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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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23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贾 磊 陈巴尔虎农村信用联社
摘要:目前,随着外部经济形势下行,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快速增加。

从目前情况看存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抵债资产各环节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

关键词: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234-01
一、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外部经济形势下行,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快速增
加。

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抵债资产存在较大瑕疵。

部分法人机构接收抵债资产时尽职调查不够,没有认真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是否设
定了抵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
他税费,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
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接收的个别抵债资产存在产权不明争
议、权证不齐全、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不易于保管及变现等问
题,个别抵债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或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用于
抵偿债务,以及接收的是即将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2.接收的抵债资产价值虚高。

部分机构协议抵债时,委托第三
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远高于实际市场价值;或者采取
“倒算账”方式接收抵债资产,即简单按照剩余的贷款本息、欠缴
的各种税费相加确定抵债资产价值,即使抵债资产不足值也放弃了
继续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3.接收抵债资产不审慎。

部分分支机构过分依赖于接收抵债资
产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没有充分考虑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变
现环节的高额税费问题。

从目前向的抵债资产情况看,仅接收环节
的相关税费就占到了贷款本金的20%-25%,再考虑保管和处置变
现环节的税费,接收抵债资产普遍会面临程度不同的贷款本息损
失。

4.接收抵债资产产权未过户。

部分机构为节省相关税费,对接
收入账的抵债资产未进行产权过户,存在抵债资产可能因查封保
全、重复抵债等导致抵债资产灭失的法律风险。

(二)抵债资产保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管理职责不明晰。

部分法人机构接收抵债资产后
没有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
确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没有建立登记、盘点和定期检查制度,没有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的主责任人,指
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导致抵债资产管理职责不清。


某分行就发生了一起接收的抵债房产被原风险部经理私自出售,收
入归己所有,而联社却没有及时发现的案件。

二是定期盘点、检查
制度执行不到位。

不能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变化情况,及时
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
措施,导致抵债资产实物灭失或价值大幅缩水。

(三)抵债资产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机构协议抵债后确认入账的抵债资产价值高于公开评
估价值。

二是对接收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先行向对
方支付补价,而不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
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三是没有或少计提减值准备。

没有执行每季
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

(四)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没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

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或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专项申报审批手续,个别管理者私自决策,随意处置给内部员工或亲属、朋友,或以不公开方式对外出租,或私自转为自用。

二是抵债资产处置后,法人机构垫付的诉讼费等各种费用、表外利息长期挂账不予处理。

二、关于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的办法及途径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各机构要在已修订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细化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操作流程,切实提升抵债资产管理水平。

(二)审慎接收抵债资产要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考虑以物抵债,且要切实做好实地调查工作。

(三)切实加强已接收抵债资产的管理要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要建立抵债资产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四)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出租管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对单项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租赁,由法人机构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管理委员会或经营班子在综合考虑抵债资产价值和市场询价结果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集体决策抵债资产出租价格。

对采取不公开招租方式租赁抵债资产的,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确定,且租赁价格要在内部进行公示。

(五)切实规范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对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
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六)加快已接收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 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 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1 年内予以处置。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
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置的,风险权重为1250%。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置的抵债资产,将给相关机构带来极大的资本压力。

作者简介:贾 磊(1983-),男,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大学文化,经济师,现就职于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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