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提供精准面授精华视频+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招标、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物业、职称英语等第二节、所有权【本节知识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9: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掌握哪种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例题10: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所有权的存续性B.所有权的单一性C.所有权的片面性D.所有权的独占性E.所有权的弹力性【答案】ABD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五大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例题11::2011年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①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③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签约协议、商业合同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使得房屋权属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判断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为便于理解本文,先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用地方等权利人和购房者、租户等自然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回报。
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购房人、租户;二是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商品房、商业物业等;三是房地产开发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签合同方式来完成的。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即为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交易价格”的确认方式。
但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类型复杂,存在着不确定性影响的因素。
往往出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时间等,这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交付是否已完成房屋是否已建成、交付,是房屋所有权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则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虽然可以进行物权担保设立,但其对于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开发商。
即使开发商另行向第三方抵押贷款,也不影响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
2.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是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标准。
只有购房者将房屋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否则开发商还可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高中政治一轮复习配套题本-必修4、选择性必修1-3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课标内容质量标准核心素养1.2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1.熟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财产权的分类。
2.学会区分物权的主要类型,明确知识产权类型。
3.结合生活实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懂得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政治认同:通过财产权基本知识的学习,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
科学精神:能够正确运用物权和知识产权知识,客观分析生活实例。
法治意识:能够运用财产权的有关法律知识,依法有效保护合法财产。
一、保障各类物权1.财产权及其分类(1)财产制度的地位: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保护财产权的意义: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财产权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物权(1)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基本原则:我国对物权实行物权法定、平等保护等原则。
(3)物权类型: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3.所有权(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类型: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形成共有财产。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定义:(一)先占(二)拾得遗失物(三)添附● 详细描述:(一)先占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1.天然的无主物:如捡到贝壳,捡到者为所有者。
2.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
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小王将来要必须还给他。
(二)拾得遗失物1.处理:2.追及方式(P47):【示例】甲遗失手机,乙拾得,之后卖给不知情的丙。
适用善意取得吗?不适用。
(三)添附添附:原属数人之物成为一新物。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正确答案:D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②转让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为善意;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物已交付;⑥转让人基于真正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4、共有权的转让 共有权的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 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含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5、共有人的连带责任
(1)构成合伙关系的,应对外负连带责任。 (2)共有物侵权之连带责任,约定按份的,不具 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约定的,以连带责任论。
7、共同共有关系消失的效力 : (1)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 单独的所有权; (2)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方的优先购买权。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 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 共有权,以及相互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 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业主:房主、房屋所有者,主要指私房所有者
共有部分 及附属物
建筑物占 有的地基 使用权
住宅公共 用地及设 施
基本构造
共同 共有
4、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共有部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的 约定进行分割,并由某一个或者数个区分所有人享 有排他的、独占性的使用权。
5、基地使用权的共有问题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对基地使用权享有按份共 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应当基于对建筑物的区 分所有而享有基地使用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转让的同时转让对基地使 用权的所拥有的部分权利。
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客体是专有部分。 (2)专有部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某一专有部分所有人出 让其专有部分时,其它权利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任何专有部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都应考虑 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 所有权,损害其他所有人利益。
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区别与联系
所有权与合法占有的区别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合法占有仅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 管理,不享有所有权人的全部权能。
区分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意义
合法占有是所有权保护的表现
合法占有体现了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是所有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合法占有的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与占有权纠纷
纠纷背景
甲拥有一套房屋,但长期出租给乙居住,后甲欲出售该房屋,乙却以长期居住为由主张占 有权。
法律分析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甲作为房屋所有 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而乙虽然长期居住,但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占有权 和使用权。
调解结果
丙和丁达成调解协议,丙归还车 辆,丁退还购车款。
案例三: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占有权问题
01
问题提出
戊创作了一首音乐作品,被己唱片公司擅自录制发行。
02 03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戊作为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即所有权。己唱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录 制发行,侵犯了戊的著作权。
VS
合法占有法律法规
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对物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合 法占有可以是基于所有权的占有,也可以 是基于其他权利的占有,如租赁权、借用 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合法占有 的认定、保护、终止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实践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所有权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需要注意以 下几点:首先,要确保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合 法有效;其次,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所有权受到 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判决后,王女与陈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王女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王女出示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且周男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陈某有理由相信房屋归王女所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全案考虑,应判决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为宜。故,2010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一)公有财产 1、概念:公用财产包括领海、领空、公共道路、
