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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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方案
一、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
家庭照护床位是指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通过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养老服务机构在老人家庭中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家庭照护床位主要面向具备海淀区户籍且实际在海淀区居住的,因政策原因未纳入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参保范围的以下人群:
1.年满65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失能或失智的老年人;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理老人;
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等级为1-2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等
级为1—3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注:独居、空巢指子女与老年人未在同一楼宇居住;孤寡指无子女、无配偶、无法定监护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入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统计范围)
二、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适老化改造补贴
轻、中度失能老人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参照《海淀区高龄老人居家赡养鼓励支持办法》执行,即根据评估情况,轻度失能不超过800元、中度失能不超过15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重度失能老人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按照每月80元给予辅具租赁补贴。

已享受过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服务补贴
1.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理老年人,按申请床位的老年人所发生的实际服务费用给予服务补贴,最高额度为300元/月(仅限于享受确定的服务,不发放现金)。

2.已享受北京市重度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申请家庭护理床位,并享受最高额度为600元/月的重度失能家庭护理服务(仅限于享受确定的服务,不发放现金)。

3.经评估失能或失智的老年人,服务补贴标准为申请人在控制额度内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其余50%由申请人个人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补贴控制额度为:轻度失能每月最高500元(申请人可每月享受1000元服务);中度失能每月最高900元(申请人可每月享受1800元服务);重度失能每月最高1200元(申请人可每月享受2400
元服务)。

失能或失智老人申请享受服务时未支付个人应缴纳服务费用的,不予支付服务补贴。

4.已享受护理补贴待遇的因公(工)致残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不再享受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

(三)机构运营补贴
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京民福发[2018]411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福发[2018]184号)文件,对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床每月200元(家庭照护床位每月服务时间少于30小时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该项补贴)。

三、家庭照护床位申请流程
1.申请。

采用“就近服务”原则,老年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中选择服务机构。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移交至老年人选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2.评估及规划。

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员对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适老化情况进行评估,由规划师确定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出具养老服务规
划表,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定服务项目,并签订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

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自然日内完成评估及规划,老年人对服务规划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

3.备案。

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人家庭照护床位申请表及评估报告报所属街镇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4.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规划表及服务协议,按月制定具体服务计划,并按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服务过程应在指定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

每个自然月为一个服务区间,第一个服务区间不满一个月的,补贴按工作日计算,每月按22个工作日核定。

5.补贴发放。

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补贴按月发放。

每月5日前,各养老服务机构将上月服务发票、信息系统中导出的服务明细表(机构版)报送所属街镇负责部门,街镇审核后,每月10日前将服务明细表(街镇版)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服务及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街镇,由各街镇负责发放至服务商。

6.评价。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家庭照护床位的评估、规划、服务和适老化改造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对弄虚作假、产品以次充好,满意度调查低于80%的机构,取消服务资格。

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标准、服务机构准入及管理等政策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家庭照护床位工作专项协调小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各街镇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建立工作推进周报机制,各街镇每周报告进展情况,协调小组每两周召开工作推进会。

(二)加大宣传引导。

区民政局牵头拟定政策宣传材料,各街镇主责、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做好政策的宣传及老年人引导工作,做到宣传到户,让老年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放心地接受服务。

(三)做好服务监管。

区民政局和街镇、社区负责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管,街道应建立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区老年互助社、楼门长、党员服务
队的作用,对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服务质量。

各服务机构须使用统一的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服务评估-规划-执行过程及服务人员信息、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应在系统中全程留痕。

(四)做好资金保障。

家庭照护床位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资金负担。

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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