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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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车辆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车辆管理制度,加强保险车辆的管理工作,确
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车辆的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保险车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号牌。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证
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投保人提供的保险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保险车辆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登记的保险车辆信息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

第九条保险车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
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车辆电子档案,对保险车辆的基本信息、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进行记录。

第三章保险车辆的投保与理赔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相关情况,包括车辆型号、使用性质、
行驶区域、驾驶员信息等。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告知,结合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险
金额和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
期限、保险费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履行报案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理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制度,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周期。

第四章保险车辆的保险费收缴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费收缴方式可以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费收缴台账,对保险费的收缴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费收缴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保险费收缴的准
确性。

第五章保险车辆的保险期限与续保
第二十三条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可以申请续保。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保险
合同的约定续保。

第六章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一)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因车辆被盗、被抢、被抢夺、被抢劫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因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操作不当、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因车辆自身故障、磨损、老化等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第七章保险车辆的理赔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合同双方对理赔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理赔争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险车辆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替代以前有关保险车辆管理的规定,如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车辆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
人等相关主体在保险车辆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车辆的管理,确保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保险车辆的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车辆,是指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依法应当投保机动
车辆保险的车辆。

第六条保险车辆分为以下几类:
(一)汽车:包括轿车、货车、客车、特种车等。

(二)摩托车: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

(三)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等。

(四)其他车辆:包括农用运输车、工程车、船舶、飞机等。

第三章保险车辆的投保与续保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车辆类型、
品牌、购置价格、使用性质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车辆情况,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
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条保险车辆续保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和保险车辆的有关
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审核保险车辆的续保资格。

第四章保险车辆的理赔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施救
措施。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查勘现场,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损失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五章保险车辆的出险记录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车辆的出险记录档案,记录保险车辆的出险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车辆的出险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分
析结果,调整保险费率。

第六章保险车辆的停驶、报废与注销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因故停止使用保险车辆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停驶的保险车辆进行审核,确认停驶原因。

第二十条保险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被保险人决定报废的,被保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废的保险车辆进行注销,并退还被保险人相应的保
险费。

第七章保险车辆的查勘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车辆的查勘与鉴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

第八章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与免赔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包括: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的免赔额分为以下几种:
(一)绝对免赔额: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确定。

(二)相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承担。

第九章保险车辆的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

(二)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相关
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车辆管理,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各类保
险业务中的保险车辆。

第三条保险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保险车辆的
安全使用和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车辆的监管,提高
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章保险车辆的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车辆,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保障自身及他人利益,
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保险车辆分为以下几类:
(一)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

(二)特种车辆保险:包括工程车、消防车、救护车、押钞车等特种车辆保险。

(三)摩托车保险:包括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商业保险等。

(四)拖拉机保险:包括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拖拉机商业保险等。

(五)其他保险车辆:包括电车、农用运输车、电动车等。

第三章保险车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保险车辆的登记、审核、理赔等工作。

第八条保险车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保险车辆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保险车辆进行登记,建立保险车辆信息数据库。

(三)审核保险车辆的投保资料,确保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对保险车辆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费率。

(五)处理保险车辆的理赔事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对保险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章保险车辆的投保与登记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保险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购买日期、使用性质等。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车辆信息进行审核,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后,及时办理保险
车辆的登记手续,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购买日期、使用性质等。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保险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四)保险费率:包括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

第五章保险车辆的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的理赔流程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二)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四)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理赔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公正。

第六章保险车辆的监管与处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车辆的监管,发现保险车辆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伪造、变造保险单、保险凭证。

(二)虚报、夸大保险事故损失。

(三)骗取保险赔偿。

(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九条对保险车辆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关于保险车辆管理规定的全文,旨在规范保险车辆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保险车辆的安全使用和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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