港口、公园以及其他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公用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 的客体。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 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3、形式: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共同继承遗产 (4)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合伙收益) (5)法律推定的共同共有 (6)集体所有为特殊的共同共有
4、效力: (1)权利
按法律或约定平等的占有、使用,对于财产的收益, 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于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义务
对外义务:发生债务或者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 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义务:平均分担(合同)各种费用,。
5、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 原所有权人那里承继取得物的所有权。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以原所 有权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继承除外)。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买卖。一方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对方交付标的物而使买方取得标的 物的所有权。
2.互易。即交换,以物易物。 3.赠与。一方无偿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对方。 4.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 A继承,继受取得;B孳息、C生产、D先占均为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哪些?( ) A、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 国家所有 B、房东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C、伍某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房屋 D、张某收集自己饲养的母鸡下的蛋
所有权的取得
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 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如果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 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 产的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 物上的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 如砖瓦、木板 附合于房屋之中,石灰粉刷到房屋墙壁上 2.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油漆粉刷到桌子上、将钻石 嵌入白金指环中。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二、所有权的特点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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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1、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
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
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罗马法(第三版)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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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二节让渡
(2)短手让渡(traditio brevi manu),表现为让渡人允许受让人 继续保留后者以其他名义已持有(detentio)的、本归让渡人所有 的物品;
(3)长手让渡(traditio longa manu),表现为让渡人向受让人指 明位于远处的、转让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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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节要式买卖
要式买卖(mancipatio),在中译文里有时被音译为“曼兮巴蓄”, 是一种据以转让市民法所有权(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的 古老方式,表现为受让人(mancipio accipiens)在5名见证人和1 名司秤(libripens)面前手持作为价金(pretium)象征的铜块宣布 买卖标的物是他的,随后以该铜块击秤并将其交付给转让人 (mancipio dans)。
(2)“如果这样的混合是因意外事件发生的;或蒂丘斯未经你同 意就做了混合,人们不认为发生共有,因为每个物件继续在其个 性中,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并不成为共有的”,“但如果全部粮食 由你们中的一方保留,确实按各人粮食量的比例授予对物诉权, 而评定各人的粮食量在承审员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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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四节孳息的取得
(1)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孳息归母物(res fruttifere)所有主 所有,如果母物为共同所有物,由此产生的孳息应当在共有人 之间进行分配。
(2)母物的“善意占有人在获取孳息时享有与土地所有人一样 的权利”
房屋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其取得方式多样,其中原始取得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来源之一。
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权的产生不是基于他人的权利转让,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在我国,房屋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房屋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原始取得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房屋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不依赖于他人的权利转让,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房屋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依法继承、依法征收、依法赠与、依法建造、依法分割等。
2. 特征(1)非基于他人权利转让:房屋原始取得不依赖于他人的权利转让,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2)法律行为:房屋原始取得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得所有权:房屋原始取得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而非使用权或他项权利。
三、房屋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1. 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房屋作为遗产,其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具体规定如下:(1)法定继承: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赠:被继承人可以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国家、集体。
2. 依法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1)征收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征收程序:征收前应当进行公告,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3)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 依法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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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
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
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
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
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
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
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3.继承和遗赠。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
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
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
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应该是指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时,这也是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
4.劳动生产。
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
通过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产品的人。
它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实践中常见的有房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
这里的建筑房屋是事实行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5.征收。
征收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将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
首先,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国家有充分理由征收我们的不动产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因为个人与国家相比,是弱势群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程序和对个人的补偿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
上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所有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同样的道理,所有权人处分动产时,也要进行交付方可发生效力。
此外,动产物权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除了法院判决、继承和遗赠,劳动生产外,还包括因先占、取得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以及添附等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因为其中的法律规则较为复杂,我们将会专门对它们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