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入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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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社会福利院(光荣)敬老院
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集中供养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入院前详细住址
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为了进一步搞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切实保障迫切要求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并经医院(卫生院)检查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入院的疾病后,同意丙方入住
2、丙方入住敬老院后,乙方负责丙方的吃、穿、住、医;院内负责小病送药,送饭,遇大病或疾病,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联系医院入院治疗,如丙方遭遇事故死亡而获取的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及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以后视丙方身体状况相应调整护理级别。
3、丙方如有严重违反制度,多次教育不改,甲方有权将其退出敬老院。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乙方去世后,如果丙方按照协议每年给予乙方零用钱,乙方遗产归丙方所有,反之,刚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乙方的遗产继承的权力。
3、院民入住敬老院后,应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听从院负责人的安排,适当从事种菜,养猪,院内卫生和安全等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其它院民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有义务并无条件地给予帮助。
4、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乙方出院:
(1)、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散布谣言,破坏院内团结。(2)、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3)、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4)、不服从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5)、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院供养的。
四、丙方责任
1、乙方入院后,丙方负责收回乙方的责任田、宅基和房产,并归集体所有。为确保乙方的权利,丙方承担乙方在院每年零用钱元,直到去世为止,乙方在院期间所需大病医疗费能向上级申请的就申请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
2、协助做好在院五保户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的生活。
3、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原丙方对乙方的监护权自动失去,但在乙方过世后,丙方应无条件的主动办好乙方的丧葬事宜并承担费用。
五、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即日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院长(签字)
乙方:五保对象(签字)
丙方(盖章)村主任(签字):
年月日
富阳市农村敬老院院户挂钩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丙方:(县民政府局或乡民政所)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地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乙丙四方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入院供养或暂时无入院意愿,经本人申请,可以采取院户挂钩的供养方式。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并由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甲方为乙方提供上门服务,解决乙方在生活上的困难,每月不少于二次。
三、乙方负责落实乙方吃、穿、住、医、学等方面的基本物质保障,承担乙方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并多关心问候乙方的生活起居。
四、如乙方生活不能自理,甲方可委托丙方为乙方的扶养人,代为照看。丙方的服务费每年元由乙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分担。
五、乙方如符合入院条件,可随时提出申请入院供养,或者临时入院供养。入院供养期间乙方所得的各种补助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承担乙方入院供养期间相应的供养费用,或者乙方按院内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交费。
六、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乙方去世后,乙方遗产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离开居住地应事先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在乙方(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乙、丙无涉。
八、本协议经四(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叁)份,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乙方
院长(签字):五保对象(签字)村主任(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
五保户对象入住敬老院协议
甲方:黄德镇敬老
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村委
会
以下简称(乙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原乙方监护人代
表)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搞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切实保障迫切要求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经甲、乙、乙、丙四方共同协商,就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乙方入住敬老院后,甲方负责乙方的吃、穿、住、医;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健身娱乐场所,如果院民外出走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寻找。
二、乙方责任:院民入院后,乙方负责收回院民的责任田、宅基和房产,并归集体所有。并每年负责筹集1000斤小麦,在麦收后阳历6月30日前上缴幸福院,作为乙方的基本生活保障,在乙方过世后,负责埋葬事宜及费用。
三、乙方责任:院民入住敬老院后,应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其它院民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有义务并无条件地给以帮助,听从院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病人的衣食起居和各种护理工作。如有严重违反制度,多次教育不改,甲方有权劝其退出敬老院。被供养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正确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