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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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公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定义
1. 城市生活垃圾:指市区范围内由居民生活和社会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溶解性废液。

2. 生活垃圾分类: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章:生活垃圾分类
1. 城市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 可回收物应当包括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等,居民应当将可回收物投放到指定的回收容器或者收集点。

3. 有害垃圾应当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居民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回收点。

4. 厨余垃圾应当指餐厨废弃物,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厨余垃圾容器或者收集点。

5. 其他垃圾应当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垃圾,居民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第四章:垃圾收集和运输
1. 城市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居民生活区域相匹配,收集点应当设在方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地点。

2. 垃圾收集车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营,并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垃圾收集。

3. 垃圾收集车辆应当采取封闭式运输方式,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五章:垃圾处理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并运行,包括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垃圾堆肥等处理方式。

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障处理过程的环境安全。

2.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垃圾处理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公开垃圾处理数据。

第六章:宣传和培训
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2. 组织培训,提供垃圾分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垃圾分类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七章:监督和执法
1. 涉及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章:责任和奖惩
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责任。

2. 对于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市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3.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市政府所有。

总的来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城市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高效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环境质量和公民的生活质量。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都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
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具体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规定居民应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投放。

2. 垃圾收集:规定垃圾收集的时间、频率和方式,以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容器清洁,并避免垃圾滞留和污染。

3. 垃圾运输和处理:规定垃圾收集后的运输和处理方式,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4. 垃圾处理费用:规定居民需要向相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用,以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5. 惩罚措施: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供水电或相关服务。

6. 宣传和教育:开展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居民应遵守这些规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活动,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创建美好的生活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业务实行收费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业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

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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