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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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
侵权责任法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义务、排除权利、纠正行为等。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侵权责任法的概述: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素。

2. 侵权责任的主体: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政府等,以及各个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3. 侵权责任的类型:探讨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如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无过错责任等,分析各类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赔偿标准。

4. 侵权责任的赔偿: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名誉损害赔偿等,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

5. 侵权责任的防范和处理:探讨侵权责任的防范和处理措施,包括事前防范措施、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争议解决机制等。

6.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分析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并对未来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需要对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

同时,还需关注侵权责任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产品责任等,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通过专题研究报告的撰写和讨论,进一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变化和司法影响

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变化和司法影响

义 务 的责任 等都 不 是 由行 为人 承担 责 任 , 是 由 而
其 他人 承担 责任 。 ¨
其 次 , 内容 规 范 上 来 看 ,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从 《 名称 也更 符合其 归 责事 由的实 际情 况 。从 内容上 看 , 权法 围绕 构成 要件 和责 任形 态展 开 , 为仅 侵 行 仅是 部分 侵权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的 一 个 组成 部 分 ; 现在 在侵 权法 中加 害事 由不再 限于 自然 人 的不法 行为, 各种 风 险也是 侵权 法调 整 的对 象 。 再次 , 现代 侵权 法并 不 要 求 以行 为 的违 法 性 或者 责任 人实 施 积极 的行 为 作 为 责 任 构成 要 件 。
制度 等 方 面 内容 的 比较分析 , 讨新 法相 对 于我 国法律 原 有规 定 的相 关变化 和 进 步 。 并从 实际 工作 出 探 发, 深入 思 考新《 权 责任 法》 侵 的立 法 变化 对 司法工 作 的深 远 影 响 , 出司法 工作 在 法律 适 用上 积 极 应 提
对新 法规 定的各 项措施 和 对 策。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17期 ) 2
贵州 民族 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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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权 责任 法》 侵 的立 法 变 化 和 司法 影 响
口 潘少 晖 黄 美华 ,
( 圳 市宝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 深圳 深 广 5 80 ) 111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部涉及民事责任领域的法律,它主要规定的是在侵权行为产生的情境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损害、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等。

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种重要权益。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2、侵权的种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名誉侵害、财产侵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行为不仅有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更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甚至会影响到其社会声誉和个人形象。

3、侵权的责任与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

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责任。

只有在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4、侵权的证明和损失计算《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出具证明材料,体现出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需要尽量还原损失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已发生损失的补偿、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测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际保障与维护。

5、侵权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切断了电线,导致他人手机损坏,经过法律认定,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我国理论上,还存在着行政拘留等行政制裁可以取代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范了在民事关系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探讨其法律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是对原始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

其中,法律将侵权行为分为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两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标准。

1. 过失侵权责任过失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依据中国法律,过失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要求行为人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合理预见、适当注意和谨慎行为的要求,以确定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存在过失。

2. 故意侵权责任故意侵权是指行为人有意地进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高额的赔偿费用,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害。

除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之外,该法律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如商品质量不达标、服务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要求赔偿或者维权。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责任主体。

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或灭失的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中,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来实现,赔偿费用包括财产损失本身以及相关损失的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梁慧星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梁慧星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一、立法创新: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

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

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2章)到违约责任(第7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9章至第23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不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整个逻辑结构体系,就不可能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

如果置本法的逻辑结构体系于不顾,抓着单个条文进行解释,就不可能正确理解、解释、适用该条文。

我们过去的侵权法教科书,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大陆法系民法立法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就一个“二分结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非常简单,非常直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抛弃了教科书式、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新创了一个远比传统结构体系复杂得多的多层逻辑结构体系。

当我们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就不要动再使用“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这一对概念。

下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一)第一个层次:“一般条款+特别规则”第一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亦即本法最基本的逻辑结构,是“一般条款+特别规则”。

其标志性的条文,是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称之为“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既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原则,而是对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高度概括规定。

本法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相对于第二条一般条款而言,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属于“特别规则”。

(二)第二个层次:“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本法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亦即本法所谓“特别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制探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制探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制探讨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其中,侵权责任法制是民法典的一个关键领域,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了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侵权责任中,最核心的是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过错行为。

**二、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过错是指行为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损害是指他人权益的实际受损,而因果关系则要求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三、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被分为了主观侵权责任和客观侵权责任。

主观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具备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客观侵权责任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监护责任等。

这种区分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制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民法典中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额赔偿原则、自愿赔偿原则、恢复原状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获得足够的赔偿,同时也鼓励侵权人积极承担侵权责任,促进社会和谐。

