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人民版八年级(上)思品知识梳理复习提纲
人民版八年级(上)思品知识梳理复习提纲一、知识框架第一单元:成长根据地我的父亲母亲1、要用心感受父母的爱:A.父母对于女的爱集中表现在危难时刻,然而更多的是弥散在日常生活中。
轰轰烈烈是爱,平平淡淡也是爱。
B.很多时候,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将父母的爱传递到我们的心灵深处。
C.我们沐浴在亲情的阳光中,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爱我们的不只是父母。
2、要懂得理解和尊重自己的父母:我们在期盼父母的爱的同时,应该多一份对父母的理解和尊重。
A.除了家庭,父母还有他们自己的工作、事业和朋友。
他们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倾注在子女身上。
B.父母表达爱的方式有许多种:照顾我们生活起居是一种爱、抚摸是一种爱,谈心是一种爱……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以实际行动回报父母给我的爱。
4、作为父母,他们并不求回报;作为子女,我们也无以回报,只求与他们同呼吸、共甘苦。
生活顺利的时候,我们一起分享快乐、幸福和温馨;生活困难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坦然面对,这是我们与父母同呼吸、共患难的家庭责任感的体现。
家族剧场1、冲突发生的原因:进入青春期的我们与父母发生冲突难免的。
一方面,我们觉得自己已经长大,应该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另一方面,父母还不习惯我们的“长大”,不适应我们追求独立自主的愿望和行为。
这是一对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发生冲突。
解决冲突的技巧:A.解决与父母的冲突,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小人不记大人过”,我们把自己的位置放低一点儿,多从自己这方面找原因,主动化解,就没有解不开的疙瘩;B.技巧:①认真倾听;②善于体谅;③主动交流;④控制情绪;⑤主动道歉;闲话“家”常(传统家文化特点)传统回眸1、重视家庭。
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重视家庭的民族,“家”的观念根深蒂固。
人们以爱心和孝心筑起和睦、友爱、团结、稳定的家。
2、重视家族教育。
一个人的世界观、品质和习惯都与受到的家庭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国人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能够使家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是值得继承的发扬的。
民法通则(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经过2009年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53号
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7年5月29日大政发〔1997〕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通过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
包括: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包括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等。
第四条大连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批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和管理企业非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财政、国有资产、工商、审计、税务、集体经济、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连产权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规定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二)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三)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出具产权交易证明;(四)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五)完善会员制度,做好产权交易配套服务;(六)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关于楼间距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楼间距问题应用到的相关法律、标准一、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关标准规定1、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建设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5.0.2.2项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第5.0.2.3项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该《规范》实际执行中板楼的楼间距一般不能低于楼高的1.7倍,而塔楼则不能低于楼高的1.2倍。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三、如何结合实际说理1、防火不符合要求,消防通最小要求宽度是4m。
2、楼间的垃圾不易清理,会影响空气质量。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的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理应归还失主,所以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把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归纳以下几种情况: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并对应受的刑罚处罚都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的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理应归还失主,所以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把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归纳以下几种情况: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审计师中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审计师中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四章财政法、预算法一、单选题1、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则办理的时间是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A.当日B.3日内C.7日内D.15日内【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账户。
2、下列有关国库业务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B.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C.地方国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向地方财政负责D.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3、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的机关是: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财政部D.国务院【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4、财政转移支付以()为主体。
A.一般性转移支付B.专项转移支付C.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D.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参考答案】:A5、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则办理的时间是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A.当日B.3日内C.7日内D.15日内【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账户。
6、下列不属于财政法的特征的是:A.财政法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B.财政法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C.财政法是一个内容广泛的规范体系D.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选项D是财政法的概念,不是其特征。
7、国库分为中央银行和地方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A.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分支机构B.地方政府财政部门C.财政部D.国务院【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2021专利代理师《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相关法律知识》第二部分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经常居所2.法人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条件法人的能力和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住所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三、民事权利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权的转移财产继承权共有2.知识产权的客体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3.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意思表示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5.代理代理的概念、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当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的消灭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民事责任的分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3.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民事责任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适用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6.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六、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期间的起算点2.诉讼时效的中止3.诉讼时效的中断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涉外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二节合同基本要求了解债的概念、要素和发生原因,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
民法总则民法区别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民法区别是怎样的?如今,随着科学文化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倡导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很多人对于学法用法有了更深的认识,那么,民法总则民法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整理一下相关资料。
如今,随着科学文化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倡导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很多人对于学法用法有了更深的认识,那么,民法总则民法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整理一下相关资料。
