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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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台风期间本单位人员、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台风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及在台风期间到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台风期间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台风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八条台风来临前,各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1. 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加固。

2. 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安全,关闭不必要的电源。

3.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 对易受台风影响的设施设备进行加固或转移。

5. 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如食品、饮用水、应急药品等。

第九条台风来临期间,全体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在室外活动,避免受到台风袭击。

2. 遵循上级部门的指令,按时参加应急演练。

3. 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并传达台风预警信息。

4. 如遇紧急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条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并组织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台风过后,各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评估和重建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台风天气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本单位应对台风灾害的能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单位正常运营。

台风期间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

台风期间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

台风期间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台风是一种自然灾害,经常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在台风期间,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台风期间的公共安全问题,并提供一些应急管理的建议。

1. 台风的危害和影响•台风会引起强风和暴雨,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道路被淹、电力中断等问题。

•强风还可能导致树木倒伏、电线断裂等情况,增加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台风还可能引发海啸、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对沿海地区和山区造成严重破坏。

2. 台风期间的公共安全措施2.1. 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气象预警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配备专门的气象观测设备,及时掌握台风的动态变化。

•制定预警指南,教育公众如何正确应对台风的到来。

2.2. 撤离和救援计划•制定可行的撤离和救援计划,确保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合理安排撤离路线,提供足够的撤离场所和救援资源。

•加强对高风险区域的监测和预警,优先救援高危人群。

2.3. 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加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台风能力,确保其能够承受强风和暴雨的考验。

•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配备防风、防水等设施,减少台风对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破坏。

2.4. 公众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台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台风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组织台风演习和培训,培养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料和指导,帮助公众做好台风期间的安全措施。

3. 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台风期间的应急管理至关重要,它能有效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所在:•应急管理可以提前预测台风的发生和路径,提供预警和指导,帮助公众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应急管理可以安排撤离和救援计划,确保人员安全并减少灾害的损失。

•应急管理可以加强对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和维护,提高其抗台风能力。

•应急管理可以提供公众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台风认识和应对能力。

4. 结论台风期间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社区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三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三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台风的防范和灾害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抗灾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军队和广大公民在台风来袭前期及其后的防范和灾害应对工作中。

第三条:台风主要指热带气旋,其标志为风力达到或预计将达到17级或以上,并且预计将对中国沿海地区产生明显危害的气旋。

第四条:抗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台风监测预警、救援转移、物资准备、灾情评估和重建等方面。

第五条:国家根据台风危险程度,相关部门将发布台风警报,协助具体地方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台风监测预警第六条:国家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台风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布台风动态、趋势和危害程度。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乡镇应建立台风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台风监测和预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台风监测预警系统应包括气象观测站、气象雷达、卫星监测系统等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台风警报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各级政府和公民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十条:台风警报应及时发布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

第三章救援转移第十一条:台风来临前,各级政府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转移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第十二条:重点保护对象包括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应提前组织他们的转移和安置。

第十三条:救援力量应根据灾情和受灾程度分配到各个灾区,提供人员救援、物资运输和医疗救治等服务。

第十四条:转移路线和场所应经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置,尽量避开山区、河流及易受水淹区域,确保转移效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救援转移指挥系统,明确指挥管制线和各职责部门的职责,确保指挥系统的协调和效率。

第四章物资准备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台风预警情况和受灾程度,提前准备和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确保及时投放和供应。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应包括食品、饮用水、衣物、床具、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且要保证物资的质量和数量。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台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台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

防台风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防台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政府确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七)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八)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旅游台风应急预案

旅游台风应急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有效应对台风可能带来的影响,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所有旅游景区,针对台风可能造成的灾害,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职责分工。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本预案的贯彻落实,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2)安全检查组:负责对景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游客安全。

(3)交通保障组:负责景区交通疏导和游客疏散。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供应和调配。

(5)宣传报道组:负责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2. 各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执行预案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确保景区安全有序。

三、应急响应等级根据台风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 红色预警:预计台风风力达到12级及以上,景区应立即关闭,所有游客迅速撤离。

2. 橙色预警:预计台风风力达到10-11级,景区应加强安全管理,暂停户外活动,做好游客疏散准备。

3. 黄色预警:预计台风风力达到8-9级,景区应加强安全巡查,提高警惕,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4. 蓝色预警:预计台风风力达到6-7级,景区应加强安全检查,关注游客动态,做好应对准备。

四、应急响应措施1. 预警发布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景区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 安全巡查加强景区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游客疏散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组织游客撤离景区,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4. 交通保障做好景区交通疏导,确保游客安全撤离。