**五、侵权责任法制的社会影响**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制在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其次,它加强了侵权行为的预防和制约,促进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法制为个体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维护机制,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六、侵权责任法制的完善和展望**尽管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本文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适用范围、法理依据和具体实践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与目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与财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精神权利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其实质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民法通则是一般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和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对侵权行为特定规定的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益,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会对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法律制裁,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实践案例1.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如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将予以追究。

依法,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商品质量纠纷案例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商品质量问题的严格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网络侵权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盗用、抄袭、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的启示与展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把握好平衡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保障合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法律程序故意诉讼。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侵权责任法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确指出,《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学者的主要工作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毫无疑问,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含义既是执法者的任务,也是学者的任务。

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终结,学术界还应继续关注侵权责任立法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二是对《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入典”)的研究。

一、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综观整部《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1.民族性。

《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渗透了诸多民族因素。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大胆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与现实所形成和积淀的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法律资源,打破了迷信外国法的法学研究思潮,在法律术语、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方面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特色。

这是中国民事立法自物权法制定时开启的一种科学态度。

具而言之有四:(1)在法律术语上,《侵权责任法》有许多用语与学术界长期接受的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用语不同,如法律名称的选择,[2]当事人称谓的改变使得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3]出现。

(2)在体系结构上,《侵权责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传统的吸纳很好地分离了违约责任的内容而保存了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体系框架;并遵循“从行为到事件”、“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

(3)在制度设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按照中华民族的现实情况设计制度并充分考虑了民族传统。

刑法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法问题研究

刑法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法问题研究

刑法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法问题研究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扮演着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从刑法学的视角来研究侵权责任法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践意义。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是由刑法学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深入研究具体问题非常重要。

1.主观方面的原则侵权主体的主观方面反映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过错的构成要件,并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的侵权责任。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怀着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不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准确把握主观方面的原则是刑法学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基础。

2.客观方面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违法性和损害性。

违法性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并与他人权益产生冲突。

而损害性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客观方面的原则是制定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石,同时也是评价侵权行为合法性和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作为一种民事法律,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然而,根据刑法学的视角,我们可以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一些探讨。

1.个人侵权行为个人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适用对象。

比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权侵犯等都属于个人侵权行为。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责任的形态。

2.企业侵权行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商业诋毁、商业秘密等方面。

研究企业侵权行为的特点和侵权责任的规制,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三、侵权责任法问题研究案例1.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医疗事故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刑法学视角下,医疗事故涉及到医务人员的过失犯罪和医疗机构的过失犯罪。

对于医务人员,我们需要解决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责任的形态。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2010年07月29日星期四下午 4:21《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说明:本文系根据杨立新教授的相关著作整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特别体现了“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立法指导思想,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伏势,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广泛吸纳我国30年来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侵权责任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经验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1、《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

它用了92个条文规定了侵权法的全部内容,其条文数量和容量仅次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法。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法有135个条文,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一般都只有30-40个条文,甚至只有10多个条文,原来的《法国民法典》的侵权法只有5个条文。

相比之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篇幅、容量都很大的成文法侵权法。

2、《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当中,侵权法都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最典型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仅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进行规定,与合同之债、代理权之授与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列,并不占有很大的立法空间。

英美侵权法却不是这样,在英美法系民法当中,侵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处于同等地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因此,侵权法的地位非常重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这一立法特点,单独作为一部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这是采用的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一)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一)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一)引言在初步完成物权法草案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将再次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也将再次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作为民法典之一部分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但是从整体上看,“战国时代”尚未结束,学者各说各话的情况基本依旧。

就本文将要讨论的侵权责任法立法之法典化程度问题而言,立法部门和学术界也远未达成共识。

有的学者主张在未来的法典中十分详细地规定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在提出的类型化方案中,列举的侵权行为高达270多种;也有一些学者更重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1]的规范性功能,主张无需过多列举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另外还有人主张,既要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规范性功能,又要对在适用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免责(抗辩)事由等方面有较强特殊性的侵权行为以及特殊侵权责任关系和可救济的损害等进行列举。

本文所称的“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问题,是指在一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尤其是在新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草案)中:(1)将哪些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类型化后在民法典中进行列举性规定,将哪些特殊侵权责任关系形态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法典中对可救济的损害如何加以规定;(2)在民法典之外保留哪些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3)对民法典中列举的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细化到何种程度或者说是否给司法者留下以及留下多大的“司法解释”与“自由裁量”空间。

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进行比较考察,盘点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研究立法机关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加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一)英美侵权法英美侵权法(lawoftorts/tortlaw)并不以法典形式存在,其法律渊源主要为单行的制定法与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判例法。

