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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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3.30
施行日期2011.03.30
文号朔政办发[2011]15号
主题类别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朔州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炭统一销售工作的宏观管理,切实解决煤炭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深入贯彻落实《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23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对全市公路煤炭销售进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8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103号)精神,通过完善煤炭销售监管体系,进一步从源头上杜绝“两黑”、“三乱”、私挖滥采和超能力生产行为,推进煤炭产运销集约化、规范化、合同化管理,为我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职责分工
全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工作由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领导组统一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公室下设五个组,负责具体工作。

(一)综合协调督查组
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煤炭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朔州煤运公司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情况汇总、政策研究、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联络指导和信息反馈;对各项涉煤税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煤炭销售“三票”同步使用情况;监管合法煤场,取缔非法煤场;对偷煤、换煤等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处罚;对闯关、恶意绕道车辆的稽查处罚;负责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煤炭销售组
成员单位:市煤炭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朔州煤运公司
职责:市煤炭局负责发放煤炭销售票;市国税局负责相关税费的征缴并提供结算票据;市地税局负责相关税费的征缴并提供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市物价局负责调控煤炭销售价格;朔州煤运公司负责销售合同的双向签订、结算,汇总销售信息并上报。

(三)联合驻矿(场)组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煤炭局、朔州煤运公司
职责:市监察局、市煤炭局负责协调驻矿、厂(场)、发煤站等相关事宜,对煤炭销售票的开具进行监管;朔州煤运公司负责按照经销合同网络开票,逐日逐车登记煤炭产销量和流向。

(四)票证查补组
成员单位:市煤炭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朔州煤运公司
职责:市煤炭局负责向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罚没款收据并与煤炭稽查专用票一同发放、回收和监管;市地税局负责可持续发展基金查补;朔州煤运公司负责煤炭销售票、公路煤炭运销统一调运单的查补;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五)物流配送组
成员单位:朔州煤运公司、市交警支队
职责:朔州煤运公司负责对电煤和取暖用煤进行统一配送,确保数量和质量;对民用煤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严防票据套购现象;对中煤平朔煤业公司经公路销售的煤炭进行统一配送。

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处罚措施
(一)对无《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或者票据记载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按照《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晋煤经发〔2008〕579号)规定,能证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
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标准处罚,对不能证明属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标准处罚。

(二)对无《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运输车辆,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规定,参照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标准,由税务部门进行补征处罚。

(三)对不接受验票或故意闯卡的,公安及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对假票、套票、串票行为,交警部门暂扣车辆,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对扰乱煤炭销售市场秩序的行为及其主体,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
对煤炭销售实行统一管理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全市煤炭销售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涉煤企业要积极配合,妥善安排好驻矿、驻厂(场)事宜,并主动签订煤炭销售双向合同,实行统一结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严肃纪律,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新措施,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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