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徽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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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费报销实施方法

安徽工程大学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费报销实施方法

安徽工程大学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费报销实施方法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大体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躯体健康,依照《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20〕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1〕3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性质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依照属地治理的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芜湖市城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体系。

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一般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即: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别离由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一般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依照芜湖市城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其他如休学、实习、寒暑假期间、毕业离校后的保险规定一概遵循《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20〕6号)执行。

对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工作由芜湖市医保中心和校医院负责治理,包括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和一般门诊医疗费用。

三、学校成立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保险治理领导组要紧职责:负责本校大学生一般门诊就医治理工作四、大学生一般门诊费用的利用及治理㈠依照文件精神,大学生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由芜湖市医保中心按每生每一年30元的标准拨付给学校进行治理。

此项经费要紧用于解决学生及时就医、方便就医,保障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㈡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的相关规定⒈一般门诊医疗就医规定⑴一般门诊医疗范围:一般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之外,及无第三者责任人的意外损害等门诊医疗。

经医院诊断需住院而本人不住院医治或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治不属于一般门诊医疗费范围。

⑵我校参加保险的学生一般门诊医疗的首诊医疗机构在校医院。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关于《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构建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按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提供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的基础条件,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商业信誉情况;(二)偿付能力水平;(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徽省广大城乡居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对象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对象包括安徽省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其中,城镇居民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和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包括农村户籍居民和外出务工人员。

二、保险待遇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待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门诊医疗费用。

2. 住院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住院医疗费用。

3. 药品费用,包括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费用。

4. 医疗服务费用,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保险待遇范围。

三、保险责任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国家规定,设定大病保险责任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2. 报销比例,规定不同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保障参保人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3. 报销范围,明确不同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保障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报销服务。

四、保险费用支付。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和政府共同支付。

具体来说,城镇居民的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共同支付,农村居民的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管理和监督。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病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六、宣传和推广。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要加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参保人对大病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七、附则。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1999年7月10日)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安徽省医改走在全国前列20XX年初,安徼省被确定为国家首批综合医改试点省,全面启动100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以“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药品带量采购为主要措施,以县域医共体建设”为突破口,破除“以药补医”等。

目前,安徽省医改已走在全国前列。

今年1~7月全省医疗机构中标价与国家药品零售指导价相比,节约费用46.3亿元带量采购节约费用约18.6亿元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节约费用2.9亿元15批次乙类大型设备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30%以上今年上半年患者门急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速分别下降2.1和3.4个百分点,次均药品费用同比分别降低2.1元、229.7元,“医共体”40个县的农民个人就医费用减少2.36亿元。

公立医院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人次同比增速下降,大医院中小手术同比下降3.9%,疑难大手术占比上升至54.7%。

公立医院总收入增长10.7%,同比回落5.1个百分点,医疗收入增长8.5%,进一步回落。

药占比33,5%,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26.1元,均为全国4个综合试点省最低。

医改让安徽人就医更规范有保障安徽医改近2年,给患者带来了哪些就医改变呢?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就医方便、医疗规范、就医保障等方面。

◎报告中提到,我省建立全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覆盖16市113家公立医院,其中,47家医院开展了“专家门诊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间精确到半小时。

平台上线以来,网上预约月均增长超过15%,城市三级医院40%的专家门诊号源,供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约转诊服务,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试点、远程医疗、移动支付,开设“一卡通”,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挂号、就诊、取药、检查检验结果越来越方便。

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参保居民手持身份证即可就诊,皖籍农民工在打工地的省份就医也能实现即时结报。

◎在全国率先提出53种疾病不输液“负面清单”,15种剖宫产手术“正面清单”,各级医院门诊输液率明显下降,全省助产机构剖宫产率从实施前的45%下降至38%。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医保秘〔2019〕78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委:现将《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1—.X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待遇,加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审核和报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对身体造成的非疾病性伤害。

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意外伤害事故—2—.X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受理、调查、审核、赔付和结算工作,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经办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设立意外伤害保险经办窗口。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全年38元/人,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切块给医共体包干资金中划缴。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执行,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按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不实行保底报销;市外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按市外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执行,其中市外省内住院起付线2000元、省外按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均按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不实行保底报销。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皖卫医(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医(201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和科学保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构建以协同服务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

—2015年,分步实施分级诊疗病种,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股骨颈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6种常见病种的级诊疗;组织构建城乡的医联(共)体;引导城市医院资源下沉;建立县域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县域内就诊率力争提高到90%左右。

—2016年,扩大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完善常见病种分级诊疗指南并形成规范;医联(共)体协同服务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资源下沉机制初步建立,医保支付制度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有序开展。

