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仲裁协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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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知识对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归 属问题进行分析。
32
《仲裁法》A2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 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 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23
旭普林公司案(Zueblin Case)
2000年12月22日 德国旭普林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新厂房(一期)工程承包协议
“Arbitration:15.3 ICC Rules, shanghai shall apply.” 注:“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商会
28
2002年6月22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王 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 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一律 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对仲裁委的裁 决不服,双方均可申请法院对争议进行最后的 判决。”
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原理分 析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29
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简 称中化公司)与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昌盛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该合同第15 条规定:“买卖双方在产生与该合同有关的分 歧、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 商解决。如果协调无效,应提交中国相关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述仲裁协议 的效力如何?
30
案例分析
1998年3月25日,A建设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三十条约定:双 方发生争议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0年2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其 中第六条对工程款项结算问题约定如下:如在一个月 内结算不能顺利完成,对对方有异议部分任何一方都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2
(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
3
(三)仲裁协议的意义
1. 约束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2. 赋予仲裁庭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3. 是仲裁程序得以启动的前提条件; 4. 排斥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4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生效原则 ——独立生效原则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 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 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 条款无效。”(《示范法》)
20
中国仲裁法:
A. 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一方向仲裁机 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时:
a1.如果仲裁机构先于受理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 受理;a2.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尚未作出决定,则由法院 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B. 一方就实体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向法院申 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实体纠纷起诉的,法院受 理后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
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15
3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
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
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12
(二)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包括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 . 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 《纽约公约》、《示范法》
1 主体:无行为能力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形式:书面 3 实质: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施米托夫:“即使是最拙劣的仲裁条款,也应包括两方 面的内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和由谁来充当仲裁员。”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
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
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6
(三)协议效力争议的救济
1. 提出异议的时间 《纽约公约》 :(1) 仲裁程序开始之前;
2 仲裁过程中; 3 执行仲裁裁决阶段 我国《仲裁法》: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17
1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
18
2. 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
(1)管辖权主体:仲裁机构 法院 国内仲裁: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 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 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择一管辖
海事海商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择一管辖;上述地 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24
案情摘要: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就结算工程款问题发生 了争议。2002年10月10日,沃可公司向无锡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沃可公司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 之诉。旭普林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含有仲 裁条款,因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 争端,包括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均应通 过国际商会仲裁仲裁裁决,法院不具有司法 管辖权。开发区法院认定对此案有管辖权。
19
(2)仲裁庭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
国际:大多以法院最终审查为原则 《示范法》第16条:“如果仲裁庭初步裁 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 裁定通知后30天内请求对此依法行使管辖权 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而法院对仲裁 庭的管辖权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容上诉。 仲裁庭在等待法院作出上述决定时,可以继 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8
我国的司法实践 1988年中技公司案:既然该案涉及的合同
通过欺诈方式获得,属于无效合同,进而该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
1990年中外合资争议案 惠州中院:合资合同尚未生效,故仲裁条款无 效,争议应当由法院处理。 广东高院:尽管合同尚未生效,但仲裁条款可 独立于该合资合同。 1998年最高院统一确定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9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时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A19)
10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 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 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25
2003年4月23日,旭普林公司向ICC国际仲裁院 申请仲裁,同时再次向开发区法院提出确认本 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求。ICC仲裁庭根据ICC仲 裁规则确认其对此案有管辖权,并于2004年3月 30日在上海作出裁决,裁定沃可公司向旭普林 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和费 用,并承担该案仲裁费。由于沃可公司未能履 行该裁决,旭普林公司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 问:无锡市法院应否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 定的除外。 ” (《仲裁法司法解释》A8)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 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法司法解释》A9)
11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 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解决争议 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 议的效力。” (《仲裁法解释》A10)
31
后双方因工程延期发生结算纠纷,A建设公司起诉 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B工程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并 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A建设公司与B工程公司均不服,分 别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同时,B工程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书,北京仲裁委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受理了此案,并 向A建设公司发出答辩通知。
第三讲 仲裁协议
本讲重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基本介绍 •协议的生效原则 •协议的生效要件 •协议效力争议的救济
1
一、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性质
“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下的争议 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施米托夫(英) 程序契约说、实体契约说、混合契约说、新型契约说
26
案情:1998年4月29日,银河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施工 合同。该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 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 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 决:第一种解决方式,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 二种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
5
法国高赛特案
1963年,法国公司(Gosset,买方)与意大利公 司(Carapelli,卖方)订立含有仲裁条款的粮食 买卖合同。买方在进口粮食的过程中获得了进口 许可证,但未能取得办理结关手续所必需的特别 授权,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在意大利提起仲 裁,请求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仲裁庭裁定 卖方胜诉。卖方随后向法国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得到法国马赛民事法院的确认。 买方当事人不服,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理由是