5. 后勤保障储备应急物资,如食品、饮用水、帐篷等,确保应急需要。

6. 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稳定游客情绪。

五、恢复运营1. 景区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决定恢复运营。

2. 恢复运营后,加强对景区的安全巡查,确保游客安全。

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台风天气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台风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沿海地区及台风影响较大的内陆地区,从事台风天气应对、预警、救援、恢复等工作。

第三条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快速反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第四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风天气应急管理体系,设立台风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台风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五条台风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家咨询组,为台风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风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广泛传播。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台风天气风险评估,明确台风天气高风险区域,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八条沿海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台风防御设施,加强海堤、渔港、避风港等设施建设与维护,提高防御台风能力。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风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措施、责任人和应急资源配置等。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风天气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台避险意识。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台风天气预警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台风天气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台风天气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发展态势和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确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第十四条台风过境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准备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灾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灾害应对能力,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以下简称水旱风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生命至上、主动防御、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三防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三防工作。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设办公室,作为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辖区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的三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三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

成员单位的范围由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本条例和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参与和落实三防工作。

第七条【镇街村居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三防指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明确承担三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三防工作职责、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员,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并负责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珠府[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本规定于二00二年五月八日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珠府[2002]43号”文件颁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凤岗位任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到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和泄洪河道清障工作。

(二)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三)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暴雨和台风防护和应对管理制度

暴雨和台风防护和应对管理制度

暴雨和台风防护和应对管理制度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暴雨和台风带来的风险和灾害日益增加。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针对暴雨和台风的防护和应对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防护措施、应对策略和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暴雨和台风防护和应对管理制度。

一、防护措施1. 建设防护设施为了减轻暴雨和台风对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冲击,各国普遍建设了防护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护坡、护堤、护岸、防风墙等,能够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和防止洪水倒灌。

此外,还有专门的风雨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场所,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2. 加强房屋建筑抗灾能力建筑物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其抗灾能力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安全。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房屋具备抗震、抗风、抗水淹等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适应当地气候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的耐候性和稳定性。

二、应对策略1. 加强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暴雨和台风的来临往往伴随着强降雨和强风天气,为了能够及时应对,各国都建立了健全的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

通过气象雷达、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可以提前预测和监测暴雨和台风的路径和强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民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应对准备。

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暴雨和台风带来的灾害事故常常是突发的,为了有效应对,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这些预案包括组织调度救援力量、物资储备和分发、疏散转移等内容,旨在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协同性。

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素质。

三、管理制度1.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了保障暴雨和台风防护和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防护和应对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跨部门协同合作暴雨和台风防护和应对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包括气象、水利、国土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

为了加强协同合作,各国都建立了跨部门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防护和应对工作的高效进行。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珠府〔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2004〕8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和《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我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一)受灾人口占所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企业职能部门在台风来袭时的应急管理本领,确保企业人员和资产的安全,减少祸害损失,订立本《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一节防台风工作制度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并不绝更新台风防范预案,确保其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全都,并向全公司员工宣传并普及。

2.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护设备和防护工具的完好性,确保其可在台风来临时正常使用。

3.负责对公司在台风来临前的预警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汇总,确保及时了解台风的动向,及时发布相应通知。

第二节台风来临前的防备措施1.台风预警发布后,企业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和分析天气预告信息,并订立应对措施。

2.依照预案,将公司内外部所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时通知到全部员工,并确保执行。

3.依据公司员工及其家属的数量和情况,落实防台风所需物资的储备情况,包含食品、饮用水、应急药品等。

4.帮助布置员工的疏散与安全转移,并妥当布置其家庭成员的转移工作。

第三节台风期间的应急管理1.台风来临前,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向员工宣传正确的避乱知识和防护方法,并引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2.台风期间,企业职能部门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和转达与应对台风有关的信息。

3.台风期间,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内各部门的安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4.台风期间,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布置灾后抢修工作,并及时汇报灾情和修复进展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一节防台风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1.依据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台风防范预案的评估。

评估项目包含台风防护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预警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发布情况等。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台风演练,检验台风防范预案的可行性和员工应急反应本领。

3.依据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和评估企业职能部门在台风期间的指挥协调本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节台风来临前的防备措施考核1.每年依据台风的历史记录,评估企业职能部门对台风祸害预警信息的收集和防备措施的订立情况。

