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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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渡期政策⼀览表
类别过渡期政策法律依据
租⽅收取的价款本⾦,以及对外⽀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民币借款利息)、发⾏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付
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民币借款利息)、发⾏
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
不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动税额。
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与机构
产所在地不在同⼀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
经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财税〔2016〕36号
营机关进⾏纳税申报。
租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般纳税⼈收取试点前开⼯的⾼
赁速公路(指相关施⼯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期在
服2016年4⽉30⽇前的⾼速公路)的车辆通⾏费,可以
务选择适⽤简易计税⽅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
销
售
使
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
⽤
过
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
的
执⾏。
固
定
资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