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心城区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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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心城区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管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4.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检察机关
正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心城区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管辖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重庆、四川部分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现就成都市中心城区基层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的管辖调整通知如下: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川天府新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及其生效裁判的执行案件,由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