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瑞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许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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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许瑞明】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深市监福处罚〔2022〕园岭70号
【处罚日期】2022.09.20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福田区
【处罚对象】许瑞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7:40
行政处
罚决定
深市监福处罚〔2022〕园岭70号
书文号
被处罚
许瑞明
对象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处罚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

化妆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结

警告;罚款13950元;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9-20
处罚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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