侵权责任法总体规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总体规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总体规则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侵权责任法成为了保护民众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侵权责任法的总体规则是指依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形式、承担主体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总体规则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深入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首先,侵权责任的形式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其中,行政责任是依法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予以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稳定。

民事责任是一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弥补损害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和恢复受损利益等。

刑事责任则是依法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主要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

侵权责任的不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侵权行为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以及法律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其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

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责任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自然人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名誉损害等方面。

法人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对侵权行为的指导、监督和追究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等,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主要体现为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监管责任和失职责任等。

最后,侵权责任的核心是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失去利益三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修理费用等。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避免继续损失而进行的相应费用支出,如律师费用、专业评估费用等。

失去利益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无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商业契机、机会利益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从容应对和严厉制裁。

侵权责任法的界定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界定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界定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用来保护个人、公司或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案件的处理常常令人困惑。

本文将探讨侵权责任法的界定问题,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权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指在无权的情况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这其中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损害责任等。

在侵权行为的主体方面,往往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非直接受益者,而是被他人利用或控制。

例如,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透露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界定侵权责任呢?是将责任归咎于经理本人还是将责任归咎于该公司呢?这就需要依法进行界定,考虑到侵权行为是是否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或是否符合一般经理行为的合理性。

因此,侵权行为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本身,还包括了潜在的相关人员。

在侵权行为的客体方面,往往是指受到侵害的权益。

侵权行为可以直接针对个人、公司或机构的财产、名誉、隐私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辨别这些权益的界限并不容易。

例如,一位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批评了一家公司的产品质量。

该公司随后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该网民,要求其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界定侵权责任呢?这就需要参考法律法规对名誉权的明确定义,并考虑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等因素。

在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方面,往往是指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肢体伤害、侵害财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新兴技术的出现也给侵权行为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诸如网络诽谤、网络盗版等问题,给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新的难题。

这就需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兼顾新技术带来的便利与法律保护的需要。

只有制定和执行更加细致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应对和预防侵权行为。

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方面,往往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立法:良知与理性

侵权责任法立法:良知与理性

侵权责任法立法:良知与理性张新宝教授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集大成之研究成果———《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一书,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是作者十余年来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所思、所想之精华的全集:既有高屋建瓴的立法方法论考量,也有统领全局的法典概观素描,更有细致入微的难点逐一解析。

作为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夕的重要成果,如今审视侵权责任法的文本,确实发现这本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并赢得它应得的荣誉。

基于责任和正义的良知诚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作为一个侵权责任法学者,我反映在本书中的上述思想与任何一个真正有良知的法学家的思想在心灵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通向'罗马'的道路选择(不同)。

"这份立法研究成果,体现了作者的良知,基于责任和正义感而生的良知。

但通读此书之后,我毋宁更坚信,作者的这份良知是建立在深刻的理性,基于常年思考和不断反省而生的理性之上的。

良知与理性贯穿着本书的始终,这正是立法所需要的良知与理性;也正是将来施法所需要的良知与理性。

侵权责任法是处理人们行为自由与人们权利保护这一对矛盾的裁判准则,因此利益衡量就是每一项侵权责任法具体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难题。

加害人与被害人并非天生的敌对关系,加害人并非一定是不道德的,受害人也并非总是弱势的,他们的身份也会发生转换,法律的处理方式自应多样化。

于是,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个案而存在的利益之争才是法学和立法应该正视的核心问题。

现代评价法学所直面的中心任务无不与利益衡量息息相关,没有妥切的利益衡量,自无法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本书导论,本着价值法学的立场,表明了利益衡量应作为侵权责任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准确指出了侵权立法中诸利益衡量所应考虑的方方面面的因素。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何种程度的独立成编;侵权责任法的结构设计:一般条款+全面列举;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二元制或多元制;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资料:立法理由与讨论记录;侵权责任法的语言和文风:古典还是现代、专业还是大众……这些都是立法中所需面临的宏观问题,本书都有一一讨论。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元素】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元素】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元素】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样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律的颁布,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在我国整个法制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中国元素表现在很多的方面。

一、在立法方面《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本身就体现了鲜明的中国元素。

因为我国的整个民法体系以前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大陆法系,而在大陆法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中,侵权责任法都是置于债法之中。

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是要采纳这样一种观点,即《侵权责任法》和《债法》分离,在民法典里面独立成编,这在大陆法系民法典里面是没有先例的,这一做法的本身就是对世界范围内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可以说是我们中国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创新式的立法活动,也可以说是我们中国人对整个世界民事立法的重要贡献。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其从《债法》中独立出来,是对世界法律文化的丰富和创新,是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和中国本土法治经验相结合的重大制度创新。

