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强制执行公正所需要的《补充协议》范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补充协议
借款人、抵押人:李雷,性别:男;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

抵押人:韩梅梅,性别:女;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X。

贷款人、抵押权人: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翠湖;法定代表人:老板,委托代理人:王小明。

鉴于:
1、李雷、韩梅梅与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了《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双方在前述合同中约定,李雷、韩梅梅向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借款: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

抵押人自愿用坐落于昆明市民航路150号2幢2单元1号房屋【产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900330号】的房产为前面的《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提供担保。

2、李雷、韩梅梅与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确认: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在向李雷、韩梅梅指定的银行账号为账户下拨付贷款人民币万元整后,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义务即已履行完毕。

该贷款将构成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对李雷、韩梅梅的单方债权,也即李雷、韩梅梅单方面负有向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而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对李雷、韩梅梅不承担任何相应的对等义务;李雷、韩梅梅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应向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为账户支付相应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李雷、韩梅梅与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经协商,就本协议的
有关内容议定如下,作为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的必要附件,共同遵守:
第一条强制执行条款:
1、李雷、韩梅梅与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双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现自愿向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以下简称为“公证机构”)申请赋予《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李雷、韩梅梅确认:自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起,李雷、韩梅梅即保证按照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否则,如李雷、韩梅梅未按《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持该《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本《补充协议》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李雷、韩梅梅承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李雷、韩梅梅未偿还的所有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其他依法或依约定应由李雷、韩梅梅承担的费用。

第二条申请执行证书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李雷、韩梅梅与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协商议定:在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认为李雷、韩梅梅具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事实,因此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需对己
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和李雷、韩梅梅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李雷、韩梅梅认为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主张不成立,则李雷、韩梅梅应对已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条申请执行证书时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
双方在此约定,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在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应按下述方式配合公证机构对债务的履行进行核实: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在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的监督下,按照李雷、韩梅梅的指定通讯地址:昆明市北辰大道金色家园紫竹院1幢1单元201号,邮编650000,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要求李雷、韩梅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以邮戳为准)内对其履行债务情况进行举证以及对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的主张进行抗辩。

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李雷、韩梅梅的举证及抗辩应以文字形式并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承办公证员,逾期则视为李雷、韩梅梅对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无疑义,李雷、韩梅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的事实及其它违约事实确有发生并且未偿还债务数额等确如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所主张。

在此情况下,李雷、韩梅梅承诺接受公证机构根据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证据确认的未偿还债务数额等违约事实。

同时李雷、韩梅梅保证:如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书面通知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及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

否则,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地址向李雷、
韩梅梅寄送有关文件,视为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使债务得到了核实,公证机构有权依据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举证签发执行证书。

李雷、韩梅梅指定通讯地址以本协议首部记载为准。

第四条附则
1、凡本协议的内容与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有冲突或上述《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未予明确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是《当票》、《云南省典当业房屋抵押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6份,其中一份由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保存。

李雷(签字捺印)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公司章)
韩梅梅(签字捺印)昆明某家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1年5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