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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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处理。
第三条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投诉。
二、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
(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四)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
(五)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六)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
(七)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和地点;
(八)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
(九)招标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三、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资料或者不实信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应当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五、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受理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件,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