珠海市防御强台风应急预案

珠海市防御强台风应急预案

珠海市防御强台风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工作原则 (2)1.4 工作重点 (2)1.5 适用范围 (3)2 组织指挥体系 (4)2.1 指挥机构 (4)2.2 工作职责 (4)2.3 成员单位 (5)3 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 (6)3.1 预报预警 (6)3.2 应急响应 (6)4 风前防御与风中应对 (9)4.1 防御准备 (9)4.2 防强台风前期处置 (10)4.3 风中应对 (13)5 应急保障措施 (15)5.1 群众转移保障 (15)5.2 信息保障 (15)5.3 应急队伍保障 (15)5.4 资金保障 (16)5.5 交通运输保障 (16)5.6 供电保障 (16)5.7 供水保障 (17)5.8 抢险物资保障 (17)5.9 技术支持保障 (17)5.10 卫生防疫保障 (18)5.11 安置物资保障 (18)5.12 治安保障 (18)5.13 紧急避风场所 (18)5.14 社会救助保障 (19)6 风后处置 (20)6.1 抢险救灾 (20)6.2 灾后复产 (22)6.3 灾后救助 (23)6.4 补偿机制 (23)6.5 物资补充 (23)6.6 灾情调查、评估和总结 (23)7 监督管理 (25)7.1 宣传教育 (25)7.2 培训 (25)7.3 演习 (25)7.4 纪律 (26)7.5 责任追究 (26)8 附则 (28)8.1 预案管理 (28)1 总则1.1 编制目的在《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基础上,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强台风带来的灾害,进一步提高防御台风工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强台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6)《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7)《自然灾害救助条例》(8)《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9)《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1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11)《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13)《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4)《珠海市防御台风暴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机制》(15)《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篇1条例共五十一条,总结我市防御“天鸽”“山竹”等台风灾害的经验教训,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01明确防台风工作组织体系和协同机制规定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覆盖市、区、镇(街)、村(居)的防台风责任体系,形成以市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台风灾害治理格局;推动构建防台风信息共享、军地协同和粤港澳大湾区台风灾害联防联动机制;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参与,倡导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防台风知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分散台风灾害风险。

02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接受市防台风机构统一调配;建立健全电力保障、通信保障、用水保障和应急医疗保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地区综合性预案、行业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专项预案的编制要求;规定政府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03推动提升城市整体防灾减灾能力坚持以防为主,规定建立台风灾前风险隐患排查及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推广先进防御技术,提高科技防风水平;提升规划建设方面的防灾减灾标准,要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对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地区,规定供电和供排水设施选址符合防风排涝要求,沿海路段的地下停车场或下沉式建筑、设施的业主,要设置符合防御风暴潮、暴雨需要的挡水设备;加强台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要求重要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气象监测预警设施。

04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与台风有关的气象、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息,并报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统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明确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的播发义务;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海岛、海域的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要求公共场所和乡村显著位置设立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13)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13)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2年12月14日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珠海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

第三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共享发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形象。

二、旅游经营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二)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三)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四)执行旅游合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五)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等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游客;(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三)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四)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旅游者权益保障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享受旅游服务;(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三)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旅游者有权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投诉。

四、旅游市场监管第十一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旅游市场监管:(一)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服务信息进行检查;(三)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二)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等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四)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五)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珠海台风停工标准

珠海台风停工标准

珠海台风停工标准
珠海台风停工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珠海台风停工标准:
1. 台风蓝色预警期间:各类建筑工地、工厂、学校、幼儿园、公共场所等暂停室外作业和活动,确保人员安全。

2. 台风黄色预警期间:各类建筑工地、工厂、学校、幼儿园、公共场所等停止一切室外作业和活动,非必要人员留在室内,确保人员安全。

3. 台风橙色预警期间:除特殊行业和必须继续作业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停工,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

4. 台风红色预警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停工、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

以上台风停工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执行标准以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和指示为准。

在台风期间,个人和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并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珠府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日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防御指引: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平安。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含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1.市民尽量防止驾车外出,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平安。

第十八条高温预警信号:高温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含义: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到达35℃或已到达35℃以上。

防御指引:注意防暑降温,防止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含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1.尽量避开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含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1.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灰霾天气预警信号: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含义:灰霾天气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防止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条洪水位标示为〔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为水波线。

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二十一条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台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在台风天气期间,我单位人员、财产和设施的安全,提高应对台风的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以及所有在台风天气期间进入我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台风天气期间,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台风带来的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台风天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台风天气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台风天气安全应急预案;2.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 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应急响应;4. 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台风天气安全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台风天气安全教育和培训;2.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安全措施,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3. 工程部:负责检查和维护单位设施,确保其在台风天气中的安全;4. 保卫部:负责维护单位内部秩序,确保人员安全;5.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部门做好台风天气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预防措施第七条预警发布:1.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 通过内部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全体员工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第八条人员疏散:1. 在台风来临前,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疏散;2. 疏散时应按照预定路线,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设施检查:1. 检查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确保其结构安全;2. 检查排水系统,确保其畅通无阻;3. 对易受台风影响的设施设备,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条物资储备:1. 准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物、饮用水、应急照明设备等;2. 确保应急物资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紧急状态下的响应:1. 当台风预警达到红色或橙色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2. 紧急状态下,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确保人员、财产和设施的安全。

