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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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66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筱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欣
【当事人】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欣
【当事人-个人】郭欣
【当事人-公司】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郭欣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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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闻天科技与郭欣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闻天科技作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闻天科技提供的郭欣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被告明确。
闻天科技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以被告被羁押,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6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1:53:5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郭欣因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正常向其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
故依法驳回闻天科技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闻天科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判令由郭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闻天科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虽然郭欣在咸阳监狱羁押,但可以通过监
狱转交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且郭欣的家属对本案也知情,郭欣可以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也可以到监狱去开庭审理案件。
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66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沣路电子科技大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欣。
审理经过上诉人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科技)因与被上诉人郭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筱滢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闻天科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判令由郭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闻天科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虽然郭欣在咸阳监狱
羁押,但可以通过监狱转交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且郭欣的家属对本案也知情,郭欣
可以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也可以到监狱去开庭审理案件。
原告诉称闻天科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闻天科技、郭欣签订的
《龙湖天钜-认购协议书》于2020年8月27日解除;2、依法判令郭欣向闻天科技所支
付的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再返还;3、本案诉讼费由郭欣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郭欣因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正常向其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
故依法驳回闻天科技的起诉。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闻天科
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
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闻天科技与郭欣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闻天科
技作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闻天科技提供的郭欣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被告明确。
闻天科技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以被告被羁押,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695号民事裁
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朱筱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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