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龙市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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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龙市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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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龙市集中
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发〔20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和龙市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附:
和龙市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102号)精神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办明电〔2014〕2号)精神,为专门清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集体及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
用社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收范围
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自贷、提供担保以及他人承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协会组织自贷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其他可帮助清收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
(一)鼓励还款与强制清收相结合。

要教育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提高诚信意识、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鼓励债务人员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欠贷行为。

(二)正向激励与行政约束相结合。

农村信用社要制定鼓励清收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清收工作开展;制定清收工作实施方案,采取行政手段切实保证清收效果。

(三)帮助清收与机关队伍建设相结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清收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深入查摆公职人员拖欠不良贷款的深层原因和问题,整顿公职人员队伍。

三、工作安排
力争到2014年底前,清收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等在农村信用社拖欠的不良贷款(含担保贷款)。

本次清收工作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分七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31日)
对拟清理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排查、整理,明确清收目标,并做好后续相关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动员催收阶段(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10日)
一是切实加大对清收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清收氛围;二是由农村信用社牵头,纪检委协助,2014年3月10日前对借款人(单位)、担保人(以下统称债务人)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债务人所在单位发送《协助催收贷款函》。

各单位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债务人迅速偿还不良贷款。

(三)主动还款阶段(2014年3月11日—2014年5月31日)
债务人必须于2014年5月31日前主动到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要求偿还贷款本息、签订还款计划。

债务人主动按期以现金偿还贷款的,可按照清收优惠措施给予利息优惠;主动委托工资发放单位扣划工资偿还贷款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按月划转还贷金额(保留基本生活费);主动以动产或不动产抵偿贷款的,对抵偿
物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偿还贷款本息,多余部分退还债务人,对不足部分制定下一步还款计划的,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以充足抵押、担保形式化解的,同样在政策范围内可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但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

(四)通报曝光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债务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主动到农村信用社办理还款手续或落实偿还计划的,将予以通报。

对未偿还不良贷款或还款比例低的债务人,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尽快偿还不良贷款。

(五)行政清收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30日)
对经通报曝光后仍未主动办理还款手续或不落实偿还计划的债务人,视为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进行清收。

对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报请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停职、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等措施,促使其自觉偿还贷款。

(六)司法清收阶段(2014年8月1日—2014年11月30日)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由农村信用社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予以起诉,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偿还贷款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总结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认真总结清收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四、工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作为政府系统群众路线教育整改的内容进行督办。

(一)全面清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贷款情况。

各有关单位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核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我社贷款情况,查清贷款用途,界定贷款偿还责任。

按照“清收难度、清收额度、贷款缓急”的原则制定清收计划。

对经核实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的欠款,由财政部门采取代偿代扣方式偿还贷款。

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有拖欠不良贷款的,要明确还款期限,确保在清收工作结束前全部还清。

(二)积极稳妥解决村组集体贷款问题。

各有关部门做好核实、清理村组集体贷款,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清收。

对有还款能力的,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进行催收;对没有还款能力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落实好债务;对农户承贷、村组使用的贷款,要按照“谁用钱、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贷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

有机动地收入的,可用收入款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有林地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变卖林木偿还贷款;有其他可变现的固定资产,要积极变现还款。

(三)加大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要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落实清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各项措施。

对暂时无法还清贷款的个人,要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保证按期还款。

(四)让利清收、奖励清收措施。

在规定时限内,清偿拖欠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可给予减免利息的优惠。

1、2000年前(含2000年)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债务人一次性偿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

2、2000年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如下规定减免利息:
(1)债务人一次性偿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罚息和复利。

(2)债务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的,在清收期限内偿还完毕,可减免上浮利息、罚息和复利;如未按协议履行的,取消减免上浮利息、罚息和复利。

(3)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拖欠的贷款在期限内偿还完毕的,可给予减免上浮利息、罚息和复利甚至全部利息。

3、债务人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的,经批准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可减免上浮利息、罚息和复利。

4、对支持帮助清收并取得成绩部门及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以现金清收的不良贷款,按实际清收额的30%给予奖励。

(2)以非货币资产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以物抵债),待非货币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实际入账额20%给予奖励。

(3)对于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保全转化的不良贷款,待贷款收回或抵押物收取后,按实际入账额20%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的开展、协调此项工作,和龙市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金兴洙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关阳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杨虹玉市组织部副部长
李莲淑市宣传部副部长
张日男市法院副院长
金和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洪银市公安局纪委书记
徐立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明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继河市地税局副局长
管仁杰市住建局副局长
孟繁阳纪检委监察一室主任
廉宏日纪检委监察一室副主任
李新科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农村信用社,办公室主任由李新科兼任。

六、相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市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充分认识清收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活动有效开展。

(二)督导考核。

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对清收工作进行督办、考核,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进展情况,同时,通过定期调度、定期通报、问题协调、现场督导等措施,有效推动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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