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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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13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
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公告管理。
第四条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