的 , 受
理地公安机关应 根据 申 请登 录 人 口 信 息 系
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 结果》
存 (
根)
等 资
料 , 保存期 不少 于 2 年 。 司 法行政机关要 指 导律 师事务 所 、 基 层法律服务所加 强对 《 查询 诉 讼 当 事人 户 籍 登记 信 息 介 绍 信 》 的 管 理 。
七 、 律师 、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对査询 结果 承担保 密义 务 。
山 东省 公安 厅
山 东省 司 法厅
年 2 0 1 9
5 月 2 3 日
年 印 发 ( 2 0 1 9
5 月 23 日

注 :
本 文 附 件 详见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网 站
SDPR — 20 19 — 0 1 10002
山 东省 民政厅关于优化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理服务 的 十 条 意 见
本 知 年 起 施 行 通
自 2 01 9
7月 1 日

有 效期 年 至 20 2 2
月 6
30 日 ,
以 前规 定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 ,
此 准 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的指导意见各市司法局党组(党委):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0〕9号)和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司党通[2010]5号),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和司法部的部署要求,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和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必然要求。

组织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扎实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对于切实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健全完善促进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和发展律师党员先进性,确保律师业的正确发展方向;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广大律师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和司法部的部署要求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案卷质量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案卷质量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案卷质量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案卷质量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现将《全省律师行业案卷质量评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2013年5月9日全省律师行业案卷质量评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着力塑造律师行业诚信服务、执业为民的良好形象,现就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案卷质量评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坚持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原则,以组织开展精品案例评选和案卷质量评查两项活动为载体,实施“百千万”案卷质量评查工程,即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一百篇精品案例,抽查一千家律师事务所,评查一万个律师业务案卷。

(一)开展精品案例评选活动。

通过层层推荐、选拔和评审,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一百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业务精品案例进行结集出版,达到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提升我省律师三大诉讼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

(二)开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

采取各律师事务所全面自查、市司法局集中检查、省厅组织交叉互评的方式,在全省抽查一千家律师事务所、评查一万个律师业务案卷,通过认真查摆、纠正律师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质量提升。

二、评查范围及标准精品案例评选方法及标准见评选方案(附件1),各市要按照评选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推选工作。

案卷质量评查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来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8月3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一)业务指导1.研究制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省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省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5.指导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6.指导省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7.组织与境外政府间的律师工作交流与协作。

(二)资质管理1.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负责对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2.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批准、备案工作,负责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资格和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3.办理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工作。

4.负责对外国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核准的初审。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7.29•【文号】司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的通知(司发〔2002〕6号2002年7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促进律师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司法部制定了《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现予印发。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十五”计划的实施,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的加快,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法律服务对我国律师事业也是崭新的课题和严峻的挑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按照《纲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推进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的新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2002年至2006年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对于中国律师业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制定本发展纲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律师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律师队伍日益壮大,从1979年212人发展到今天的1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由数十家发展到1万多家。

律师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断改革和完善,律师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业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律师工作为促进经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鲁司〔2022〕72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司〔2022〕72号各市司法局,省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试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行政“五五”规划总结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行政“五五”规划总结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行政“五五”
规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府法字[2015]3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行政“五五”规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鲁府法字﹝2015﹞30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总结全省贯彻实施《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鲁政发〔2011〕42号,以下简称“五五”规划)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我省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研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思路和措施,科学制定我省依法行政第六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现就做好“五五”规划总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处(室)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五五”规划总结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参
谋助手作用,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对“五五”规划落实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做出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二、“五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五”规划总体实施情况。

1.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情况。

包括: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情况;落。

律师事务所第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律师事务所第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第一个五年(2011—2015)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2011年月日合伙人会议通过,2011年月日公布实施)目录序言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三章业务发展规划第一节诉讼业务及其专门化第二节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第三节非诉业务及其专业化第四章服务模式调整规划第五章内部管理规划第六章团队建设规划第七章文化建设规划结语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第一个五年(2011-2015)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2011年月日合伙人会议通过,2011年月日公布实施)序言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由业界资深律师同仁组建的、合伙制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从二〇〇六年建所至今,风雨兼程,走过了五年的发展里程。

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3名,其中合伙人6名;聘用律师7名;辅助人员10名。

所内荟萃了一批从业十几年、在当地业界知名的学者型、专家型律师。

本所是淄博市首家采用合伙人资源共享、案件和顾问单位统一调配、分配基本平均、法律服务全程监控、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经过全所同仁的共同努力,五年来事务所的规模由小变大,服务能力由弱变强,法律服务市场份额由少到多,法律服务的领域由窄变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取得了社会和同行业的广泛认同,二〇〇九年本所被评为淄博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二〇一〇年业务总收费达到500万元。

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五年来,与自己比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但与优秀的其他兄弟律师事务所比还存在诸多差距。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