21
3. 国际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本国仲裁适用本国法认定,故重点讨论国际仲裁
仲裁庭自裁管辖时,依下列顺序适用法律
1 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2 如无约定,则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3 仲裁地法; 4 其他(如主合同准据法、瑞士的“有利于仲裁有
效”原则等)
22
法院认定时
(1)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如无(1),则裁决地国/仲裁地国法律 如无(2),法院地国家法律
请围绕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有关问题,对本案A公司 申请救济的行为进行分析。
7
总结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即便主合同通过欺诈的 方式订立,或者一开始就因为违反了有关国 家的法律,根据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效 合同,但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独立于该 无效合同而存在,并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 然无效。当事人之间由于该无效合同而引起 的争议,仍应按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 裁方式解决,除非该仲裁条款依照其应适用 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
6
执行该裁决不妥,因为主合同及其所包含的仲 裁条款由于不能履行而无效。 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协议 无论表现为单独的协议,还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除特别情况外,都是完全独立的。
美国涂料公司(Primea Paint Co.)案:略 结论:即使主合同因为通过欺诈的方式订立而 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独立于主合同而 存在,并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
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3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于2003年4月30 日签订了灯具供货合同,合同第10条约定:“在合同时 间内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友好的 前提下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2004年3月8日,B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A 公司则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4年4月22日,北京仲裁委认定双方仲裁协议有效,驳 回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04年5月8日,A公司向法院申 请确认灯具供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种解决方式解决。”2000年初,双方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争议,大地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上述仲裁条款效力如何?武汉仲裁委能 否受理本案?为什么?
27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 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
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
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
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2 . 我国的立法规定
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形式:书面 实质:(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具有可裁性; 3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4
《仲裁法司法解释》对“选定仲裁委”的规定:
1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
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为选定了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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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A2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 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 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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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普林公司案(Zueblin Case)
2000年12月22日 德国旭普林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新厂房(一期)工程承包协议
“Arbitration:15.3 ICC Rules, shanghai shall apply.” 注:“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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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2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王 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 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一律 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对仲裁委的裁 决不服,双方均可申请法院对争议进行最后的 判决。”
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原理分 析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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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简 称中化公司)与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昌盛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该合同第15 条规定:“买卖双方在产生与该合同有关的分 歧、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 商解决。如果协调无效,应提交中国相关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述仲裁协议 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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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98年3月25日,A建设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三十条约定:双 方发生争议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0年2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其 中第六条对工程款项结算问题约定如下:如在一个月 内结算不能顺利完成,对对方有异议部分任何一方都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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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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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协议的意义
1. 约束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2. 赋予仲裁庭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3. 是仲裁程序得以启动的前提条件; 4. 排斥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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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生效原则 ——独立生效原则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 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 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 条款无效。”(《示范法》)
20
中国仲裁法:
A. 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一方向仲裁机 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时:
a1.如果仲裁机构先于受理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 受理;a2.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尚未作出决定,则由法院 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B. 一方就实体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向法院申 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实体纠纷起诉的,法院受 理后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
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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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
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
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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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包括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 . 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 《纽约公约》、《示范法》
1 主体:无行为能力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形式:书面 3 实质: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施米托夫:“即使是最拙劣的仲裁条款,也应包括两方 面的内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和由谁来充当仲裁员。”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
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
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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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效力争议的救济
1. 提出异议的时间 《纽约公约》 :(1) 仲裁程序开始之前;
2 仲裁过程中; 3 执行仲裁裁决阶段 我国《仲裁法》: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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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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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
(1)管辖权主体:仲裁机构 法院 国内仲裁: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 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 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择一管辖
