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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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 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 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
o 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 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 恢复了张某的产权证。
o 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 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 他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财产所有权内容----占有
o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o 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 人行使
o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o 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n 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 有的占有权利
n 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 有。
o 1.6.1 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o 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o 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 o 1.6.4财产所有权保护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1.5.1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 • 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 财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人对自己的
o 是否为善意取得?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让与人(即被告)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但由于她 隐瞒事实真相,而且提供虚假证明,才导致原告误 认为张某有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原告也尽了最大的 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受让人的范畴
o 同时,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有偿地受让 了房屋,并与张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已达两年 之久,其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 制度
o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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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o 使用是指根据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或 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的事实
o 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 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 本需要。
o 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 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 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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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o 2003年6月,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购 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 机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 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 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又指使他人持伪造 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 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抵偿欠款的调解 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手续,尔后以低价 将别墅出售给李某。
o 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 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张 某出具相关手续,张某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 “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
o 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 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 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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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支配 权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o 主体
n 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
o 内容
n 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以及非财产所有人承担的 不妨害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
o 客体
n 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所有人所 有的物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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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o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原 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
o 收益可分为孶息和利润。 o 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
所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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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o 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的消费和转让。 o 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o 事实上的处分: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
o 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藏书留 给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惯, 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争,但 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诸法律。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财产继承是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继 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o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有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o 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 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 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 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
o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 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 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如果B交给公安局,7月5日公安局发布招领 公告,公告期满6个月后,交给拍卖机构拍 卖,2012年2月1日M通过拍卖购得。问A 是否可以从M取回?
o 不可以,期满后丧失所有权。
n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 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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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 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 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 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o 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 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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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财产所有权
发现埋藏物
o 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 占有的事实
o 埋藏物在性质上应属于有主物,只是所有人 是谁无法判定或查明而已
o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 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 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 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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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o 老张妻子早逝,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下有一 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老张一生省吃俭用,积攒 下8万存款和一些珍贵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生 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忙为借口不予 照顾,女儿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悉心照顾两 位老人的起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
o 所有权的取得 o 原始取得
n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初取得所有权或不 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
n 原始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 产、添附(附和、混合及加工)
o 继受取得
n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事件而从原所有人 那里取得所有权。
n 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n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按照他生前所立的 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中的1人或数人的 一种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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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o 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并且是立遗嘱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 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 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o 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张某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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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
o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 事实
o 法院执行时采纳哪一种意见?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法院执行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李某处追 缴了其购买该幢别墅的差价款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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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夫妻共有财产
o 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工 作,且不常回家。张某的祖遗房屋被拆迁,张某拿 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 的房屋一套。两年后,张某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 售该房。
o 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 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o 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 人民法院
o 提出几个疑问: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 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2、协议书的第三 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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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o 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
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
n 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o 法律上的处分: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 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n 如转让、租借等
o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 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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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客体----物或财产
o 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或财产须具备以下 条件:
o 拾得遗失物的条件
n 须有拾得的行为 l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的行为
n 标的物须是遗失物
o 《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 安等有关部门。
o 《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 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在返 还失主前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o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 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 年底搬出。但时至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 房交于周某。周某持房产证于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o 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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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 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 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 定,应予支持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2020/12/12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案例1 1.6 财产所有权
o 周某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 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2.8万 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 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 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n 须是特定物 n 须是独立物 n 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n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o 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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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o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o 种类物与特定物 o 主物与从物 o 原物与孳息 o 动产与不动产 o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o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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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与善意取得
o 2011年7月1日,A丢失镶钻手机被B捡到,当天B 卖给善意第三人M,问A可否向M请求返还手机?
o 可以,但要在2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 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o 如果A丢失手机,M从拍卖行购得,问A可否向M请 求返还手机?
o 可以,但需向M支付费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 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 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 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 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该物的原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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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n 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别人的东西 n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n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n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案发后,王某被判刑11年。某包装进出口公司申 请追缴赃款。由于王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 于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赃,产生了分歧:
o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李某追赃,因为没有证据能够 证明李某是恶意取得;
o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幢别墅时已经支付的 价款依法不能追缴,但是该幢别墅实际的价值与李 某所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价应该是可以追缴的。
n 继受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 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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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
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 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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