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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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总页数】3页(P132-1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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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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