海事海商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择一管辖;上述地 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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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就结算工程款问题发生 了争议。2002年10月10日,沃可公司向无锡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沃可公司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 之诉。旭普林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含有仲 裁条款,因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 争端,包括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均应通 过国际商会仲裁仲裁裁决,法院不具有司法 管辖权。开发区法院认定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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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庭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
国际:大多以法院最终审查为原则 《示范法》第16条:“如果仲裁庭初步裁 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 裁定通知后30天内请求对此依法行使管辖权 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而法院对仲裁 庭的管辖权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容上诉。 仲裁庭在等待法院作出上述决定时,可以继 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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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践 1988年中技公司案:既然该案涉及的合同
通过欺诈方式获得,属于无效合同,进而该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
1990年中外合资争议案 惠州中院:合资合同尚未生效,故仲裁条款无 效,争议应当由法院处理。 广东高院:尽管合同尚未生效,但仲裁条款可 独立于该合资合同。 1998年最高院统一确定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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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时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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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 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 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25
2003年4月23日,旭普林公司向ICC国际仲裁院 申请仲裁,同时再次向开发区法院提出确认本 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求。ICC仲裁庭根据ICC仲 裁规则确认其对此案有管辖权,并于2004年3月 30日在上海作出裁决,裁定沃可公司向旭普林 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和费 用,并承担该案仲裁费。由于沃可公司未能履 行该裁决,旭普林公司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 问:无锡市法院应否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 定的除外。 ” (《仲裁法司法解释》A8)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 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法司法解释》A9)
11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 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解决争议 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 议的效力。” (《仲裁法解释》A10)
31
后双方因工程延期发生结算纠纷,A建设公司起诉 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B工程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并 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A建设公司与B工程公司均不服,分 别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同时,B工程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书,北京仲裁委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受理了此案,并 向A建设公司发出答辩通知。
第三讲 仲裁协议
本讲重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基本介绍 •协议的生效原则 •协议的生效要件 •协议效力争议的救济
1
一、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性质
“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下的争议 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施米托夫(英) 程序契约说、实体契约说、混合契约说、新型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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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4月29日,银河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施工 合同。该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 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 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 决:第一种解决方式,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 二种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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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高赛特案
1963年,法国公司(Gosset,买方)与意大利公 司(Carapelli,卖方)订立含有仲裁条款的粮食 买卖合同。买方在进口粮食的过程中获得了进口 许可证,但未能取得办理结关手续所必需的特别 授权,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在意大利提起仲 裁,请求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仲裁庭裁定 卖方胜诉。卖方随后向法国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得到法国马赛民事法院的确认。 买方当事人不服,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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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本国仲裁适用本国法认定,故重点讨论国际仲裁
仲裁庭自裁管辖时,依下列顺序适用法律
1 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2 如无约定,则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3 仲裁地法; 4 其他(如主合同准据法、瑞士的“有利于仲裁有
效”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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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时
(1)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如无(1),则裁决地国/仲裁地国法律 如无(2),法院地国家法律
请围绕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有关问题,对本案A公司 申请救济的行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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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即便主合同通过欺诈的 方式订立,或者一开始就因为违反了有关国 家的法律,根据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效 合同,但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独立于该 无效合同而存在,并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 然无效。当事人之间由于该无效合同而引起 的争议,仍应按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 裁方式解决,除非该仲裁条款依照其应适用 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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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该裁决不妥,因为主合同及其所包含的仲 裁条款由于不能履行而无效。 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协议 无论表现为单独的协议,还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除特别情况外,都是完全独立的。
美国涂料公司(Primea Paint Co.)案:略 结论:即使主合同因为通过欺诈的方式订立而 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独立于主合同而 存在,并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
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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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于2003年4月30 日签订了灯具供货合同,合同第10条约定:“在合同时 间内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友好的 前提下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2004年3月8日,B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A 公司则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4年4月22日,北京仲裁委认定双方仲裁协议有效,驳 回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04年5月8日,A公司向法院申 请确认灯具供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种解决方式解决。”2000年初,双方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争议,大地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上述仲裁条款效力如何?武汉仲裁委能 否受理本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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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 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
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
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
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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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国的立法规定
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形式:书面 实质:(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具有可裁性; 3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4
《仲裁法司法解释》对“选定仲裁委”的规定:
1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
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为选定了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