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锡卫法监[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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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锡卫法监〔2012〕75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无锡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权划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无锡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权划分规定
为全面落实《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行政审批权限清理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最大限度地向市(县)、区下放,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升工作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事权划分规定如下:
一、事权划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市卫生局主管全市的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相对人的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谁许可谁监管原则。
承担行政许可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要同时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一个相对人涉及多项许可的,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适当调整和全面性原则。
市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监督管理能力,对市与市(县)、区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事权划分进行适当调整。
二、事权划分内容
(一)行政许可
1.餐饮服务许可
(1)市卫生局负责除江阴市、宜兴市以外本市辖区内的以下卫生行政许可:
①含宾馆和室内游泳场等公共场所的特大型餐馆;
②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本科院校食堂(含院校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③省级以上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食堂;
④市民中心食堂(含市民中心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⑤市卫生局审批的公共场所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2)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并可保留1~2家含宾馆和室内游泳场等公共场所的特大型餐馆,具体单位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3)江阴市、宜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1)市卫生局负责除江阴市、宜兴市以外本市辖区内的以下卫生行政许可:
①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剧院、候车(机、船)室;
②市卫生局审批的特大型餐馆附属的公共场所;
③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内的公共场所;
④省级以上许可的医疗机构候诊室;
⑤市民中心内的公共场所。
(2)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3)江阴市、宜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3.放射诊疗许可
根据《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许可规定如下:
(1)市卫生局负责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2)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
(3)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1)市卫生局负责除江阴市、宜兴市以外本市辖区内的市级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放射诊疗等提供分质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
(2)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以下(不含市级)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许可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放射诊疗等提供分质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
(3)江阴市、宜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受省卫生厅委托,市卫生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受省卫生厅委托,市卫生局承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1)市、市(县)、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自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的市(县)、区实施监督管理。
(3)跨市(县)区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及市以上督办案件,可由市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
(4)食品小作坊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公共场所、放射诊疗、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1)市、市(县)、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自许可的相对人实施监督管理。
(2)未经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其所在的市(县)、区实施监督管理。
(3)跨市(县)区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及市以上督办案件,可由市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1)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除江阴市、宜兴市以外本市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市卫生局实施许可单位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2)江阴市、宜兴市负责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3)各区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卫生局实施许可单位外的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4)未经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其所在的市(县)、区实施监督管理。
(5)跨市(县)区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及市以上督办案件,可由市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
4.其他
(1)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而又无需实施行政许可的餐饮具集中消毒等单位及产品,原则上由其所在的市(县)、区实施监督管理。
(2)学校卫生中的教学卫生、传染病管理、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由实施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所在的市或市(县)、区负责。
(3)跨市(县)区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及市以上督办案件,可由市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
三、有关事宜
(一)卫生行政许可或监督管理工作管辖权不明的,应报请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协调并最终指定管辖单位。
(二)许可受理、现场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由不同机构实施的,在现场审查时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均应派员参加,许可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至相关市(县)、区。
(三)按照上述规定,市、市(县)、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材料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移交。
(四)因管辖部门发生变动,于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相关许可证件于法律法规规定复核、延续时予以变更。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