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前中期福建民间造船管理制度——以《福建沿海航务档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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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前中期福建民间造船管理制度——以《福建沿海航务
档案》为例
龙超凡;祁开龙
【摘要】历代封建政府都十分重视对民间造船业的监管,清代前、中期,清政府
出于政治目的的考量。

制定了一套极为繁琐的造船管理制度,对福建民间造船业的每一个环节加以控制,阻碍了民间造船业的发展。

根据形势的变化,清政府又逐步废除了对福建民间造船的限制政策。

在清政府逐步废除或放松对造船管理的情况下,清代福建民间造船业无法达到宋元之繁盛,但仍得到了发展。

%Past feudal dynasties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ivate ship-building.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periods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Qing government had made a complicated set of systems to control every step
of private ship-building in Fujian which prevente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hip-building. Later due to the changes of sit- uations, the Qing government gradually abandoned the strict restrictions on the private
ship-building in Fujian. Although the Qing government had gradually abandoned the restrictions, the private ship-building in Fujian still could be compared with the prosperity in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hip-building in Fujian after the Qing government's loosening restrictions was still quite obvious.
【期刊名称】《龙岩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30)006
【总页数】6页(P107-112)
【关键词】清代前中期;民间造船;管理制度;影响
【作者】龙超凡;祁开龙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报福建记者站,福建福州350003;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74;K249
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重新开海到鸦片战争之前的一百五十多年时间里,除两次短暂的海禁之外,清政府基本是实行开放的政策,福建民间造船业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是,为了防范“洋匪”,维护海疆安定,清政府对民间造船业制定了各项的规章管理制度,民间造船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①。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的各件案例对福建民间造船管理制度略作探讨,分析清代福建民间造船业的发展问题。

一、清代对民间造船的管理制度
清代前期,清政府对民间造船制定了十分严密的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船户的控制。

船户申请造船大致要经过:申请造船、审核和颁发“料照”、查验船只、颁发“牌照”或“船照”四道程序。

(一)申请造船
船户申请造船的第一个步骤是填写造船申请书。

《福建沿海航务档案》(嘉庆朝)中有一则“嘉庆十二年同安县造船案”,详细记载了船户申请造船所填写的基本内容,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清代民间造船管理制度。

现将申请书内容摘录如下:
具禀人××澳小商船户×××,为请给料照造船事
缘×××住居海滨,行船为活。

兹自备资本,欲在厦门古浪屿置造小商船一只,梁
头1丈7尺8寸,往各港贸易。

理合取具铺保、澳邻、船匠甘结,并开明应需料件。

禀恳大老爷恩准给发料照,俾得买料兴造。

竣日,遵照新定章程,请烙给照贸易。

供请沾恩,叩。

(后附料物册一份,甘结两份)②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知,清代船户申请造船需填写如下几项内容:
1.船户的基本情况(如居住地、姓名、职业)。

清政府明确规定,“造船者必令各报实在姓名”[1]935,这是为了防止有势之家造船租给“洋匪”,影响海疆的安全。

除了禁止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外,“寒薄无赖之人”也是没有资格申请造船的,没有一定的“根脚身家”,一旦出现意外,容易沦为海盗。

因此,船户的基本情况起码要具备两点,就是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亲身出洋”。


2.资金来源。

民间船户“自备资本”,有独资和合资。

富有的船户大都独资造船,如嘉庆年间同安县船户和振万曾多次独资造船;一般百姓经济受限,只能合股造船,有所谓“十三股艚”即因为合伙造船而得名。


3.造船地点。

如船户在所属县份造船,只需向所属县衙递交造船申请书即可。

如果是在隔府别县造船,就“必于各州县呈明察确,该州县申详督抚各宪,转饬沿海造船之地方州县成造”。

如未经造船县份批准,私自越境造船,就是“越籍”行为,要受到处罚。


4.船只的类型和大小。

民间船只的类型,按用途一般分为商船和渔船。

船只用途不同,大小也有差别。

康熙年间,清政府明确规定,福建商船的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渔船梁头不得超过一丈。

(梁头即船只的宽度,一般民船长度与宽度比为3:1;深度则是宽度的40%[2]151-155)。

官府只要限制民船的梁头,就可控制民船的
大小。

5.造船甘结和造船物料。

造船甘结是铺户、邻里、族人、造船工匠和另外九船船户
提供的担保⑤,如船户出现违规,官府可根据甘结追究保人的责任。

除了提供甘结两份外,船户也需根据所造船只大小,编造造船物料成册。

福建地方政府规定,“请造大小船只,购买物料应有定限”②。

(二)审核和颁发“料照”
福建地方官员在接到船户的造船申请书后,对申请书的内容要逐一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的各项内容没有问题,官府就会发给“料照”。