▲一、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现行的民法名称。
民法总则是将来可能完成的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调整对象如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容的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
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办)发[1988]6号颁布⽇期:1988-04-02执⾏⽇期:1988-04-02时效性:现⾏有效⽬录第⼀章公民第⼀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第⼆节关于监护问题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第四节关于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问题第⼆章法⼈第三章民事法律⾏为和代理第四章民事权利第⼀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问题第⼆节关于债权问题第三节关于知识产权、⼈⾝权问题第五章民事责任第六章诉讼时效第七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第⼋章其他注:《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此条例与民法典相抵触内容,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https:///tiaoli/153012.aspx(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民法院关于废⽌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期:2008年12⽉18⽇ 实施⽇期:2008年12⽉24⽇)废⽌(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第⼀章公民第⼀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出⽣时开始。
出⽣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能够以⾃⼰的劳动取得收⼊,并能维持当地群众⼀般⽣活⽔平的,可以认定为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完全民事⾏为能⼒⼈。
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进⾏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状况相适应,可以从⾏为与本⼈⽣活相关联的程度、本⼈的智⼒能否理解其⾏为,并预见相应的⾏为后果,以及⾏为标的数额等⽅⾯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进⾏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为与本⼈⽣活相关联的程度、本⼈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为,并预见相应的⾏为后果,以及⾏为标的数额等⽅⾯认定。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综述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转贴自:《法律科学》2005-3原作者:张明楷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关于诈骗罪对象的立法,外国刑法存在以下几种体例:一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
如《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诈骗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但该条第2项规定:“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与前项同。
”因此,一方面,“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二项犯罪”的规定,则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故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英国1968年的《盗窃罪法》也将诈骗财物与诈骗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其第15条规定的是诈骗财物,第16条规定的是诈骗财产性利益)。
二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规定在同一款中。
如《韩国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或者“财产上之利益”(其第329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第1款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包括“他人财产”与“他人财产权利”(其第158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产’)。
三是以“财产”、“不正当利益”等概念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42条与第249条规定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对象限于“动产”(或“可移动的物品”),而第263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对象是“财产”,其中的“财产”便包含了动产、不动产等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宝典]物权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了解: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对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再“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人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独立物,是指在观念上和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物。
区域经济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2. 产品需求收入弹性:是指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某产业产品需求的增加率与人均收入增加率之间的比值。
3. 产权: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4. 产业布局:产业布局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在空间上的分布。
5. 产业布局政策:指调节生产要素在地理空间上的配置政策。
6. 产业布局指向:是指一个产业区位选择的趋向。
7. 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是以区域经济各产业为对象,通过对各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直接或间接参与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的总称。
8. 产业政策:是以区域经济各产业为对象,通过对各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直接或间接参与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的总称。
9. 产业组织政策:指调控一个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的政策,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资产的矛盾。
10. 垂直区域经济合作:垂直区域经济合作是指合作双方经济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所提供生产要素的加工深度和技术层次不同的合作活动,比如制造业企业与初级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11. 城市成长力系数:城市成长力系数是学者用以衡量城市化水平的综合指标。
12. 城市的“三生功能” :即:(1 )确保城市居民的生存和发展;(2)确保城市生产和流通的运行;(3)努力从生态失衡走向生态平衡。
13. 城市的“三元结构” :即:(1)满足和组织社区生活的城市社会结构;(2)满足和促进社区生产和流通的城市经济结构;(3)满足和维持社区生态平衡的城市空间结构。
14. 城市化: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它表现为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城市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以及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并获得巨大发展空间的表现。
15. 城市化动力机制: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能够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各种力量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界定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界定在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界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话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个概念,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读者提供清晰的认识。
**财产关系的基本概念**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以物的形式占有、使用、处分以及享有其产生的收益和承担其债务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通常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这两者如何相互作用。
财产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所有权是指个体或法律实体对于一物享有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来说,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 所有权是最高的权利,持有者可以对财产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出售、租赁、转让或销毁。
2. **排他性:** 所有权的持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和支配财产,排除其他人的干涉。
3. **持续性:** 所有权在法律上是持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直到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
4. **继承性:** 所有权可以继承给法定继承人,以确保财产在所有者死后得到合理的处理。
**占有权的定义与特征**占有权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即对物的实际支配权。
占有权包括使用、保管和取得财产的权利,但不涉及所有权的权利。
占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实际性:** 占有权是基于实际占有财产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权利。
2. **相对性:** 占有权是相对的,意味着占有者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其他人的权利和法律的限制。
3. **不绝对:** 占有权不像所有权那样绝对,占有者的权利受到法律和道义的制约。
4. **不继承:** 占有权通常不继承给继承人,当占有者不再占有财产时,占有权就会终止。
**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关系**虽然所有权和占有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它们在财产关系中紧密相连。
所有权通常包括占有权,因为拥有财产的人通常会实际占有该财产。