二、在内容方面(一)全面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使老百姓能够全面的清晰了解自己的哪一些权利可以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同时把生命权、健康权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第二条的结尾“……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个“等”字还涵盖了一些前面列举中没包括到的其他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益本身也在发展,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比方说网络虚拟财产等等都是民事权益新的发展,很难在法律上把它们做典型的列举,所以用了一个“等”字可以适用未来各种民事权益发展的需要。

侵权责任法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讲座稿

侵权责任法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讲座稿

《侵权责任法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讲座稿李燕一、立法背景与意义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是采取一次完成的方式,而是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方式,在物权法制订之后将要制订侵权行为法。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侵权行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的需要。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对财产权进行全面与充分的确认,这就迫切需要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法对财产权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可以说,侵权行为法是保护权利的法,也是保护合法利益的法,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基本内涵应当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而对于私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要靠侵权行为法来完成。

所以,侵权行为法越发达,就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制越完备。

侵权行为法最早主要是保护财产权,或者说主要就是保护物权。

以后,由于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纳入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中。

从上个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张到人格权领域。

过去,由于侵权行为法主要以保护物权为目的,因此侵权行为法的一个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

过去为什么把侵权行为称为损害赔偿之债,很大程度上是从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主要的补救方式上考虑的。

但是随着侵权行为法向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扩张,侵权行为法自身也发生了很多变化。

传统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都是将侵权行为法放到债权中,因此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它是对物权保护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公平的一种方式。

现在,侵权行为法因为扩张到了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所以,补救方式也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

这些形式是无法用债的概念来概括的。

侵权行为法独立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由于现代社会侵权行为法发展得非常迅速,内容越来越丰富,已经和19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完全不可比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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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作者:张新宝页数:500页定价:68元ISBN:978-7-300-11226-8出版时间:2009年9月◎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2002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长期从事民商法学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参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草案的研讨,并在这一领域出版多种著作,发表大量论文。

●代表性著作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中国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原理》、《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卷,翻译)、《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等。

◎内容简介●本书是作者近十年来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系列思考成果,也是作者参与相关立法研讨过程、力图解决其中疑难问题所做贡献的较完整记录。

●作者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出了有益建议,对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以及制度建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同时对侵权责任法领域的重要、疑难、争议的具体问题作了细致的探讨。

●本书对于读者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认识立法进程中的各种观点、理解未来法律条文的含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录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代绪论)(1)第一单元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意见与立法建议第一篇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建议(27)第二篇制定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建议(93)第二单元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体系研究第三篇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术层面问题(127)第四篇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136)第五篇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152)第六篇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研究(159)第七篇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185)第三单元制度构建第八篇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213)第九篇共同侵权责任十论(231)第十篇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258)第十一篇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280)第十二篇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302)第十三篇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322)第十四篇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353)第十五篇侵权死亡赔偿研究(375)第十六篇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401)第十七篇纯粹经济损失及其赔偿规则(420)第十八篇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439)第十九篇“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义务人解析第四单元争议问题第二十篇“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475)第二十一篇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487)后记(498)◎精彩片断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代绪论)引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在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立法部门和学界对部分争议问题逐步形成共识,但是对一些疑难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立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各种利益(自由)诉求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同样如此:立法者通过对发生在侵权(或可能侵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自由)进行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制定出更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以调整侵权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时实现人们的一般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宏观平衡,实现侵权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微观的财产利益之平衡。

其中,如何正确认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自由)冲突及其一般表现形态,以及对特定的利益(自由)进行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解决诸多争议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这既牵涉到立法者对相关利益(自由)的价值判断,也牵涉到立法程序参与者发现、表达、协调和平衡相关利益(自由)诉求的技术水平。

…………(三)侵权责任法上利益衡量的主要路径1.侵权责任法之一般利益衡量与特殊利益衡量就对利益的保护(或者维护)而言,学界通常会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将利益分为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个体利益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益关系。

集体利益或者称为群体利益,是指特定部分人的共同利益,该群体成员之间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对社会公共利益,学界认识并不一致。

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具有不确定性和历史发展性,但其最终能够被还原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如此,也不能说第三人的所有利益均属于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的主张易被滥用,各国一般试图通过立法确认公共利益的外延。

在学术界,就是否存在不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也一向存有意见分歧。

国家一方面代表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代表了当政者的利益,国家应当有独立于公共利益之特殊利益,当然更多情形下,国家利益作为对各种对立的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调和折中的产物,与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发生重合。