《福建沿海船务档案》记载:闽省福、兴、泉、漳、福宁各府属濒临海洋,民多操舟为业,所有置造大小船只,向定章程均须赴地方官呈明,由县取讯该船户、澳甲、保邻人等供结,给予“料照”。

将应用某某料物逐一开载,通详奉批后,方准购料置造。

地方官员审核船户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一般有两项:
1.审查船户的基本情况。

船户的基本情况就是看身家是否殷实,家世是否清白,是否是自驾船出洋。

一般官府会对船户及为船户提供担保的船户所在的铺户、澳甲、邻佑及所雇佣的船匠等人进行问讯,并将问讯内容记录在案。

如果船户事后出现违规违法之事情(如船只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船户缴纳船税不足等),官府不仅要追究船户的责任,还要根据经过讯问的甘结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完缴愈少而比追无着,不能不问及保人;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铺民;铺民视为畏途,而接充者无人矣”⑥。

铺户、澳甲等人的甘结实际也是一种保甲制度,是官府控制船户及民间造船的有效管理手段。

2.核对造船的物料。

核对造船物料是审核申请书内容的重要一环。

清代造船物料是由官府垄断的,民间造船所需物料需向官府申请。

官府一般会依据船只的尺寸审批物料,以防止出现船户“影射制造别船”。

嘉庆十二年(1807年)的一则造船案中,详细罗列了制造一艘一丈八尺的商船所需的各种物料及其数量:
“杉一枝、中吉木十五枝、橹枋十五片、什木十三枝、樟枋十二片、樟极八付、含檀一个、尾坐一块、下全一个、舵一门、桅大小二枝、篷大小二领、锭二门、另梁
一个、鹿耳一付、铁钉二百斤、网纱二百斤、桐油二百斤、黄麻二百斤、松木枋十片、棕丝一百二十斤。

”②
船户不仅在在申请造船物料上会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而且船只日常维护所需的物料也被严格控制。

据《福建省例·船政例》记载,船只出外洋航行,只能根据船只大小申请相应比例的物料。

如铁钉一项,大船允许携带60斤、中船40斤、小船20斤。

⑤另外,地方政府还规定,船舶造竣之后,船户还必须将剩余的物料缴回。

可见,官府对造船用料的审查极为严格。

官方虽制定了严格的造船用料审查制度,但是福建地方造船用料违规事件仍很多。

如嘉庆十四年(1809年),厦门同安县金瑞隆造梁头一丈八尺的船只,用铁钉、棕丝、黄麻等项都是250斤;同安县的另一家商号金瑞益造同样梁头的船只,所需铁钉、棕丝、黄麻各项仅仅是150至200斤不等;泉州晋江的金义和造梁头一丈四尺的船只,所需铁钉各项均需350斤。

②金义和所造船只较小,所用物料反而最多,是有“偷漏济匪”嫌疑的。

(三)查验船只
地方官府审核申请书合格后,会发给船户允许造船的“料照”。

船户凭借“料照”到官营造船厂去购买所需造船物料,制造船只。

在造船完工之后,船户需马上向原籍官府汇报,呈请地方官进行现场的验量,勘验大小、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官府验量的标准主要有两项:
第一,勘验船只的形制。

前文我们已经提到船只形制的大小是由梁头决定的,它决定了船只的长度与宽度。

因此,清政府为控制沿海百姓藉船出海为盗、为洋匪,对民船形制大小(主要是梁头长度)有严格的限制。

康熙年间,清政府规定商船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充军”。

⑦直到嘉庆十二年(1807年),仍规定:“新造、折造商船梁头,均以一丈八尺为率,
毋许再行私造宽大”⑤。

较之商船,渔船的形制大小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限定渔船只能用单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

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因福建临海,民以“讨海为生”,放宽了对渔船的限制,“桅之双、单,并从其便”[3],但梁头仍不得超过一丈。

