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租赁合同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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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租赁合同
篇一:通信管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位于高速公路至,长度为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具体孔位描述出租给乙方用于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以下第种:
1.确定期限
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后可重新签订合同。
2.无确定期限
租赁期为无确定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均可解除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结算缴纳一次,首次缴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年度月日之前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管道建设成本等因素适当调高租金数额。
2.其他约定:。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乙方承租的地下管道仅用于其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闽高控[20XX]5号)的规定;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地下通讯管道转租、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甲方仅出租地下通信管道的使用权,乙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的铺设施工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需收回地下通信管道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天内将所租赁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迁移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地下通信管道期间,在对其地下通信光(电)缆进行铺设、使用和日常维护时,涉及许可事项的应经相关机关批准,并将施工和日常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并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对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将约定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乙方导致其无法铺设光(电)缆线,应承担年租金%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应按逾期天数承担应付款项的%/天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3.乙方铺设、维护使用其承租的地下通信光(电)缆线未将施工、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或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乙方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因违章操作或不服从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1.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进一步明确约定的,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相关的地下通信光(电)缆施工维护方案、与本合同相互补充的会议纪要、上级有关的规定等均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报备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通信管道租赁合同)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管道租赁合同书
管道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整体规划,乙方拟租赁甲方所在地已建成的管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甲方设施有关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小区已建成的管道,简易人井,租给乙方用于光纤到户工程光缆穿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此段管道提供给其他方使用。
二、合同有效期
1、租赁期限:。
2、在合同期内,若乙方因为网络优化需要,需变更或撤消该站点,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金及支付:
1、乙方租赁甲方管道租赁期限内租金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合同签订后一次付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2、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它形式的任何费用。
3、甲方需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发票。
4、如因甲方提供非法、违规、虚假、失效的发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无条件换开合法发票外,发票开具方还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四、前期准备及工程施工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将出租的管道、简易人井交付乙方使用。
2、在施工期间,甲方应提供有效的工作场地,为施工单位提供水、
电及施工车辆出入等各种方便。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施工建设,如因甲方或甲方所在地的有关人员以各种借口阻挠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作,由甲方全权负责进行协调工作(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协调),逾期不能解决,乙方保留向甲方索赔的权利,乙方可向甲方索赔因停工造成的人工费。
五、维修管理:租赁物的质量、维护和保养
1、甲方保证出租的通信管道质量符合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原邮电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系列相关标准和规定。
2、乙方拥有所承租管孔的维护权,但基于管道整体维护的需要,由甲方负责对乙方所租用的管孔资源进行维护、保养。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在乙方光缆发生故障须抢修时,可采取必要抢修措施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管道进行挖掘、维修。
甲乙双方均无需为对方的此等必要维护行为支付任何费用。
但乙方在采取措施前,须通知甲方维护部门,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遇阻碍。
4、甲方保证为乙方维护人员的正常维修和施工提供通行通道和出入方便,乙方人员保证遵守甲方工作秩序。
在发生通信故障时期,甲方应提供24小时的配合。
甲方联系人: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