为把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建成淄博一流、山东知名、全国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事务所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合伙人会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章程》,秉承“忠恕、协和、感恩、共享”的办所宗旨和发展理念,编制本所第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一五规划”),做为全体成涛律师和工作人员未来五年的行动指南和决策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全省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2011-2015年)已顺利完成,取得显著成效。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广泛普及,以“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载体的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取得新的突破,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日益繁荣,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持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十次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同步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于进一步提高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水平,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努力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目标,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法治山东建设新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各市司法局、中小企业局(办):为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作要求,在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现就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中数量最多、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最密切、最具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力量,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我省中小企业总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带来的影响,我省中小企业面临要素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挤压、经营风险加大的严峻考验。

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融合,帮助中小企业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小企业应对危机挑战、实现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全省律师践行核心价值观、参加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一)把事前防范、规避风险,作为律师帮扶中小企业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鲁司〔2019〕8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司法局: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认为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向承担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各级备案审查机构依法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为备案审查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五)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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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12.23
【实施日期】201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已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
为促进全省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山东省律师业发展现状
(一)山东省律师业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律师机构数量持续增长,运行机制逐步规范。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律师机构1105家,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合伙所843家、国资所43家、个人所219家、公职律师办公室8家,公司事务部9家。

有12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通过实施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品牌化战略,律师机构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形式多样、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律师机构框架体系。

2、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律师12599人,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专职律师11608人、兼职律师483人、法律援助律师386人、公职律师67人、公司律师55人。

律师辅助人员4752人,其中实习律师2766人,其它辅助人员1986人。

全行业从业人员共计17351人。

律师队伍人员结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升。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占总数的93.2%,其中,具有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占总数的8.8%;引进一批具有美英发达国家律师执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加盟,高层次人才比例得到提高。

19名律师分别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律师、“山东省100位为新中国成立建设做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荣誉称号。

3、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职能作用日益凸显。

2010年全省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85.9万件,居全国第一位;业务收费总额13.9亿元。

业务结构逐步由传统诉讼和法律顾问业务为主向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房地产、企业改制、海外并购重组、国(境)外上市等非诉讼、新兴、高端业务延伸,服务领域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1689家,总量位居全国第三位。

4、律师党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

至2010年底,全省律师事务所已单独建立党总支和党支部321个,建立联合党支部148个。

中共党员律师3823人,占律师总数的30.34%;民主党派律师437人,占律师总数的3.47%。

2007年全省有8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被省委组织部命名为“山东省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2008年有2家律师事务所被省委授予“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8年,中组部、司法部联合在威海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介绍推广我省经验。

全省有314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名、省人大代表3名、省政协委员9名,律师队伍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5、工作改革不断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更趋完善。

严格规范省、市、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优化行政管理工作,初步构建起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的新型行政管理体系。

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的理事会,建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在推进“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迈出关键步伐。

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监事会,完善了省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

同时,第七届理事会实行专职会长制,进一步加强了对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14个市律师协会完成了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理事的换届工作,我省成为全国市一级完成“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最多的省份之一,“两结合”律师管理的效能更为显现。

(二)山东律师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律师机构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

我省律师机构队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律师事务所“弱”“小”者居多,综合实力强的规模所、提供特色服务的专业所
较少,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不够科学,管理不到位、不规范,以办案提成为主的分配机制导致初任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缺乏生活保障和职业归属感。

一些律师的知识层次、专业化水平、服务能力不高。

这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律师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新兴及高端业务拓展不够。

主要表现在业务结构不合理,低端业务比例过高、中高端业务比例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传统的诉讼业务和粗放式的法律顾问业务仍然是主流,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拓展不足。

我省律师业务总量居全国首位,但律师人均业务收费仅列全国第12位,说明律师办理高附加值的大型法律事务、高端业务比例偏低。

3、律师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山东省律师业发展呈现东强西弱的局面,济南、青岛两地的律师机构和律师数量分别占全省的37.2%和40.4%,而莱芜、枣庄、菏泽、聊城等地的律师机构和律师数量之和仅分别占全省的7%和8%,区域发展明显不平衡。

这虽首先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对欠发达地区律师业支持、扶持不够的问题。

4、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

社会缺乏对律师职能作用的全面深入了解,认为律师只是专门“打官司”的,只有当其遇到法律纠纷时才寻求律师的帮助。

在执业过程中,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时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律师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5、“两结合”管理有待深入。

省律师协会自身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管理与服务职能需要进一步发挥。

仍有个别市律师协会未进行全部由律师担任理事的换届,即使已完成换届的,在组织体系、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体制机制,协会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落实中办发〔2010〕30号、鲁办发〔2011〕14号文件,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目标任务,走“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全面提升我省律师行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社会公信力,不断开创全省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1、律师机构布局更趋合理,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在适度发展律师机构的同时,引导律师机构合理布局,向不发达地区、县域、农村、社区倾斜。

律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自律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公职、公司律师机构数量稳步增加。

逐步形成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公职、公司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辅助的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新型律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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