—2017年,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建立20-30种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规范,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逐步完善,以医疗、医保、价格为手段的综合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首诊普遍开展,大医院人满为患现象有效缓解,合理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基本形成分级诊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协同服务与利益共享结合。

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支付方式为杠杆,建立多种形式的医联(共)体。

(二)坚持提升能力与转换模式同步。

突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基层服务模式改革,实现基层首诊和社区健康管理。

(三)坚持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并重。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有关企业: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构建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按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宜政办秘〔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第三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五条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承担普通门诊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要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凡未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及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座资金来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滁州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全日制学校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3、重度残疾每人每年100元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了哪些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了哪些部分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了哪些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

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安徽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安徽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安徽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报销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二、参保对象1. 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 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于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保险费缴纳1.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2.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自愿缴纳。

四、报销范围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物。

2.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

3.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服务设施。

五、报销标准1. 门诊报销:根据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不同,报销比例为50%-70%。

2. 住院报销: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90%。

3. 特殊疾病报销:对于特殊疾病,报销比例根据疾病种类和治疗方式确定。

六、报销流程1. 参保人员就医时需出示医保卡。

2. 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3. 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及相关材料。

4.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

七、不予报销的情形1. 未经批准的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

2. 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

3. 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监督管理1.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2.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医疗保险信息。

3. 对于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徽省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4月19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滁政〔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医改办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

扶贫办负责农村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建立贫困人口信息库。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宣政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28日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

坚持以保基本为主,完善门诊、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

2020年安徽省交强险条例_条例_

2020年安徽省交强险条例_条例_

2020年安徽省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下文是20xx年安徽省最新交强险条例,欢迎大家阅读!20xx年安徽省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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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责任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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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效地做好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增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先在全省各县及县级以上综合、专科医疗机构中实施。

待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后再做进一步推广。

第三条各市、县(区)卫生局应积极组织、推广本办法。

其具体保险的投保、理赔服务以及医疗纠纷的鉴定、处理按照《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X 卫医…2011‟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另一宗旨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激励机制。

对管理规范、工作突出、医疗投诉少,患者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和机构管理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责任认定
第五条本办法的保险责任是
1、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依法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经保险人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3、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4、人民法院终审判赔的;
5、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
6、医患双方协商经“医调委”书面认同的。

第六条该办法的保险追溯期为一年,即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且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但医疗争议过错行为可以在以前的追溯期内,即对保险以前、追溯期内的行为也予以负责。

第三章参保组织和保险费用
第七条按照《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X卫医…2011‟号)要求,凡符合本办法投保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行政管理并兼职诊疗工作或担任行政值班的人员(含为临床服务的其他值班人员)也应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在各市、县(区)卫生局、医调委的组织、领导下,各医疗机构应组织医务人员统一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本办法的保险费由医疗机构保险费和相应的医务人员
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由医疗机构统一按年缴纳。

其中,医疗机构保险费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条保险费收取标准需考虑下列几个因素:
1、医疗机构的等级;
2、医疗机构的病床数;
3、医务人员的岗位;
4、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台次;
计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四章保险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X卫医…2011‟号)7、8、规定,医调委和保险公司要形成统一工作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保险公司应当和医调委同时介入调解工作,第一时间掌握纠纷责任险的信息。

主要组成人员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援助律师、相关保险公司人员组成,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包括保险公司的专职人员)和七---九人兼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参与审理。

第十二条参保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后医患双方当
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经“医调委”调解处理,或诉讼到法院。

医疗争议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在赔偿限额内由相关保险机构支付赔偿。

第十三条发生医疗争议后,参保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医调委”,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医疗文书证据的保存并积极配合
“医调委”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接到医患那一方报案后,“医调委”应迅速介入,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取证,当事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医调委”妥善做好各项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医调委”在认真调查、严格取证后,应主持医患双方的协调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认定医疗争议性质及责任,并告知医患双方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的有效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对过程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医患双方如无异议,“医调委”可在医患双方签字认同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调解,合理确定对当事人的赔偿。

第十七条如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医患双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或民事诉讼的或医患双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
定的,“医调委”应当全程参与并竭力维护医、患、保险人三方利益。

第十九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或法院的最终判决(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内),有关赔偿标准一经核定,“医调委”有权监督保险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十赔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参保医疗机构及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
3.被保险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雇佣关系;
4.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争议技术鉴定书;
5.损失清单;
6.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提供生效的裁决文书;
7.保险人要求的其他索赔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医疗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对首次医疗争议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以再次鉴定结论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医疗责任保险赔偿标准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指实际开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2、表中数额为最高限额,实际赔偿超过限额的以表中最高限额为准,不足限额的以实际赔偿额为准。

附件2.医务人员年度保险费
附件3. 医疗机构年度保险费
专科医院的保费收取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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