船只的形制不仅关系着海疆的安定,而且是官府征税的参照标准。

官府课税一般也是根据商、渔船一般梁头尺寸大小。

七尺以上的船只由海关征税,七尺至四尺的船只由各县征收,四尺以下免税。

按规定,船只一经完竣就要呈请地方官“验明梁头、船身长阔丈尺”②,并将之登记于“牌照”或“船照”之上,作为以后官府征税的依据。

因此,福建地方官府十分重视对船只梁头大小的丈量。

最初,海关丈量梁头大小,是把船两侧的水沟统一算在内;地方官员在测量梁头大小时,并没有把水沟算入梁头尺寸。

乾隆元年,兴泉永道佥事朱叔权提出了梁头丈量的统一标准,即“无论关县,总以含檀与船傍内面接连之处丈起,不初舟感堂含檀,实长若干,即为梁头实在数目,不得以船傍外之两贝右算作梁头丈量”⑧。

即梁头丈量时水沟不应计算在内。

对超过法定梁头尺寸的,要求船户拆大改小。

如嘉庆十五年(1810年)马巷船户陈进发、陈合时、陈顺发、陈泉发等委托厦门同安全胜、联兴和聚利商行制造的六艘商船,经官府丈量有四艘梁头是超过一丈八尺的,其中陈顺发的商船梁头达二丈八寸,于是这些商船都被迫“将船拆大削小”②。

可见,清政府对船只的控制是极为严格的。

第二,勘验“刊书油饰”。

除了丈量船只梁头、长阔外,对船只的“刊书油饰”也要检查。

所谓“刊书油饰”是指将官府规定的标记、文字、色彩等内容刊刻和油饰于船身,作为船只辨别的标记。

官府之所以要求“刊书油饰”,是因“在洋缉捕舟师,是良是盗,无从辨
识”②。

这样,“刊书油饰”就成为辨别船只是民船亦或“匪船”的重要的标识。

官府对如何“刊书油饰”也做了严格的规定。

对船身的油饰,雍正年间,清廷明确规定:“自船头起至鹿耳梁头止并大桅上截一半,各省分油漆饰……福建船用绿油漆饰红色钩字,浙江船用白油漆饰绿色钩字、广东船用红油漆饰青色钩字、江南船用青油漆饰白色钩字”③。

福建船只被称为“绿头船”或“青头船”就是由此而来。

较之“油饰”,官府对“刊书”的规定更为详细,对“刊书”的字体的字号、刊刻位置都有明确的规定。

起初,“刊书”只是要求,“船头两< >刊刻某省某州县、某字某号字样……其篷上大书州县船户姓名,每字俱径尺。

又省例:篷上书字,四边止许空一尺”③。

后因字体字号过小,官员在稽查时不便于辨认。

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起,清廷明文规定:“嗣后福建省商、渔船帆樯编号字迹,不必拘定颜色。