然而,占有权并不总是伴随着所有权。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实用word文档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通则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讲 物权法的体系
第二讲物权法的体系一、外国法上的物权法体系(一)德国法1、构成其构成有四大块:(1)物权实体法实体权利的法律规范(2)物权程序法设立、移转、变更、废止的程序规定(3)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中涉及物权关系的规范(4)公法中的物权法2、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第三篇共九章443条①占有②土地权利通则③所有权④地上权⑤役权⑥先买权⑦实物负担⑧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土地债务⑨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二)日本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第二篇共十章224条,此外还有《民法典施行法》中的“关于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等。
民法典:①总则②占有权③所有权④地上权⑤永佃权⑥地役权⑦留置权⑧先取特权⑨质权⑩抵押权(三)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10月21日通过,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
“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共八章104条。
①一般规定②所有权取得③所有权的终止④共有⑤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⑥住房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⑦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四)瑞士民法典“第四编物权法”共三部分337条。
第一部分所有权,包括:①通则(第十八章)②土地所有权③动产所有权第二部分限制物权①役权及土地负担:役权及土地负担、用益权及其他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对泉水的权利、其他地役权)、土地负担②不动产担保:不动产抵押、债券及定期金、③动产担保:质权及留置权、权利质权、典当第三部分占有及不动产登记簿①占有②不动产登记簿(五)法国民法典“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共195条。
①财产的分类②所有权③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④役权与地役权二、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物权法体系“第三编物权”,共十章210条①总则②所有权③地上权④永佃权⑤地役权⑥抵押权⑦质权⑧典权⑨留置权⑩占有三、我国现有法律涉及的物权法体系及内容(一)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财产经营权。
关于楼间距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楼间距问题应用到的相关法律、标准及如何结合实际说理一、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关标准规定1、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建设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5.0.2.2项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第5.0.2.3项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该《规范》实际执行中板楼的楼间距一般不能低于楼高的1.7倍,而塔楼则不能低于楼高的1.2倍。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三、如何结合实际说理1、防火不符合要求,消防通最小要求宽度是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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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
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
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
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三)遗产处理1.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3.遗留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继承的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3、在我国,继承有哪几种形式?如何适用?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以下4种:(1)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嘱无效和没有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
(2)遗嘱继承,即由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法。
(3)遗赠,即公民立遗嘱表示在其死后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即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协议。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在几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应当最先适用,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16、代位继承适用什么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子女可以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留下的遗产的子女就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继承法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第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
第三,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可代位继承。
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不管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人有几个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遗产,而无权要求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遗产。
例如,张大爷有2个儿子,都很孝顺。
1995年,张大爷大儿子车祸身亡,留下一儿一女,张大爷很伤心,不久也去世了,留下10万元存款。
这笔存款《继承法》应该如此分配:张大爷小儿子得5万元,本应由其兄继承的5万元由其侄子、侄女均分。
17、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数人,遗产是否应当均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均分?栗某有2个哥哥和2个妹妹。
分家后,栗某的母亲一直随其生活,2个哥哥每个月给老人一点生活费,2个妹妹不定期地给一些钱,老人的日常开支由栗某负担。
就这样过了20多年,平分不公平。
栗某可以要求多分一点遗产吗?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了在几中特殊的法定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这几种情况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以上案例中,栗某与其母一直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一部分其母留下来的遗产。
23、哪些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程某的父亲病重住院,弥留之际,留下遗言,把自己的大部分遗产留给程某的妹妹,遂去世。
老人留遗言时,程某的妹妹以及医院的一个护士在场。
在清理遗产时,程某的妹妹要求按照父亲意愿继承大部分遗产。
程某不同意,认为自己不在场,父亲所立遗嘱无效。
那么程某所留遗言算不算合法有效的遗嘱呢?立遗嘱人所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等不具有法律规定进行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故不能作为见证人。
其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关系的人。
一般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和子女,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财产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或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牵连的人。
所以,程某的妹妹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程某父亲所留遗言没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程某兄妹平分遗产。
24、如何放弃继承?可以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吗?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因为自继承开始继承人才真正享有继承权。
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所有权,若继承人这时表示接受遗产,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关于放弃继承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所以,一般情况下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
口头形式因为容易发生争议,只有在本人承认或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
例如,甲与乙是兄弟,双方在父亲死后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乙称其兄甲曾口头表示若乙负责安葬父亲就放弃继承,乙这么做了,甲却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
如果乙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认定甲放弃了继承权,甲仍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28、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继承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
”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
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
所谓“共有”,是指对遗产中的不宜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例如,甲死后仅留下一套房子,但甲有3个继承人,处理遗产可用以下3种方式:①将房子变卖,3个继承人均分房款;②一个继承人拥有房产,给共他2人相应的补偿;③不卖房子,3人共同拥有该房产。
29、继承人提取遗产中的存款应当出具什么证明?邓某88岁的老父亲去世了,留下了定期存款2万元。
邓某兄弟2人料理完丧事后,看存款也已到期,便去银行提取存款。
可是银行拒绝支付,要求邓某兄弟2人出具继承证明书。
银行的要求合理吗?银行的做法是对的。
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
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可见,继承人可以通过2种方式取得继承权证明:一是通过公证处取得继承权证明书;二是通过民事诉讼取得人民法院对继承权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邓某兄弟对于继承权问题并无纠纷,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取得继承权证明书,凭证明书提取存款。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27条),但这仅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