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产学研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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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产学研合作合同
1. 合同主体
1.1 甲方:作为科研机构,在产学研合作中负责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支持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1.2 乙方:作为企业或其他产业实体,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资金、生产场地、市场推广渠道以及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2. 合同标的
2.1 科研项目
2.11 明确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名称、所属领域(如生物医学、信息技术等)以及项目的总体目标,例如研发一种新型的环保材料,其目标是达到特定的性能指标(如强度、耐腐蚀性等)。
2.12 确定项目的各个阶段及其预期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研究报告、实验室样品、中试产品等,以及每个阶段的时间节点。
2.2 知识产权
2.21 对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例如,双方共同研发的新技术,其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是一方基于自身已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改进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22 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详细规定。
如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如需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必须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且转让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2.3 成果转化
2.31 乙方负责将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包括制定转化计划、时间表以及预期的市场推广规模。
2.32 确定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
3. 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资金、场地等资源支持。
3.12 甲方有义务按照科研项目的要求,组织专业的科研团队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1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乙方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乙方合理的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有权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科研成果情况,有权对项目成果的转化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3.22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资金、场地等资源支持。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资源供应不及时或不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2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市场信息、参与产品或服务的营销策划等。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约责任
4.1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科研任务,导致项目进度延迟或无法达到预期成果,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部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等。
4.12 若甲方违反知识产权相关约定,如私自将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高额违约金。
4.2 乙方违约责任
4.2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提供资金、场地等资源,乙方应按照未提供部分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尽快补足资源。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已经投入的科研成本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4.22 若乙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或未积极进行市场推广,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5. 争议解决方式
5.1 协商解决
5.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双方均认可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交流意见,寻求解决方案。
5.2 仲裁解决
5.21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的选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仲裁机构选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