如帆樯本色青黑者,即书粉字;如帆樯黄白色者,即书黑字。

务依船照原编字号,书福建省某府某号某商、渔船户字样。

于船樯两披大书深刻,每字长阔一尺,帆上每字长阔二尺。

漆以黑白颜色,饰以桐油”⑨。

至于刊刻位置,最初仅是要求书于船篷、船< >等部位。

但是由于这些部位易于遮挡,福建地方官府就进一步规定,所有民船的篷面、篷被、两旁贝青及头尾都必须“刊书”。

这样,整条船的外部都有“刊书”,民船“掩于东者不能掩于西,四顾照明,不难认识”⑤,为官员在海上开展稽查提供了极大便利。

除了查验船只外,官府还要核查造竣甘结。

这种甘结或是由船户所雇佣水手及铺户、邻里、族人所作的“报竣甘结”;也有原先相互认识的十船船户,彼此互相担保,称为“九船连环互结”或“十船连环互保”⑩。

“报竣甘结”与申请书的甘结,二者内容大致相同,但要再次审核“报竣甘结”,实际就是证明在造船过程中并无违例行为。

(四)颁发“牌照”或“船照”
船户在履行上述的所有各项内容之后,官府会根据船户的申请,颁给“船照”或
“牌照”。

按照福建地方政府的规定,民间的商船、渔船凡是梁头七尺以上者,由海关发给“牌照”;七尺以下的,则向县衙领取“船照”③。

至于越境造船者,在船只完竣之后,由造船地派员“给户回籍领照”,即回原籍领取牌照。


“船照”或“牌照”是关系到船户能否在江海行船的重要凭证,清廷对此的控制尤为严格。

清廷明确规定,不仅是出洋船只要有“牌照”,就是沿海及内河采捕小船,也须有官府的“照票”,方能在水上活动。

⑪又,“船照”和“牌照”的使用还
有年限的限制,一般是一年期满之后,要求更换新的。

以渔船为例,“采捕一年期满,赴原籍换照,逾限不换,不准出洋”。

但如果遇到突发情况,如风信不顺之类的,允许往后推迟三个月。

⑫旧照的更换要求是回原籍换领,换照前还要对旧照
和船舶进行比对,查验是否“人船在籍”、“旧照相符”③。

“船照”或“牌照”的取得手续极为繁琐,而“船照”或“牌照”的注销手续也极为麻烦。

船户在行船过程中,难免出现诸如船只损坏、失水、被劫等意外情况,船户为免去船税可申请注销船照。

如福州府长乐县陈义长申请注销其母舅张天的船照,官府除要求陈义长缴纳其舅拖欠的八年船税之外,还派遣差役实地调查,并要求陈义长的澳甲做保,才准许注销船照。

船只出洋后遭遇海难或是船只被劫,注销的手续就更为麻烦,除了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要有担保船行的甘结,方准销照②。

官府注销船照的手续如此麻烦,主要是怕船户假借失事之名,实际将船只贩给洋匪。

洋匪驾船为乱,威胁到海疆的安全。

关于“船照”与“牌照”,福建地方还有一特殊的现象,就是商船作为渔船用。

每年的春、冬两期渔汛,福建的许多商船纷纷出海捕鱼。

福建地方政府规定,船商只要取得澳甲、族人、邻佑的担保及同船的连环保结之后,就可申请将“船照”改为“渔照”。

渔汛过后,商船的渔照收回,重新换回船照。

二、清政府民间造船管理制度的影响及制度的调整
清代中期以前,清政府为加强对沿海居民的控制,制定了一套极为严密而繁琐的民
间造船管理制度,从造船申请到勘验给照,每一环节都处于官府的监管之下。

繁琐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造船业的发展。

首先,垄断造船物料,致使民间造船成本增加。

管理造船厂的官弁借掌握船料配给之权,乘机与不良奸商相勾结把持物料市场,敲诈勒索造船户。

据嘉庆《云霄县志》载:“厂中应用之料甚小而封者甚大,应用之料甚少而封者甚多;得规即放,无即封之。

凡旧料进口一概查封,新料给价十发四五,以致料价日增”⑬。

船户运回
船料,各关口衙役还处处勒索,船户造船成本大大增加,这无形中阻碍了民间造船业的发展。

[4]70-77
其次,清中央政府严格限制船只的形式,扼杀造船技术创新。

康熙开海之初,规定沿海百姓“贸易捕鱼者,许令乘载500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不许“打造
500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

康熙42年,对这一限制开始放宽,但仍规定:“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28名。

”⑭民间造船业稍有技术创新,也会被迅速扼杀。

乾隆十二年(1747年),清政府因“福建省< >仔头船,桅高篷大,利于走风”,不便兵船追捕、查验,会危及到海防安全,强令福建以后“永行禁止”置造< >仔头船⑮;对内洋船只规定,“往贩外洋商船,准用头巾、插花,并添竖桅尖,其内洋商船及渔船,不许用头巾、插花、桅尖”。

清政府为了防范百姓造反,给民间造船的发展设置了诸多障碍。

[5]28
第三,禁止船只出租、卖卖,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造船行为。

清初政府明令禁止有势之家造船出租。

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规定,“……如有富民自造商船租与
他人及寒薄无赖之人者,失察之州,县罚俸一年;明知不禁者,降二级调用”③,清廷对造船出租处罚是极为严厉的,不仅船户要受罚,甚至地方官员也要受到罚俸、降级调用的处罚。

与禁止船只租赁的情况相近,清初,对民间船只的私下买卖也是禁止的,如有发现一律按违禁例处罚,对将船只售于外国者更是会处斩。

“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
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⑯,“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⑰。

如上所述,清政府的诸多限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福建造船业的发展。

嘉庆十五年(1810年),马巷船户陈进发等委托厦门全胜、联兴、聚利等三家商行建造6艘商船,因为商船超出政府规定的尺寸,最后被迫“将船拆改削小”。

这个例子就可以明确地证明清政府对民营造船业发展的制约。

[6]116-117
为防止民间的“济匪”行为,清政府对民间造船业发展设置了诸多框框条条。

但是,福建的“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福宁五府,地处下游,环海滨海”,特殊的地理因素决定百姓需要造船“讨海为生”。