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接受私法的调整,其利益相对于个体利益不应具有优越地位,其行为同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将国家利益从私法的概念表述中清除出去,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足以替代也应该替代国家利益所具有的干预调控社会生活的功能,国家利益在私法上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在以上利益关系中,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个体之间的利益(自由)冲突。

其中,一般个体利益关系因奠基于主体抽象平等判断之上,双方利益天平无须加以特别倾斜,所进行的是“一般利益衡量”;特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衡量以承认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中的特殊利益为前提,保护的天平应当有所倾斜但又不应过于失衡,是为“特殊利益衡量”。

两种利益关系的衡量,分别建构在学者所谓强势意义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的平等对待之上,其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

强调对各种利益既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又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后者的目的是通过“身份”分层来保障弱势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追求实质的平等。

2.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之内部利益衡量与外部利益衡量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但侵权责任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主要通过阻吓来实现,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权益保护程度的同时,也为人们行为自由的边界划出了界限。

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涉及两种基本利益:一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另一是他人行为自由的维护。

二者的关系一直处于现实的和潜在的紧张状态:人们的行为自由多了(极端是“为所欲为”),获得赔偿(民事权益得到救济)的机会就少,赔偿的数额也可能变少;反之,赔偿的几率高了、数额多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也就少了(极端是“动辄得咎”)。

从微观的个案层面来看,侵权责任法主要调整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个案中具体受害人与具体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之内部关系,立法中需要对内部关系中利益冲突进行调整以实现平衡。

这种利益平衡包括了具体受害人利益与具体加害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具体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平衡。

侵权责任法所要调整的利益冲突最终需要通过个案的解决来实现,它体现了孤立的个体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侵权责任法在处理微观个案中具体受害人和具体加害人个体利益冲突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不特定的将来受害人与不特定的可能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马克思曾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是一种规范指引,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方式责令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对加害人行为给以否定评价,并告诫人们应当尽到以及如何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将影响或者决定行为人行为时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选择,实际上是对其行为自由划定了界限。

这种对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自由)的影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侵权责任法在填补受害人损害和矫正加害人行为的同时,威慑社会上的不特定第三人,明晰其注意义务和行为自由的边界。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认为,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不仅仅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同时也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理人而出现的,降低经济上的非效率的行为是国家所致力的目标,但因国家资源有限不足以做这件事;通过对受害人的救济,其实是国家创造了一种依私力而推动政策目标实现的制度,也为人们行为自由划定了边界。

这说明,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的平衡不仅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内部实现,也需要在这种法律关系外部实现。

将来的受害人与可能的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外部利益冲突的衡量,这是宏观的层面。

内部利益衡量与外部利益衡量是侵权责任法利益衡量的两个角度,二者不可偏废。

二、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一般利益衡量…………三、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特殊利益衡量…………结论行为自由维护包括宏观意义上人们的一般行为自由之维护和微观意义上的具体侵权责任案件中加害人一方的行为自由之维护,与民事权益保护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受害人群体的民事权益之保护和个案中的受害人一方的民事权益之保护之间的矛盾,是侵权责任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这一基本矛盾以一般的表现形式(即在主体身份不具特殊性的一般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特殊表现形式(在加害人一方具有主体身份特殊性的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映出来。

在其一般表现形式下,对行为自由的维护与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应当是平衡的,最终具体化为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的平等保护,此即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利益衡量;在其特殊表现形式下,对受害人一方往往予以倾斜保护,对加害人一方的行为自由予以特别的限制,但也应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保障这种倾斜保护和特别限制的适度性和均衡性,此即侵权责任法的特殊利益衡量。

“侵权法既是一部有关责任的法律,也是一部有关无责任的法律。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保护人们的民事权益与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是同等重要的。

侵权责任法在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与保护(救济)民事主体的权益方面发挥着同等重要的功能。

尽管侵权责任法维护人们行为自由的功能是以隐性方式发挥的,保护(救济)民事主体权益的功能是以显性方式发挥的,但是二者的价值没有实质的差别。

(权衡侵权责任关系中的各种合理利益(自由),对受害人(或者将来的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和加害人(或者可能加害人)的行为自由予以均衡的保护(维护),在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与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之间建立起具有公正性的平衡机制,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使命,也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参与者必须自觉遵守的准则。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民事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冲突,具体到个案则最终落实为加害人和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冲突,这种财产利益的冲突同样需要具有平衡的解决机制。

在作为主要形态的一般利益衡量中,这种保护应当是平等的,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侵权责任方式,其基本功能在于给予受害人的损害相当的填补,而主要不是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

而在存在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特殊利益衡量之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等技术手段得到运用,以达到倾斜保护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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