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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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超市作为一种先进的、优化的规模经济的商业形态,正在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作为一种新型商业形式,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征收模式,今年莲湖区国税局针对大型连锁超市行业抽专人对辖区内几个超市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超市的财务管理、各种专业发票管理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依法纳税的思想意识还有待于提高。
概括起来认为目前大型连锁超市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收入种类繁多,避重就轻混淆税种缴纳
大型连锁超市自营收入主要来源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
业务收入。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营业税税负比增值税税负较轻,因此各类超市极容易将各类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甚至将属于平销返利收入以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的名义交纳营业税。
(二)会计电算化的实行和核算资料的高度集中管理,给增值税管理加大了难度。
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系统控制。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增值税理和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
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
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
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
在实际中,个别超市可能会采取超市备份真实数据,而删除提供给税务机关的部分软件资料。
(三)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品种繁多,无法进行盘存。
超市商品繁多,销售行为频繁发生,无法确定一个时点数据,税务机关对其库存商品进行盘存基本无法实现。
而且大多购进货物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
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核算收入和管理库存商品。
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
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删除部分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准确核查。
(四)超市内“店中店”难区分。
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无法区分哪些是租赁经营的,哪些是超市经营的。
而且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的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有效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难以控管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大型连锁超市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凭超市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而这发票由收购的超市自行领购、自行开具、自行抵扣,开给谁、开多少由超市
决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并且一般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从而造成一些超市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虚增收购数量,虚提收购价格,人为地调控税负。
(六)生鲜商品损耗核算不规范
目前连锁超市在结转生鲜商品销售成本时,一般都采用倒挤成本法,即生鲜商品销售成本=期初生鲜商品库存+本期生鲜商品购进—期末生鲜商品盘点数。
这种成本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将生鲜商品非正常损耗消化在了生鲜商品销售成本里,没有对生鲜商品的非正常损耗进行单独核算,对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就没有做转出处理。
而且人为调节生鲜商品的销售成本,影响盘点表的真实性。
根据目前大型连锁超市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项解决措施:
(一)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其他业务收入的管理和分析。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收入的检查和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对大型连锁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签定的收取各项费用收入合同内容进行分析,也可结合实地调查对此项费用收取后大型连锁超市为供货商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甄别。
准确判断大型连锁超市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存在必然联系。
有效防范大型连锁超市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混淆税种缴税。
(二)税务机关要重视建立大型连锁超市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进一步规范并细化财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
明确企业报送财务软件的资料必须包括财务软件的名称、功能、整个系统的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必须每年将各门店的财务帐册打印成纸式的帐簿并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加强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和认识,熟悉并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
(三)对大型连锁超市的库存商品,不能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实
地盘存,实际上单单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对大型连锁超市进行盘库也是不现实的。
税务机关可采取参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内部定期盘库等方法。
一方面学习和掌握大型连锁超市的盘库方法和技巧;一方面对企业每次盘库的数据都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和分析。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将自己所购商品对应的条码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对电脑记录的帐簿和凭证必须完整的保存,至少一个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一次数据光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坚持对大型连锁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建立大型连锁超市出租柜台或经营场地向税务机关备案制度。
税务机关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重点对大型连锁超市内的品牌专卖或特色商品专营柜台和场地进行实地评估。
发现疑点要及时查阅该品牌或特色商品与大型连锁超市签定的有关合同。
对属于未办税务登记在大型连锁超市“店中店”经营的,不仅要对“店中店”进行补税和罚款,对故意隐瞒“店中店”经营的大型连锁超市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重点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要求大型连锁超市收购农产品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时必须索取农业生产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证明,乡镇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证明上必须载明相应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号码和收购数量、金额等内容。
并且作到一张农产品收购凭证对应一套原始证明。
在支付收购费用时,应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尽量使用银行转帐方式。
(六)为便于核算连锁超市的生鲜商品损耗,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首先测算出被评估企业销售生鲜商品的平均毛利率,然后依照以下公式测算被评估企业的生鲜商品损耗值:生鲜商品损耗值=(期初生鲜商品库存+本期生鲜商品购进—本期生鲜商品销售收入*(1—生鲜商品平均毛利率)—期末生鲜商品盘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