珠海旅游避雷措施

珠海旅游避雷措施

珠海旅游避雷措施1. 前言珠海作为广东省一个重要的旅游城市,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以确保旅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珠海旅游中需要注意的避雷措施,以帮助游客度过愉快而安全的旅程。

2. 交通安全2.1 公共交通工具选择在珠海旅游期间,我们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交通工具,包括巴士、出租车、地铁等。

为了确保交通的安全性,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选择正规的巴士或出租车服务,并注意检查车辆的执照和运营许可证;•在乘坐巴士或出租车时系好安全带,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有更好的保护;•遵守交通规则和法规,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注意保护个人财物,尽量避免在交通工具上留有重要贵重物品。

2.2 自驾游安全如果选择在珠海自驾游,需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提前了解珠海的交通法规,并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在行驶过程中,尽量避免疲劳驾驶,确保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注意安全驾驶,遵守限速,保持车距,适时使用转向灯和刹车;•注意交通信号,按照信号指示行驶,避免违规行为。

3. 气候和天气3.1 防晒和防暑珠海的夏季气温较高,阳光强烈,所以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晒和防暑措施:•出行前提前准备太阳帽、太阳镜、防晒霜等防晒用品;•注意穿着轻薄透气的衣物,避免曝晒过久;•外出时及时补充水分,以防中暑。

3.2 注意天气预报在珠海旅游期间,我们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特别是台风和暴雨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在旅行前查看天气预报,避免在恶劣天气下出行;•备好雨具,以应对可能的雨天;•遇到恶劣天气时,尽量待在安全的室内,避免外出。

4. 食品安全4.1 餐馆选择在珠海旅游期间,品尝当地美食是一大享受。

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选择有信誉的餐馆和餐饮场所;•注意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状况;•避免食用生或未煮熟的海鲜。

4.2 饮用水安全在珠海旅游期间,我们应特别注意饮用水的安全性:•尽量饮用瓶装水,避免饮用未经过滤的自来水;•如无法购买瓶装水,可以使用滤水器过滤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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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内台风暴雨期间的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活动是指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游览、观光和娱乐;公众活动是指经各级文体旅游、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展览会、展销会、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和开业庆典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和公众活动场所是指有管理部门运营管理的景区景点、市政公园和沙滩、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体育场馆等。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公共场所管理者是指在台风暴雨期间直接负有安全防护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立法原则和工作机制]台风暴雨期间的旅游和公众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主动防御、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前款所称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体旅游、市政、城管、渔业、农业、水务、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海事、气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报送与共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预警信号、防御信息的发布及共享渠道,实现早发现、早共享、早处置。

气象部门按照《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号。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搜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御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三防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预警信号、防御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三防公众信息服务网、各职能部门网站及时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介发布。

第六条:[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应当按照《珠海市防御台风暴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建立预警信号和防御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传递。

第七条:[台风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台风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风预警达到蓝色及以上时,水上活动场所关闭,水上活动停止,直至解除预警;
(二)台风预警达到黄色及以上时,高空活动场所、设施关闭,高空活动停止,直至解除预警;
(三)台风预警达到红色或者因防风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公共场所关闭,旅游和公众活动停止,直至解除预警。

第八条:[暴雨期间安全管理]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在暴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预警达到橙色预警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主动防御措施,避免靠近海边、接近容易泛滥的河道、穿过水淹地区等危险活动,如遇危险应当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区避雨;
(二)暴雨预警达到红色预警时,应当保证相关人员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直至解除预警。

第九条:[经营管理者的义务]预警信号和防御信息发布后,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告知旅游者及社会公众,停止相关活动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作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海岛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气象和水路客运企业的沟通与联系,主动获取气象、公共交通停航停运等信息;在预警信号发布后,履行提前撤离岛上游客或停止组织游客上岛等安全保障义务,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众的义务]预警信号和防御信息发布后,社会公众应当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关注风险提示,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的安全管理以及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公共场所管理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部门义务]各级三防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期间的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涉及海岛旅游的属地区(含功能区)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和组织相关部门、旅游经营者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安抚滞留辖区内海岛的游客,及时开放庇护场所。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路客运企业按照《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机制》开展停航停运和信息发布工作。

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台风暴雨期间的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和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管理措施的宣传和教育机制,采取制作宣传册、挂图、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向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本规定。

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公益宣传制度,向社会公众宣传本规定。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大专院校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培训、演练和应急预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各部门的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的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前款所列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和管理]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旅游经营者、公众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履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责任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珠海市防汛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关闭相关场所、设施或者停止相关活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不及时制定、启动应急预案及开展有效防御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预警信号、防御信息的报送和传递职责,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故意编造虚假预警信息或断章取义发布预警信号、防御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六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台风暴雨期间旅游和公众活动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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