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信息分类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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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分类保密规定
一、招标信息保密规定
1.在招标、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各招标采购相关人员外,其他人无权查看有关标书等的任何信息,所有与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人员不得私自向非授权人员透露投标信息。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所有与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人员不得私自向非授权人透露有关招标采购的信息,更不得引导投标单位如何中标。

3.在定标过程中,所有与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意向定标供应商等的任何定标信息。

二、合同信息保密规定
1.合同信息包括合同文本,特别是物资价格、运输价格、技术标准要求,还包括物资所对应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2.合同价格信息除采购、成本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外,其他人无权查看,如遇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三、供应商信息保密规定
1.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公司信息、供应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联系方式、合作情况等信息。

2.凡有权查阅合格和试用供应商信息的人员,应严守信息,确保不向外传播;非授权人如需查阅合格或试用供应商的信息,需报总经理审批。

四、采购信息保密措施
(一)涉密员工管理措施
1.采购专员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其签署保密合同,以此互相监督,共同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2.采购专员在日常工作中,除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本部门主管的领导外,还要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做好公司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相关保密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3.采购部应定期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导、指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总结和推广涉密员工在保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检查结果应向涉密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反馈,纳入该员工月度、年度的岗位和绩效考核中,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4.对新安排至采购岗位的涉密员工,人力资源部除进行常规的入职教育外,应会同采购部主管共同进行入职保密教育;涉密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更时,部门主管应监督其对保密工作的移交,人力资源部应对其进行离岗保密教育。

(二)来访接待管理措施
1.公司供应商的来访接待,由采购部负责向总经理备案,并按统一的公司介绍资料和公司产品样本向来访者介绍。

2.应定期完善、修改公司简介及用于接待的影像资料,并报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接待。

未经许可,接待中不得涉及公司秘密事项内容。

3.采购部接受接待任务后,应事先制定接待计划和参观路线,报公司总经理或保密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带领来访参观人员进入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

(三)信息日常操作规定
1.应定期备份保密信息。

2.对收发文件、资料要建立登记制度,严格实行签收手续。

3.对递送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一律要密封包装,并标明密级。

4.销毁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按规定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用碎纸机碎掉。

5.属于秘密信息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确定会议内容传达的范围。

6.公司的电脑上不得擅自安装或运行修改操作系统运行参数的软件,不得从事扰乱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的活动。

7.公司员工不得将电脑密码告知非授权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电脑。

(四)违规责任追究措施
1.对于重要资料没有备份、备份不全或备份错误的,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或罚款,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因过失导致数据信息遗失、泄露,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罚款;关注供应商管理和开发公众号交流学习更多供应商管理知识和经验窃取公司商业秘密范围的数据信息或恶意伪造篡改数据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取消全部股权期权奖金红利,除按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约定处罚外,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除给予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辞退等行政处分外,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部门主管有过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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