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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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民族、宗教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族、宗教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民族、宗教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第五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对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