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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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滁政[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
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6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
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
第九条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