加之,海上贸易能带来无穷的商业利益,商人受利益驱动将之视为无穷之财源,也希望放宽造船限制。

因此,福建沿海居民不断寻求突破官府所设置的各种框框条条的束缚,推进民间造船业的发展。

[4]70-77蓝鼎元曾论到:“商家一船造起,便为致富之业,欲世世传之子孙,即他年厌
倦不自出,尚岁收无穷之租赁。

”⑱可见,限制民间造船的制度是根本行不通的。

清政府适应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也在不断调整造船管理制度,前期许多限制造船的政策被逐渐废除。

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清政府完全放开船只租赁,“造船之家,无力贸易,听其租给与人。

查租船只应禁其为匪,如所租之人,亦系殷实良民,即与船主亲属无异。

……应听船主择有力之人,赴原给照之地方官呈明,取具邻甲保结,准其租赁”⑲。

又,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清政府完全放宽了对民船形制的限制,“嗣后商民置造船只,梁头尺寸,照前听民自便,免立禁限。

”⑳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清政府对民间造船的诸多限制,到嘉庆时大
多被废除,对福建民间造船的发展已无大碍。

据统计,当时福建民间所造船舶种类繁多,有洋船、横洋船、艋艚、白底艍、描揽、钩船、石艚十三股艚等。

福建沿海居民是“大小船只殆难悉数,或自行驾驶贸易,或赁雇他人采捕”。

同安县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有登记在册的大小船舶438艘,到嘉庆二年(1797年)增加了一百多艘。

除了这些登记在册的正规船只
之外,还有许多违禁私造的船只。

[6]114
所以,清政府处于政治考量的原因,对福建民间造船设置许许多多的限制条款,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下,这些条款被一条条突破,福建民间造船业在强有力的经济推动下发展起来了。

三、小结
在以往的研究中,普遍认为清初定的40年海禁以及清政府为“防匪”而制定的各种繁杂的条规,限制了福建造船业的发展。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清初的这些限制显然不能成为福建造船业发展的显著阻力,如“刊书油饰”的规定,是清政府为了便于防范沿海人民的反抗活动,但是考虑到“出洋船只往往乘机劫掠”等情形,这些规定客观上有利于航运的发展,也就有利于造船业的发展。

而对政府规定造船时要有甘结互保的规定,徐建青认为:“这在更大程度上应属于政府管理范畴,并非对造船本身的限制。

”[7]136在清政府逐步废除或放松对造船管理的情况下,清代福建民间造船业的发展虽然无法达到宋元之繁盛,但仍得到了发展。

注释:
①对清代民间造船业的发展问题,赵建群的《清代前中期福建造船业概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和徐建青的《清代前期的民间造船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都有相关阐述。

本文的写作过程,得到了厦门大学林联华的许多帮助,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②《嘉庆朝福建沿海船务档》,1963年抄本。

③周凯,《道光厦门志》卷五:船政略船商,玉屏书院本。

④周凯,《道光厦门志》,卷十五:风俗记,玉屏书院本。

⑤《福建省例·船政例》,渔船饬令照式书写分别刊刻船户姓名字号,台湾文献丛刊第199号。

⑥徐宗干,《治台必告录》,卷四:斯未信斋存稿,台湾文献丛刊第17种。

⑦昆冈等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⑧《福建省例·船政例》,附刊乔前司议详情照前兴泉永道原议丈量船只例案,台
湾文献丛刊第199号。

⑨昆冈等修,《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光绪二十
五年八月石印本。

⑩《福建省例·船政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台湾文献丛刊第199号。

⑪《高宗实录》,卷四六:乾隆二年七月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
⑫《福建省例·船政例》,严禁勒索船只验烙给照陋规,台湾文献丛刊第199号。

⑬云霄县人大常委会编,《开漳祖地·福建云霄·云霄厅志》,点校本,卷五:土田·商鱼课,2005。

⑭陈寿祺,《重纂福建通志》,卷二百七十:杂录洋市,同治七年正谊书院刊本。

⑮昆冈等修,《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户部关税禁令一,光绪二十五
年八月石印本。

⑯《福建省例·船政例》,出海小船查明烙号,台湾文献丛刊第199号。

⑰《圣祖实录》,卷二七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至三月,北京中华书局,1985。

⑱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三:兵政十四·海防上,上海广百宋斋校印。

⑲《高宗实录》,卷八一四: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⑳《仁宗实录》,卷三四七:嘉庆二十二年九月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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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耀华,谢必震.闽台海上交通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7]徐建青.清代前期的民间造船业[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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